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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学类论文范本,与几个保险法制度的法律经济学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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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市场中危险的可保性、道德危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都涉及到经济学中的激励问题,以及成本收益问题.想要很好地解决以上问题需要我们制定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对被保险人的行为加以引导.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保险人和最求效用最大化的投保人都非常的适用.

关 键 词:激励,可保利益,道德危险,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

中图分类号:F069.9,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9-0058-03

人类在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面临着自然界和人类自身的各种风险.作为现代社会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市场则成为人们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是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比如商业损失保险就属于不可保的范围.什么情况下才会存在保险市场在保险市场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应对道德风险问题保险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起的逆向选择问题,它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什么影响,应该如何解决本文将对以上问题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其加以简要分析.

一、保险市场存在与否的经济学分析

在保险法中存在一个可保危险的概念,用来指明哪些危险属于保险法承保的范围,其必须具备的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危险的纯粹性.在一般社会观念中危险可以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前者仅指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并无获利的可能,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危险,后者则既包括受损的可能性也包括获利的可能性.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仅限于纯粹危险,而不包括投机危险.[1]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保险市场建立的前提是被保险人的风险中立,即人们对风险都采取规避的态度而不属于风险的偏好者,如赌徒、攀岩者及赛车选手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人的选择是趋利避害,而不会去积极的寻求风险.在风险中立的场合人们没有追逐风险发生的动机,即风险发生与否,在保险存在的情况下不会改变当事人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后的经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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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纯粹的危险,由于仅有受损害的可能性而无获利的可能,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人们会极力去避免.在购买保险的情况下由于保险的补偿性,而被保险人不可能从事故的发生中获取额外的收益,因此其没有促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激励.补偿性原则避免了部分道德风险的发生.从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看,道德风险仅仅发生于保险事故会给保险人带来额外利益的情况下,超额利益的存在会给投保人的懈怠以激励.一般情况下,不足额保险相比足额保险可以更好的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而当一种危险为投机性危险时,由于损失存在的同时还具有获利的可能性,这时保险的存在可能就会对当事人产生不正当的激励.这种情况下保险的存在会改变当事的投资和决策,促使其冒险和过度地投资.因为保险的存在改变了当事人的成本和收益分析.在成本方面当事人需要支付额外的保险费.而在收益方面,如果成功,其收益在投保前后是不变的,如果投资失误,这时候投保前后收益将出现极大的差异,投保后投保人的损失减少了,而减少的部分正好是保险金的赔付额.对比投保前后当事人的成本收益情况,我们会发现在没有保险下不可能存在的决策,在这时却变成了有盈利空间或者至少是大大减少损失的经营活动.同时这也会使被保险人缺乏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的激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投机者不采取任何必要的注意措施和努力,保险公司也会为额外的损失买单,根本不会增加其成本和费用.即使投机活动失败,也可由保险金的支付而补偿其损失.而一旦成功则其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正是因为投机活动中的保险的存在,使投机仅具有盈利的可能性,而不具有受损的可能性,而这会给投机者以不当的激励,使其无需去规避风险的存在.同时,由于当事人损失的可能性和数额比投保前减少,会刺激过度投资和冒险的存在.使得投机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因此而发生变化.同时由于像证券投资、企业收益类投机性危险受很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即使在很大范围的区域内仍是不确定的.大数原理根本就无法适用.因此保险人无法对一个总体损失几率不确定的风险进行承保.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它们可以运用大数定律将在个人看来是随机的、不可预言的和不可靠的事情在一大群人中变成确定的和可预计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可以成为可保险且形成完善的市场,也是由于其损失是易于计算和测控的.因此,大数原理的运用和风险中性是保险市场存在的前提.

保险的存在还需要大量随机事件的存在,这样保险公司才能将各种不同的随机事件合并起来,并将风险分散.从而不确定的风险可以变成相对确定的和可预见的风险,使那些对个人来说是很大的风险,使那些对个人来说是很大的风险,能够变成对许多人来说是小的风险.[2]

二、道德风险的存在及其经济学分析

保险法中,当事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促成或扩大的危险称为道德危险,包括积极的道德危险和消极的道德危险.积极的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促使危险发生的行为.例如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凿沉被保险船舶,火灾保险的被保险人纵火焚烧被保险财产,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等.消极的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怠于保护或者疏于施救保险标的而造成或扩大的危险.例如被保险人在船舶遇难是怠于施救,在被保险财产水火时任其焚烧等.[3]

道德危险由于其是当事人故意或重过失促成的,因此是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将其排除于可保危险之外的.由于损失自负,就可以抑制被保险人实施道德危险.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法律上易于规制,举证的成本也较低,因此在经济学上,这种制度的规定是经济的.既不会增加善意投保人的负担,也有利于保险人权益的保护,且不会增加过多的额外成本.

而对于一些由于当事人的轻过失或没有尽到适当注意义务或低于保险前的注意程度而增加的事故发生几率,法律是无法加以规制的.因为法律只能以一般人的一般标准去设定义务.假设你为你的汽车购买了一套新的立体声放音设备,如果你没有买保险,被窃后你将无法弥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你很可能每次离开汽车时将它锁上,晚上把它停在明亮的地方,只光顾那些管理良好的停车库,等等.假设你购买了一份保险合同,随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你就可能对锁车或把车停在光亮的地方之类的谨慎之举不太注意了.[4]即你的财产已投保这一事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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