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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确实因种种原因而相差甚巨,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基于人类与自然的天然共生关系,以及环境危机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人类的环境伦理终将趋于一致,这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激化投射在意识层面的必然转变结果.这一客观趋势对于生态人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就意味着,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是不断变化的,并将依循从“人际伦理”走向“种际伦理”的路径发展.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将“生态人”的环境伦理水平作如下界定:生态人是具有“生态主义潜能”的人,也就是具有对自然法则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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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8;尊重、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运行而不懈追求的潜能的人.在“生态主义潜能”这一天然禀赋的基础上,生态人将随着法律与其它社会行为规则的变化而发生伦理观上的转变及进步.

这种“生态主义潜能”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基于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一客观现实,因而具有必然性.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人类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人类活动必须遵循自然的法则;同时,人普遍具有追求环境利益的本能,并且拥有追求环境利益的理性能力.由此不难看出,从理论上而言,每个人都具有追求环境利益最大化的天然潜力,这种潜力体现在生态伦理上,则是对自然法则充分尊重、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运行而不懈追求的潜能,此即本文所称的“生态主义潜能”.同时,我们认为,如果不承认人的“生态主义潜能”,则法律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规制必然受到极大的阻碍.原因在于,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最终必须与自然法则相契合,这就要求法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规制必须以顺应自然规律为根本原则,因此,人的环境意识必须不断提升,才可能适应法律发展的趋势.“生态主义潜能”恰好为人的环境意识的擢升提供了巨大的空间.由此可见,“生态主义潜能”是生态人模式必须具备的根本要素之一.

生态人模式所具有的生态主义潜能,是在“人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人必须在环境与资源固有容量的基础上按照生态规律既定的限度内行事”这些不容置疑的事实基础上形成的对人的理解.基于这一点,生态人模式理论将生态人的潜在伦理观提升至对所有物种内在价值和生存权利的认同.这就决定了有关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需以生态伦理观作为核心理论指导.“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虽有实证主义法学家主张“恶法亦法”,同时伦理与法在内容、标准和功能上的确存在区别,但伦理对法的创制的指导作用和对法的实施的保障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且生态伦理对于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原因之一是,人类的生态伦理参差不齐,而当前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主要是环境法)理论,无论是主张事前预防还是事后处罚,都只以强制为手段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制,缺乏伦理学的支撑.正如前文所述,法的强制性需以法的凝聚力为根基,如果法对公民环境行为的强制缺乏凝聚力,或日法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调整完全依靠形式上的强制而缺乏伦理层面的凝聚力,那么该法必然不会长久.因此,生态伦理学相关理论的引入和借鉴是指导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的创制和保障该法的实施所必须的.只有重视环境伦理学在指导人处理其与自然关系的态度和方式上的重要功能,才能使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研究获得实现社会功能所必需的重要理论支持.

另一个原因是,人类的“有限理性”对生态规律的认识的广度和深度均存在不足,此时对行为的规制除了依靠已有的科学知识背景,还要在人类理性未及的“盲区”设定基本的行为准则.此时伦理的指导作用就极为明显.“(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这一法律形态脱胎于传统的人域法(即只关注人与人关系的传统法),担负着向人际同构法(即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过渡的使命.有明显不同于‘法律’的地方,就是其中的伦理成分特重.特别在生态要素、物种之毁灭的不可逆转性和人类对生态体系的完整性、神秘性、全息意义的理知及平衡能力存有绝对大量的不可知的‘灰色区域’的前提下,伦理关照的强制力度将会愈益加大.否则,后果势难预料.”必须强调的是,伦理的引进并不表明对人类认识能力的无奈.实际上此时的伦理指导依然立基于一定的生态规律.如“节制”作为生态伦理的一项基本要求,其即以“负载有额”和“忍受阈限”等客观生态规律知识为基础.同时生态伦理学看起来是一个道德哲学问题,实际上它需要以一定的精确的科学知识为前提.没有充分的科学知识而贸然选择生态伦理学立场只能是盲目的.

以“生态人”模式为预设的法,要求人既要顺应自然规律行事,又要有最基本的环境伦理观.诚然,对人的普遍环境伦理观进行界定并非明智之举,但法律必须对人的环境伦理观设定相当的底线标准,而该具体标准的设定正是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学理论的重要任务,而作为其理论预设,生态人模式无疑为该法所独具的浓重生态伦理色彩奠定了基调.

对于何谓生态意识的“底线”和基准,则应以大众生态意识水平来加以界定.然而“大众生态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抽象,因此实际上对大众生态意识的界定也只是生态人模式预设的一部分,虽然有学者就我国当前公众的环境知识、环境保护态度、环境保护参与意识、环境价值观念等环境意识具体项目作过实际调查,并据以得出一系列具体数据,但我国环境意识调查还处在初级阶段,在调查设计、样本的选择、实施方法、结果分析和成果应用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其中,调查方法多以问卷调查法为主,丧失对环境意识进行深入研究的兴趣和机会,难以了解到社会生动具体的信息,以及社会现象之间内在联系的深层背景,对社会现象的变化过程和复杂的实际情况难以描述,对于被调查的对象有一定的文字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的要求,而且由于被试者面对的是问卷,无法进行思想与感情上的交流与沟通,从而影响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注重环境意识调查研究的持续性与互补性,因此得不到足够和有效的信息支持;地区间环境意识调查研究缺乏横向比较,导致区域环境意识调查研究的严重失衡.因此,对大众环境意识的调查只能作为生态人环境意识底线的参考,具体的标准需要在更广泛、深入、细致考察的基础上加以设定.

实际上,国内已有学者对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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