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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务会计基本理论概述

(一)法务会计涵义早在1946年,美国摩瑞斯·佩罗倍在其《法务会计在当代经济中的地位》一文中提出ForensicAccounting一词,即与法庭有关的或者用于法庭的会计,后译为法务会计.法务会计在西方已得到普遍研究与运用,西方学者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务会计的定义、职能和作用三个方面.如马克斯·路易、Francisc.Deman认为法务会计与审计和法医一样,是一种与执法有关的会计实务,为获得证据并将证据提供给客户和律师的一种检查活动.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还有Rezaee、AlanzysmanB.Co在法务会计定义上的观点是:法务会计就是一种记录、处理和汇总各种财务交易和企业经营状况法律问题的会计服务活动,在案件调查中对财务和法律事务提供会计、法律原则和程序.在这个领域中有法律诉讼专家、调查与舞弊会计两大类的会计实践.美国著名会计学家罗伯特·J·林德奎斯特和G·杰克·贝洛各尼认为法务会计是指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针对财务事项中法律问题(不论刑事方面或民事方面的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和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实践研究则通过一些专著如《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新型工具和技术》、《法务会计——如何调查财务舞弊》等对法务会计工作提供指导.

20世纪50年代,我国已经出现了由苏联传入的司法会计,其英文为JudicialAccounting.我国对司法会计的研究与应用受到历史条件和经济环境的影响,虽然在1956年我国就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教育活动,但由于当时我国经济形式比较单一,法律事务中涉及财务方面的案件很少,司法会计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应用很少.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经济犯罪案例的增加,产生了对既懂法律又精通会计、审计、侦查等相关知识和技术的人员的需求,司法会计才开始受到司法部门和社会的重视.我国学术界开始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教育界开始了司法会计专业或专业方向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司法会计业务主要由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内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完成,有专门的司法会计师供职于这些部门.

我国的法务会计研究者基本上已达成共识,认为法务会计理论是上世纪80年代从英美法系国家引入的,这个时间正好也是司法会计在我国开始受到重视的时间.但据我国目前有关研究文献显示,司法界与会计界的“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名称之争还没结束.因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笔者将摒弃司法界与会计界对于名称的争论,认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其实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它们的属性、功能都是相同的,文中也将统一使用“法务会计”这个称谓.笔者认为,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借助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对经济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情况进行检查、鉴定,提出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在法庭作证的一门新兴交叉学科.

(二)法务会计特点法务会计具有其独特的地方,能够突出法务会计与其他学科的不同之处,同时发挥出自身的作用,法务会计主要有以下特点:(1)适用法律的多样性.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2)是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等会计门类有所不同,它不是服务于某一特定单位的、以向内、外部信息使用者报告财务信息的微观会计,而是涉及财务欺诈调查与审计、法律诉讼支持、损失计量、保险理赔、破产清算、专家证人等方面的内容,与一般意义上的会计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目的是为法庭服务,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3)涉及学科的领域广.凡在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涉及会计事项的认定、判别,均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统计学、审计学与侦查学的技术方法,融会计、法学及相关学科于一体.(4)技术手段具有多元性和灵活性.法务会计会综合运用财务分析的方法、审计的技术与方法、证据调查的方法和侦查学的方法.

(三)法务会计研究对象法务会计的对象是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信息.该信息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而且每时每刻处于变化之中.财务信息在实时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过程的同时,也将经济欺诈与舞弊的犯罪痕迹留在了其中,这便为法务会计人员监控经济犯罪提供了依据.法务会计的中心任务就是研究分析这样的财务信息或数据,监控欺诈舞弊的发生和发展,及早发现欺诈舞弊的征兆,减少欺诈舞弊带来的损失.对那些已经发生的欺诈舞弊,法务会计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取得能够证明欺诈舞弊与经济犯罪的有利证据,将欺诈者送上法庭,尽可能多地挽回损失与影响.

二、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一)高校法务会计学历与学位教育目标高校法务会计学历与学位教育应该分为本科生和研究生两个层次,并且分别具有不同的培养目标要求.本科生层次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精通法务会计理论知识、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复合型实用人才.法务会计本科生将成为法务会计职业的主力军.研究生层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他们将来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或实际工作.研究生教育的规模不宜过大,如果说本科教育是“大众教育”,那么,研究生教育就是“精英教育”.研究生教育应具有前瞻性,应在科学预见法务会计发展前景的基础上,加大法务会计前沿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研究,及时解决法务会计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着重培养研究生的理论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二)法务会计人才应具备的素质法务会计的特点决定了法务会计人才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首先在专业技能方面,法务会计人员要有效地进行财务调查,必须具有会计技能、辨别舞弊能力、法律知识、一定的心理学知识、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良好的沟通技巧、一定的计算机技能和搜集信息的能力;其次还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开拓精神.

三、高校法务会计教学现状

(一)信息闭塞,学生在法务会计专业领域深造的机会不多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考研已成为大多数本科学生的选择,考研热持续升温,考研人数逐年递增.我校也不例外,尤其是法学专业就业要求高、财会专业就业压力大,因此近几年以来,我校每年都有很多同学积极参加研究生考试.在学生考研热情逐渐高涨的背景下,我校曾积极引导学生报考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一来希望能为法务会计学科发展培养更多的后备力量;二来希望能为学生考研提供多一些可选择的研究方向.但学生报考时很难找到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招生学校,如考生被视作跨专业考研,复试时还必须加试一些课程,使许多学生望而却步,心中无底,不敢轻易报考.(二)知名度不高,尚未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力法务会计在国内无论是作为一种学术研究对象、一种职业、一种技术工作还是作为一个行业,人们对其了解都是比较少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在国内出现的时间比较晚,目前还未被广泛应用;属于交叉学科,研究应用的领域特殊,而且研究内容相对高深;没有独立的行业组织和专业刊物进行自身宣传,业务领域与审计重叠比较大,没有充分向人们表达自己的特色,被审计的“光环”所掩盖;目前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二者仍然在专业属性上界定不清,互相争论,内耗不断,阻碍了该学科的发展.上述种种原因导致我校在开设法务会计课程时,学生认可度比较低,不能真正认识到该课程知识的价值,因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积极性不强.在我校实践中发现,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学逻辑思维已成定式,造成对会计、审计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感到很困难,这也是今后教学实践中需要总结的经验.

(三)考试导向功能不强,学生学习动力不足考试的导向功能和“指挥棒”效应是无容置疑的,出题考点往往体现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热点或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知识点.然而,据笔者统计,历次的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均未涉及到法务会计的知识点,更何况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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