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管理学— 范文

关于合同法类论文范文集,与拍卖法律关系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合同法类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关于拍卖法律关系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合同法及拍卖人及法律制度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合同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买卖.在拍卖中,之所以引入拍卖人这一第三方主体,主要是因为委托人缺少相应的技能与资源,凭其一己之力不能寻得足够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从而不能使拍卖标的的市场价值最大化.而当拍卖人这一具有特殊资质的商主体进入拍卖活动中后,一方面可以为委托人寻找买主与竞买人寻找卖主提供方便,节省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其专业的拍卖师主持拍卖会,使得拍卖标的的市场价值最大化.这与代理制度产生的制度原理是一致的.但是,拍卖人的参与不能改变拍卖是买卖这一本质,不能改变委托人是卖方这一事实.在拍卖实践中,尤其是艺术品拍卖实践中的做法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例如:《香港佳士得公司业务规定》第1条即规定:“拍卖品的成交合约,则为买家与卖家之间的合约.”(57)《香港苏富比公司业务规则》在“致买家及卖家之通知”中也特别提醒“任何达成之出售合约均由卖家与买家直接订立”.(58)《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第4条更是明确表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59)可以说,在艺术品拍卖领域,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已经是行业通例.在其他领域,例如《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办法》第26条即规定:“买卖双方必须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60)这说明买卖合同的双方是买方和卖方,而不是作为拍卖人的交易市场和买方.在老商品棉竞买交易中,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的是作为卖方的中棉公司,交易市场只是对该合同进行见证.(61)


本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guanli/00151028.html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也已经有一些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肯认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例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石狮市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厦门国际银行等拍卖合同纠纷案》中便明确指出:“当拍卖程序或拍卖行为完结后,买受人与委托人的直接关系表现为买卖合同关系.”(62)

笔者认为,肯认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实有必要:(1)如果不承认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会增加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风险.因为拍卖人会以自己不是买卖合同的实际卖主、委托人会以自己不是成交确认书的签订人而推卸其应该履行的义务.而买受人也会将其与拍卖人之间的媒介居间法律关系和其与委托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混为一谈,于是在拍卖成交而委托人不交付拍卖标的时,买受人便以拍卖人不为给付而主张不支付本应向拍卖人支付的佣金.(63)(2)否认该买卖合同关系对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往往是一致的,因为拍卖标的的成交价越高,委托人可以得到更多的价款,拍卖人可以获得更高的佣金.而对于作为“利益向对方”的买受人而言,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在拍卖审判实践中,质量瑕疵担保问题在拍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64)在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时,由于拍卖公司往往会在《竞买协议》中事先声明对拍卖标的的瑕疵免责,而委托人又以其与买受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推脱其瑕疵担保义务.此时,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便没有保障.(3)在不动产拍卖等情形下,拍卖标的事实上并未由拍卖人实际控制,拍卖人实际上缺乏履行买卖合同的能力.此时,如果一味地否认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对于买受人而言未免太过不利,也会使买卖合同失去意义.(4)否认该买卖合同关系会使法律解释陷入混乱与矛盾.通说既认为委托人与买受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又认为委托人是真正的卖方.(65)这在思维上是混乱的.有些法院依照通说对判决进行解释时,往往在认为拍卖人是卖方的同时又认为拍卖人与委托人是代理关系,拍卖人是代理人.(66)这在法理上是自相矛盾的.

所以,在拍卖中,委托人是真正的卖方,买受人是真正的买方.诚如一位德国学者所言,“随着木槌落下,拍卖人接受该竞价人的出价,这就引致销售人和最高出价者之间签订一个合同”.(67)

(二)拍卖人基于代理与买受人成立代理行为关系

代理产生代理人、本人与相对人三方的法律关系.拍卖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与作为相对人的买受人之间形成一种法律关系,有学者称其为代理行为关系,也有学者称其为“代理行为表示关系”.(68)英美法上则称之为“代理外部关系”.(69)目前我国学界对于这种法律关系尚缺研究(70),但是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一种法律关系应该予以肯认(71).而且,该法律关系是“代理三方关系中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72)笔者认为,研究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确定代理人是否向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合同义务上.在大陆法系,学者多在“代理人、对方当事人间的关系”项下论述代理意思的表示、代理行为的瑕疵、代理人的能力等内容.(73)在英美法系,据学者介绍,已经通过一系列判例的积累,基本上形成了代理人原则上不向第三人承担任何合同义务的基本原则,但并不否认在合同有特别约定或其他特定情形下,由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或附带或独立的合同责任.(74)笔者认为,在拍卖活动中,《拍卖成交确认书》是规定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件.如上文所述,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拍卖人作为委托人的隐名代理人,与买受人就拍卖标的买卖合同的各项事宜进行规定,其中有一部分涉及拍卖人的内容将直接约束拍卖人.此即为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的具体体现.例如,在约定由拍卖人移交拍卖标的时,则在拍卖成交后拍卖人负有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的义务,并且在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时,拍卖人将承担“违约责任”;(75)在约定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保管时,若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则拍卖人有权请求其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76)在约定由拍卖人收取价款时,拍卖人享有对于买受人的价款支付请求权等.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拍卖当事人之所以多约定由拍卖人收取拍卖成交价款主要是为了方便拍卖人扣取佣金及各项费用.拍卖人并不因此获得卖方身份.


如何写合同法论文
播放:39566次 评论:4488人

五、结论

拍卖法律关系是由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隐名代理关系和媒介居间法律关系、拍卖人与包括买受人在内的竞买人之间的媒介居间法律关系、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以及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组成的复杂法律关系.拍卖法律关系之所以较为复杂,主要是因为拍卖人同时具有两个身份:一方面,拍卖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与委托人形成隐名代理关系,与买受人形成代理行为关系;另一方面,拍卖人又是一个中介组织,为委托人和竞买人双方提供拍卖媒介居间服务,与委托人和竞买人各形成媒介居间法律关系.但究其实质,拍卖仍然是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标的的一种特殊买卖.在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上,实践中已经大量存在肯认该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拍卖法律关系的理论应该对这种实践作出回应,提供理论上的支持,而不是墨守成规、固步自封.注释:

①有学者对该定义提出批评.参见刘宁元:《中国拍卖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39页.但笔者认为该定义反映了拍卖的本质特征,即公

1 2 3 4 5 6

关于合同法类论文范文集,与拍卖法律关系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参考文献资料:

公共管理硕士课程

质量管理标准化

道路交通管理网

汽车营销管理论文

本科工商企业管理

自考行政管理有用吗

南大公共管理硕士

建筑工程管理毕业论文怎么写

电大工商企业管理课程

财务管理论文致谢

拍卖法律关系(4)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