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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方面论文范例,与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一个理框架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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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解决的是组织信息透明度的问题,是提高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促进组织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选择.然而在信息披露方面,非营利组织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构建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理论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 键 词: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理论框架

中图分类号:C9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4-0111-07

一、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理论框架

(一)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的考量与比较

信息披露机制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是公开原则的具体实现机制.我国《证券法》总则第3条明文指出:“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我国证券市场恪守的基本原则,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资本社会化的客观需要,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其中的“公开”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基础,是“公平、公正”原则实现的保障.没有“公开”原则的保障,“公平、公正”便失去了衡量的客观标准,也失去了得以维持的坚实后盾.只有公开,才能有效杜绝证券市场的舞弊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转.

鉴于此,《证券法》将公开性原则渗透至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发行人、大股东信息及有关业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存在重大遗漏.特别是在证券交易的环节,《证券法》作出了一系列必须保持信息公开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证券管理机构某些管理信息的公开化,以促进有效监管.

可见,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机制之一,这是由上市公司的性质和目标决定的.非营利组织与上市公司在性质和目标上虽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产权结构方面,它们有相似的一面.与上市公司一样,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来自于社会组织或他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中,非营利组织经营的是捐赠人的财产,应该向捐赠人负责①,公开性原则对非营利组织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非营利组织的服务社会的公益性目标使其承担更多的是社会责任,因此,在信息公开方面应该比公司更为彻底和充分.在内容方面体现出广泛性,非营利组织除了公开公益财产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产生的效益和效果之外,还应该公开组织的使命、价值观、机构功能、组织任务、决策程序、人员构成、管理制度及组织的其他相关信息;在时间方面体现出适时性,信息需求者只要付出合理的劳动或报酬,就可以随时取得信息,并能接受社会公众对其的咨询;在渠道方面体现出多样性,非营利组织应该采用多种途径公开信息,如通过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媒体等;在技术手段方面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地传递信息(陈、吕明瑜,1998).

(二)英、美国家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考量与借鉴

美国学者里贾纳•,E•,赫茨琳杰(2004)在国会、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及财政部所采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披露―分析―发布―惩罚”(DADS)法的解决方案,即加强非营利组织业绩信息的披露(disclosure)、分析(analysis)、发布(dissemination),对不遵守以上规定的组织进行处罚(sanction),并对其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了考察.DADS法是以美国SEC为其所辖企业制定的规则作为样板,专为缺乏责任机制的非营利组织设计的.披露、分析、发布与惩罚是它的四项措施,各项措施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有机的体系:披露是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实现信息公开的首要措施;没有分析,信息质量难以保证,信息披露就失去意义;没有将分析的结果对公众发布,披露、分析就无效用可谈;只有前三者而没有惩罚措施,整个体系就会失效.实际上,DADS法的目的不仅是要求非营利组织披露信息,而且还要提高信息的质量.DADS法将信息的披露、评价以及对披露者的监督和惩罚都整合在一起,在非营利组织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美国,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财务与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采用公认会计原则标准,向捐赠人和纳税人提供各种报表,如国内税务署(InternalRevenueServices,IRS)制定的990表或990FZ表;针对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建立了包括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组织中高级职员的报酬等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一年至少应该发布一次“管理讨论和分析”(ManagementDiscussionandAnalysis,MD&A)报告;制裁机构主要有IRS和州政府级首席检察官.IRS有权取消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权,其职责主要是检查组织是否超出经营范围、管理层有无过量提取报酬,复核组织的税收减免资格等与税收管理有关的领域.州政府级首席检察官主要关注组织效益的好坏、效率的高低以及风险的大小,代表公众利益监督慈善基金,惩罚的措施包括罚款和勒令停止违法行为.美国联邦法律还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向免税机构要求查看它们的原始申请文件及前三年的税表,包括990表或990FZ表以及申请表1023表复印件.同时,人们也可写信给国内税务署,了解某免税组织的财务状况和内部结构.

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英国采用的是“行政监管模式”(周志忍等,1999).英国是欧洲慈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早在1860年,英国政府就专门成立了“慈善委员会”(TheCharityCommission)以监督、管理和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树立公众对慈善活动完美形象的信心.

1992年的新《慈善法》明确规定,公众中的任何成员只要交付一定合理的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对于那些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来说,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亚于上市公司.

(三)信息披露机制理论框架的建立

上述证券市场公开性原则和英、美国家的实践对中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借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内容和英、美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非营利组织的特点,设计出信息披露机制的理论框架,如图1所示.在信息披露的理论框架中,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优序”选择:首先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这是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决定的.然而,披露成本的存在和决策层的激励不足,会导致自愿性披露受阻,为了保护捐赠人和受益对象的利益,监管者(政府)干预成了信息披露的保障――强制性披露成为次优选择.但是,信息的质量如何得到保证,政府已无力顾及,只能借助第三方验证,即由信息中介机构来担当――构成了信息披露的补充.可见,决策层、监管者和信息中介机构构成了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多方行为主体.总之,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构建的目标是致力于组织公信力的树立和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

二、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理论框架的诠释

自愿性信息披露:组织性质使然

1.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

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首先选择自愿性,这是其非营利属性决定的.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属性又决定了其目标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组织尽可能地聚积和充分利用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资助或者项目资金、募捐收入、会费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组织的性质及其资金来源的不足决定了其具有以下两种路径选择,从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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