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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施行之际,我们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与之进行了差异比较,以探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与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相互衔接,更好地推动党、政、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

一、《条例》与《军用公文条例》的主要区别

从两部法规的行文结构、主要内容、规定要求看,基本一致,其中有6章的标题完全吻合.但由于党政机关与军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不同,两部法规也有不少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总则”部分总体一致,少数表述略有不同.《条例》与《军用公文条例》相比,总则部分多了一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即“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表述略有不同的有以下三点:

1.《军用公文条例》对概念的表述更为简洁.《军用公文条例》把军队机关公文表述为“是军队机关处理公务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军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这一表述是在1992年颁发的《军用公文条例》的基础上提炼而来的.1992年的表述是:军队机关公文“是军队各级机关在处理公务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方针、政策,下达任务,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布置和指导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是军队各级机关行使职能的重要手段.”这一表述与《条例》基本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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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例》把公文处理要求上升为原则表述.《军用公文条例》是从两个层面来表述的,一是“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求实、精简、高效的原则”,二是从公文处理要求的角度表述为“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条例》把“准确规范”“安全保密”等都上升为原则来表述.

3.《军用公文条例》强化了对各级首长的要求.《军用公文条例》在规定各级机关和主管部门职责要求的同时,特别强调各级首长“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切实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公文种类”大致趋同,少数文种适用范围有区别.《条例》将公文种类规定为15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军用公文条例》将公文种类规定为12种,两者相比,通用的文种有10个,即决定、命令、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军用公文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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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文种有指示和通令.党政机关公文种类比军用公文多了决议、公报、公告、意见和议案5个文种.

决定文种,《条例》的适用范围与军用公文相比,增加了“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命令文种,《条例》与《军用公文条例》相比,军用公文的适用范围更为全面具体,“命令用于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军事行动,调动部队,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衔,选取士官,授予荣誉称号等.”

此外,通知、报告、函等文种在适用范围上也略有区别.

(三)“公文格式”总体一致,但区别明显.

1.公文要素设置不同.在要素的设置上,军用公文有18项,党政公文有20项,两者相比,军用公文少了保密期限、紧急程度、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多了已阅人、承办说明、主题词.内涵一致但表述不同的,军用公文有附件、发文(传达)说明、印发说明,《条例》分别表述为附件说明、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2.发文机关标志区别明显.《条例》规定,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军用公文条例》则规定为“发文机关标识分为文种标识和固定标识,文种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固定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文件’字样;固定标识用于军区级以上机关下发重要公文;发文机关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的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四)“行文规则”因职能不同区别明显.这部分内容从总体看,《条例》的层次更为清晰,规则也更为细致、全面.与《军用公文条例》相比,增加了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然后从向上级机关行文和向下级机关行文两个层面明确应当遵循的规则,线条更清晰.

在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中,党政机关公文与军用公文相比,增设了两款,第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第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此外,还增加了“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等内容.

在向下级机关行文规则中,党政机关公文与军用公文相比,增加了以下三款,第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第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第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同时,还增加了“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等内容.

(五)“公文拟制”规定一致,《条例》更全面具体.《条例》首先对公文拟制进行了界定,表述为“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军用公文条例》对公文起草做了四项规定,

《条例》在四项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以下三项,

“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条例》对公文审核的规定,在《军用公文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等内容

(六)“公文办理”《条例》规定直观详细、操作性强.《条例》把公文办理界定为“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然后分别规定了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并对每个程序进行了规定,条理很清晰,便于理解执行.对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尽管《军用公文条例》用两章来表述,但还是《条例》规定直观、具体.

在此基础上,《条例》对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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