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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个税家庭联合申报改革的必然性

目前我国个税申报仅是个人税种,未以“家庭”概念为出发点,更不具备家庭联合申报性质的具体费用扣除项.我国当前实施家庭税制的条件和时机尚未成熟,但考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家庭联合申报必定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未来方向,其中费用扣除更是个税改革内容的重中之重.

(一)家庭税制体现国家税制完善性与社会公平性在税制完善和治税公平的政府或国家,纳税人是根据家庭具体情况进行税前费用项目扣除操作:规定不同名目有不同扣除额,如抚养子女数目而异;抚养子女健康程度不同等.随着我国教育、住房和社保等领域的深入改革,家庭与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现行“定额扣除”税制并未充分考虑家庭和个人的各项负担,也不能合理扣除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而家庭税制能以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作为基础进行申报和费用扣除,比我国现行的个人税制更能突现量能征税原则和社会公平性.

(二)家庭税制体现夫妻财产共有性与纳税合理性根据我国2012年版布的新《婚姻法》,家庭中大多数财产&#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联合申报改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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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5;有夫妻共有性.但征收个税时,并不是就同一财产进行共同纳税,只针对家庭中个人(妻子或丈夫)所得分别课征.鉴于社会经济角度考虑,现行个税征收模式不能体现财产的夫妻共有性.以三口之家为例,假设家庭中仅妻子获工资收入,那就只对妻子赚得的工资进行缴纳税款,同时费用项目的扣除也仅考虑妻子个人费用支出,体现不出家庭税制中妻子收入应属夫妻财产共有性的特点.家庭成员缴纳税款时,应将家庭联合申报替代个人申报,把夫妇收入之和作为家庭纳税基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费用项目扣除更为合理,也能说明妻子(丈夫)赚取的工资为夫妻共有的性质.目前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最后1美元无论是夫妻任何一方挣得,在家庭税制下都能较明显体现该1美元收入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属性.

(三)家庭税制缩小家庭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性在宏观经济学中,基尼系数是反映一个国家民众贫富差距的经济指标.联合国相关组织数据规定:若基尼系数<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若0.2<基尼系数<0.3,表示比较平均;若0.3<基尼系数<0.4,表示相对合理;若0.4<基尼系数<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若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国际公认警戒线0.4,突破了合理界限.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提出,我国现基尼系数超警戒线,应该通过家庭征税来调整家庭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性.从收入分配角度来看,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最终体现在家庭贫富差距上.近几年,我国的基尼系数突破0.5,说明我国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收入差距,但同时要防止过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目前我国工薪阶层个税所占个税总收入比重超过50%,而高收入者所缴纳的个税纳税额只占个税总收入的35%,这两组数据显示了中低收入阶层依旧是个税的主要负担者,同个税征收原则和宗旨“富人多交税,工薪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相饽.因此,需要加强个税对个人收入尤其是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作用,以缩小收入差距来缓和社会矛盾.家庭税制应可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防止纳税人分散所得和减少逃避税现象,实现按综合能力纳税,能缩小家庭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性.

二、家庭联合申报中费用扣除改革的挑战

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施了家庭申报制,同时也有很多人质疑家庭联合申报是否会产生少报或漏报情况?家庭联合申报中费用扣除如何进行才为合理?现阶段我国如果全面实行家庭课税制能够弥补个税的种种弊端不足,能解决家庭税负不公现象,但实行过程中还存在较多不足与挑战.

(一)现行课征模式限制费用扣除改革目前我国个税处于“一刀切”的分类所得税征管模式,未考虑纳税家庭负担轻重和家庭支出大小,无法兼顾不同家庭和个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未实现分类和综合所得税的结合,所以缺乏家庭税制必需的基本条件,更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与公正,也不符我国国情.我国工薪族是名副其实的缴纳大户,缴纳个税比例高达50%.但我国分类所得税制只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标准进行扣除,并未考虑纳税主体家庭人口数、赡养和抚养、就业、教育、健康等必须生活支出的不同情况制定各异的费用扣除.所以,在时机逐步成熟时应该积极推动我国分类税制转向混合税制的改革,为实行家庭税制创造有利的基础条件.

(二)复杂的纳税单位不利家庭费用扣除我国家庭结构复杂导致纳税单位“家庭”这个概念难以界定?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上的人口?还是以婚姻关系?如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家庭指夫妻二人和孩子,那是否加老人?是否住一起就是一个“家庭”?如果是,外来打工群体既在外地生活,又要兼顾老家的老小,这样算一个家庭还是两个家庭呢?其家庭费用又如何扣除呢?“家庭”中有的老人无收入来源,而有的老人退休金却能拿到四五千元,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进行费用扣除呢?如婚姻关系破裂,孩子抚养方和未抚养方的费用如何扣除?是否有旁系亲属孩子需要抚养?不同家庭概念的界定导致家庭费用的扣除相差甚大.总之,由于缺乏完备的信息采集技术和有效的税收征管手段,衡量家庭成员的收支较为不易,采取家庭税制会面临复杂的纳税单位不便于转换而不利家庭费用扣除的开展.

(三)家庭费用扣除缺乏完善的信息系统2010年两会上提出:“个税改革的关键是如何将其调整纳入征管配套改革的方案,应该综合考虑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基本生活费再行扣税等家庭征税的标准制定比较简单,在中国难就难在信息系统的管理条件能不能到位以及家中的赡养系数如何认定?”我国目前尚未健全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加上现金管理控制不利,流通中出现大量现金收付,银行间缺乏一个系统的征信系统,征管部门缺乏信息联网管理平台和相应的家庭费用扣除信息体系,无法获得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准确信息资料.在家庭联合申报时,不能系统地以家庭成员收入、抚养子女数(健康情况)、教育、赡养老人等情况进行扣除家庭费用,不能为实施家庭联合申报做好基础的费用扣除工作.三、家庭联合申报中费用扣除的改革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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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目前国际上设计生计费用几乎均考虑家庭因素,通行的个税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家庭生计)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其中家庭生计即指维持家庭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需的最低费用,是国际个税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国大多以赡养抚养、婚姻、年龄等因素进行酌情扣除.

我国个税经过几年的改革,个税费用扣除制度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以必要费用(生计费用)扣除为例,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情况下,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月上升至3500元/月.但从我国推促实施家庭税制的角度出发,立足民生,还要考虑以家庭作为纳税人的刚性支出: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医疗、社保、家庭住房贷款利息等方面和特殊纳税人费用扣除提出了改革设想.家庭生计扣除虽然计算复杂,但家庭税制的设计充分体现量能征税原则,按家庭征收的方式将是未来税收征缴的大方向.在我国,需要完善的纳税配套工程和征管条件才有望推行家庭联合申报,建议家庭征税在广州等先进城市先行先试.因此,我国家庭联合申报费用扣除应采用“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的改革思路.(见下图)

(一)扩大“家庭生计费用”扣除范围,完善费用扣除标准结合当前民生问题,有待扩大家庭生计费用项目的扣除范围,本文以赡养、医疗、教育、首套房贷款利息等扣除项目为例进行展开阐述.

(1)完善赡养支出扣除制度.目前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个家庭两人抚养一个孩子和赡养4个老人,甚至更多老人的现象将越趋普遍.我国现行个税规定的生计费用扣除已包含了一部分赡养支出,但未充分体现纳税人因赡养抚养情况不同而应享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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