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类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环境时代法学生态人模式的建构相关毕业论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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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环境时代生态危机的凸显,宣示法必须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使得传统法学“人的模式”突然面临困境,因为它们作为抽象形态,无不以人类自身作为着眼点,从未涉及人之外的任何元素,对于人类的“生态环境行为”便无从解释,也无从预测.于是对“生活在生态环境的人”进行多方位的解读、对人的“生态环境行为”的动机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预测便成为环境时代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文章以人的“生态环境意识”为核心,择取人的理性水平、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人追求利益的本能、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协调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法律理念这五个要素,以分析并概括“生态人”模式的具体内涵,继而考察“生态人”社会现实中的表现形态,从而建构法学“生态人”模式的基本形象.

关 键 词:环境时代,法学,生态人模式,建构

中图分类号:D0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11)04-

一、法学上人的模式建构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人的模式本身是对现实生活中的人的抽象化.它撷取人的某一方面特征,然后加以片面的深刻化.人的模式并不能包含人的所有特征,这恰恰也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所在.一般而言,社会科学总是首先设定某种目的――解释或预测某个或某类问题.正如著名哲学家波普尔所言,人们所面对的自然与社会问题有两类:一类是解释或预测一个为数不多的单一事件的问题,另一类是则是解释或者预测某个种类或者类型的事件的问题.对于前一类的问题,不需要建造模式而只要运用普遍定律就可进行解释;但对于后一类问题而言,则需要通过形成某种理论模式才可以予以解决.这是因为,就所解释的事件而言,它本身并不能通过定律直接得出相关结论,而是一种需要考虑人类行动和社会情境方面才能解释和理解的问题.只有在确定了一个结果的基本程式之后,才能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因而,对科学研究而言,能否取得预期的研究目的,关键就在于能否找到一个恰当的解释模式.作为一种解释模式,人的模式虽然并不能代表人的现实的全貌,但它可以从纷繁芜杂的人性世界中择取符合该理论要求的核心要素,从而为理论奠定基调和前进的方向.正因为人的模式具有这些功能,为此有必要深刻领会其构建的基本原则,以便为理论研究打下合理性的基础.从人的模式本身特点而言,其建构的原则应包含如下三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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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确法的理念与价值目标.人的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基点,因此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行为.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行为,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在当今环境时代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领域,则如蔡守秋教授所言,调整的是法律关系主体的“环境行为”.但法律到底应怎样去调整这些行为呢或者换句话说,法律到底要把这些行为引导到哪种状态或后果呢这就需要明确特定的法理念与价值目标.不同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人的本性不同方面与其所处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所以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人的模式的构建,就应当撷取人的本性和所处环境二者中与该法理念与价值目标相对应的因素,从而在此基础上对该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主体之模式进行预设.这与法理上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不谋而合.法律关系,是“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受法律约束的社会关系”.因此,现实的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是形成法律关系理论的渊源,是先有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即法定关系才后有法律关系理论.因此,在当今环境时代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理论研究上,首先应当对其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理念等进行充分、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有的放矢,在此基础上撷取相对应的现实生活中人的某些特征和要素,达到现实与理论相契合的效果,进而构建人的模式.这样的理论预设才是准确的,并且才切合立法的目的.

第二,忠实于人的本性.在法学的方法上,这一原则同样必不可少.一方面,理论上人的模式的构建本身就是以现实生活中的人为原型,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可分割的源流关系;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的模式是与人的实际行为背道而驰的,或者该模式的“人”需要的条件是一般的人不具备的或通过法的指引仍不可能具备的,那么这种人的模式的预设就没有实践意义,莫说对整个地球的生态,单就对人本身而言也已经失去任何指导价值.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对人的本质的把握,只有如人在其自我体验中的那样,把他作为人格的个体,相应的观点才会是不矛盾的.”

第三,对象的普遍性.布坎南等人曾经指出:“最简单的模型可能是这样一个模型,它假设,事实上,大多数个体的人的所有外部特征本质上都是相当的.”人作为一个“类”,必然有共通之处,这一判断也早已被实践所证明.在本能上,正常的人都有“七情六欲”,如所谓的“食色,性也”;在理性上,人都具有某种水平的逻辑推理能力、想象能力、联想能力、价值判断能力等;在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上,人都处于社会之中、共同享有一个地球等诸如此类,无不说明人的许多“共性”.人的模式预设也是基于这些已被实践证明的共性之上.当今环境时代在法学上欲构建人的模式,则必须把此模式所对应的主体推广至该法调整之所有行为主体范围中,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扩展自身的理论体系.这就是对象的普遍性原则的意义.

二、生态人的内涵剖析

关于“生态人”模式的内涵,目前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如徐嵩龄先生指出,发展生态经济需要从传统社会的“经济人”向“生态人”转化,应当在理论上构建“理性生态人”,其具有充分的生态伦理素养和生态环境意识,具有充分的道德智慧和知识以制定符合生态学的策略,能对一切与环境有关的事物作出符合生态学的评价,其行为的原则是:实行人地和谐的自然观;坚持生态安全的原则,把生态安全置于首位;坚持总和效益原则,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主张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统一;主张人与自然“双赢”的竞争方式;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论,以整体主义方法考虑当事者,包括人与自然、当代与未来.

蔡守秋教授认为,“当代环境资源法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或行为主体是‘生态社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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