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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学类论文范本,与几个保险法制度的法律经济学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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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导致你按增大损失发生的概率的方式行事.保险降低了个人避免发生所投保事故的积极性.

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和激励存在着取舍的关系:保险减轻激励.保险范围越大,激励减轻的越多,一个人将风险转移出去的越多,他避免坏结果和促成好结果的激励就越弱.如果我的房子只就任何损失的50%投保,那么我就有很强的激励确保不会失火.如果他保了100%的险,便没有什么激励将资源用在防火上了.[5]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投保之后被保险人的行为方式会因投保这一事实而发生变化,从而使得损失的概率增加.对于这种过失行为无法予以法律的直接规制,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改变激励,通过一些方式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给当事人带来的成本增加或者收益减少,以利益获得的多少给投保人的行为予以激励和引导,以此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简言之,就是以当事人的利己动机去引导和激励当事人的行为.一些保险公司试图通过对被保险者的某些容易确定的行为给予保险费折扣来引导更安全的行为.例如不吸烟者的人寿保险费较少,不喝酒的人的保险费较低,装有烟火探测器住户的火灾保险费较低.通过支付不同保险费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行为给予引导,激励保险人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共同保险,即保险者承担损失中的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而剩下的损失由被保险者自己承担.这样就会引导被保险者提高注意,谨慎的管理保险标的,因为损失的部分自我承担会激励其维护保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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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强调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即保险金的支付只能使其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不能超过这种状况.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我国的保险法中不承认超额保险的超额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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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只存在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对于这两种方式笔者认为不足额保险可以更好的减少和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因为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但没有促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激励,同时由于在事故发生时其自身需要承担部分损失,就会比足额保险情况下更多的注意和谨慎,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激励.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道德风险问题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同时保险公司又没有办法去避免时,其通常的做法是只提供有限的保险或根本不提供任何保险.保险公司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主体,其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道德风险严重而又没有办法避免的情况下,提供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意味着绝对的损失.

三、保险合同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逆向选择

信息不对称问题广泛存在于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危险承担具有不确定性,既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道德品质密切相关.由于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标的无法加以直接控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难以获知或知之有限,许多相关资料完全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6].被保险人对标的的真实情况完全了解,但是对于保险人来说则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人很难搜寻到这些信息,即使可以也会因搜寻成本过高而不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而对于投保人来说他履行告知义务的成本为零,根本无需任何的搜寻成本.因此法律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而非仅仅是契约义务,且预设法律责任于其后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双方的交易成本.规定投保人违反此义务需要由自己承担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就此免责.这样即使在投保人恶意的情况下,保险人也不会因此而承受损失,因为其可以就此而免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解决了部分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法律规定总是存在漏洞,它不可能预料到所有的情形,如果依靠法律解决完全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不可能的,而且成本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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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对于由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法律基本上是爱莫能助.当风险最大者成为最可能购买保险的人群时逆向选择问题就发生了.个人遇到事故的概率取决于个人生活和行为的特点,而这些不是保险公司能够完全观察到的.即保险人不能够很容易区分高风险的被保险人和低风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每个人的风险不是很清楚.保险费的收取只是根据可观察到的因素予以确定.尽管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大数定律估计概率,但这仅仅是一个平均的概率.在这个大数样本群体里肯定有些人的鲁莽超过了平均水平,而有一些人的谨慎程度会高于平均水平.当保险公司将保险费确定在这个平均水平时,低风险的人会停止购买保险,因为这个价格对他们来说太高了,而对于那些鲁莽的高风险者则是一个划算的交易.

而在很多情况下每个被保险人都要比保险公司更清楚他们真正的风险类型.例如,被保险人很清楚自己会不会过量饮酒,是不是有较高的健康风险等等.如果是这样,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就会导致高风险类型的人来购买保险,而低风险类型的人则不会购买保险.由于低风险顾客的离开,剩下的则是高风险的投保人,会使保险公司的平均风险和成本增大.因而保险公司必须提高价格才能弥补成本.如果价格提高,需求就会因此而减少,很多人更会选择退出市场.在逆向选择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根本就不会存在保险市场,因为交易根本不会发生.

对此,保险公司亦可以采取一些方法加以防范.如通过适当规定一些不同的保险费或不同的类型内容的保险范围.对保险的市场进行进一步的细分,从而做出更符合每个群体实际情况的保险方案.例如共同保险也即部分保险加上相对较低的保险费对高风险者的吸引力肯定不如低风险者的吸引力.而全额保险加上略高的保费可能会更受高风险者的青睐.通过这种方法保险公司可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被保险者加以区分.当然这种细分也是建立在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息掌握程度较高的情况下.至少应该了解应如何对各种保险人如何加以细分.如果搜寻这些信息的成本仍然超过其利润则保险人只有放弃这一市场.

这时候一般都需要政府的介入,由政府来对这些人提供社会保险.因为在逆向选择的情况下,市场的资源配置是失灵的,虽然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纠正市场失灵所引致的逆向选择,政府却可以强制保险,扩大市场的覆盖面而防止逆向选择.

参考文献:

[1]温世扬.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3]温世扬.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罗伯特.D.考特.法和经济学[M].北京: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5]斯蒂格利茨.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范建.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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