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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其规定.这说明我国目前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的,同时在法律法规有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任何部门都可以进行监督.这种执法体系有三个明显的弊端: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重缺乏独立性,既受上级机关指导,又要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在执法过程中免不了要受地方政府的干扰和影响,产生权力寻租现象.第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行政管理,对于反不正当竞争特别是网络反不正当竞争这一高科技含量、高专业性的执法工作,很难保证执法的效果.而且其本身的行政管理工作就十分繁重,再将这类执法工作交由其承担,势必难以兼顾,很难保证执法效果和及时性.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其他部门也有权进行监督检查.这会导致同一执法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多个部门,不仅会导致重复执法的资源浪费现象,也极易造成执法尺度不一、利益冲突、相互推诿等各种影响司法公正、减损司法权威的现象.

二、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1)扩大申诉权主体范围

如上所述,申诉权主体范围的局限性极大的损害了在网络空间中占有绝对多数的网络用户(即消费者)的利益.故应当将申诉权的适用主体扩大,扩大到所有参与网络经营活动的主体.申诉权主体仅限于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远不能有效规制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仅是那些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主体,还有更多的接受服务的主体,甚至还包括许多不具有相应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果不将这些主体纳入适用范围,无疑增加了法律监管、行业自律及用户救济的困难.故在规定适用主体范围时,应当从行为性质而非主体资格出发,尽可能多的把利益相关主体纳入申诉权适用主体的范围,使违法者受到制裁,受害者权益得到保障.

(2)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14条和23条中体现了所谓“避风港原则”③和“红旗原则”④,但也仅仅是一些被动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性规定.在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且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给受害人救济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为了加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自律意识,方便受害者申诉救济,应当在立法上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第一,形式审查义务.传统避风港原则仅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通知后采取审查、删除等措施,但这往往是在侵害已经发生的前提下的事后救济,权利人的名誉、财产等已经受到一定损失.故应当明确审查义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网页内容、链接等服务的相关信息进行提前审查,在保证其形式和外观上不会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提供相关网络服务.

第二,协助义务.由于网络信息领域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办案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对相关司法、执法活动造成障碍.故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相关案件发生后应当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协助法院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

第三,明确违法责任.为防止经营者不择手段、不顾后果的追逐利益,不仅需要明确义务以加强自律,更要明确其违法责任.一方面可以增加其违法成本,在进行不正当竞争前提醒其考虑违法后果,悬崖勒马;另一方面还可以明确受害者的申诉依据,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义务与责任的明确能够给网络服务提供商敲响警钟,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2.规范司法实践

目前我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证据问题,而举证问题中最核心的就是电子证据的采集和认定问题.由于涉及到专业领域,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证据采信规则,故规范司法实践也应当从这两个方面出发.

首先,取证环节.一方面,加强对网络交易信息的储存,在交易双方自行保存的基础上,加强监管主体的及时、主动储存.换言之,由法院等监管主体设立专门的网络云端储存平台对网络交易信息进行汇总处理.但云端储存在容量和时效等方面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对所有交易信息永久地储存,因而只有对那些主动加入云端储存计划的交易主体进行一定期限的储存,以2年为宜.另一方面,加强相关取证人员的信息技能培训,同时聘请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特别是在招聘的时候优先招录兼有法学和信息技术背景的司法从业人员.此外,为提高电子证据采集和存储的效率,还应当抓紧实现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升级换代.其次,举证、质证环节.如上所述,举证是对前一阶段所采集的证据进行筛选的过程.规范司法实践,首先要让相关举证工作有法可依.具言之,要加强学习,深化对电子证据形式、性质等的认知.而且要加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辨别,借鉴民法相关证据认定、证明力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对不同形式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给予明确规定,既能强化举证、质证环节关于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判断,也能有效规范司法实践.最后,强化司法建设,提高司法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正是由于大多数司法从业人员缺乏电子证据相关专业知识,才导致许多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无所适从、无据可依.只有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质,才能实现对电子证据来源、真实性等方面的严格审查,才能明确相关证据链、证明力等方面的判断.同时,为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在“3Q”大战中,专家辅助人对于案件相关专业领域的事实认定就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相关司法人员和专家辅助人的密切合作的基础上,在法律明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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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证据标准的同时,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保证司法活动的合理有据,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最后,在电子证据的运行过程中,还应当着力保护公民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实现法律规制与公民宪法权利的良性互动.

3.完善执法体系随着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日新月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过程中的弊端日益凸显.欲提高反不正当执法效率、完善执法体系,就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一方面,它是一个仅受上级管辖的中立机构,不会受到地方行政部门的影响,能够有效避免权力寻租的现象.其次,它将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权的统一,由独立的、权力无涉的机构统筹执法工作.既能实现统一、标准执法,也能有效避免重复执法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现象.同时,权责主体的明确和统一,也能减少利益博弈、相互推诿等减损司法权威的现象发生.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权的收拢也能解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其有更多的精力投入行政管理工作中去,有效防止执法低效的同时,极大地减轻了其工作负担.

三、结语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更新换代的频率越来越快,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层出不穷,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工作一时间难以有效应对.鉴于此,本文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方面展开研究,分析了当前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所存在的问题,针对现状及困境提出:坚特征及表现形式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方面展开研究,针对现存规制体系所存在的缺陷和困境,提出扩大申诉权主体范围、明确义务和责任等立法建议、规范电子证据司法实践、建立独立额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等完善意见.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规制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但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相关主体的自我约束也同样不容忽视,也将成为今后规范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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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2011年,奇虎公司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上的支配地位,限制用户与奇虎公司进行交易等.

②国务院针对管理网络服务颁布的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针对网络问题做出的一系列司法解释、部门性规章:《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移电子信息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屯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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