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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毛诗郑笺〉标点献疑》(《敦煌学辑刊》2006年第1期)一文,纠正了其关于S.10写卷的一些录文标点之误.

笔者在《敦煌学辑刊》2004第1期发表《敦煌〈诗经〉卷子研读札记二则》一文,对翟理斯《英国博物馆藏敦煌汉文写本注记目录》以S.541《诗经》写卷为卷背的说法提出疑问,认为应是抄写在写卷正面,而抄有佛经的那一面才是写卷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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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张锡厚主编的《全敦煌诗》出版(作家出版社,2006年),收录了22种敦煌《诗经》写卷,分为录文与校记两部分.然校记过于简略,缺少自己的考辨;所收录的写卷亦比笔者在《叙录》中所列少19种{2}.

2008年,王晓平在《敦煌研究》第1期发表《敦煌〈诗经〉残卷与日本〈诗经〉古抄本互校举隅》一文,将敦煌本与静嘉堂文库所藏《毛诗郑笺》本的旁注异文比较互证,以抉发两者之价值.

在这一年,中华书局出版《敦煌经部文献合集》,其中《群经类诗经之属》即为笔者所撰(在第二册),对43号《诗经》写本做了分类、定名、缀合、校录{3},是对一百年来敦煌《诗经》写卷文本录校的集大成之作.洪国樑教授于2012年3月发表《〈敦煌经部文献合集·群经类诗经之属〉校录评议》一文(《敦煌学》第29辑,乐学书局,2012年),在对《诗经之属》录校成果溢美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除了具体的校勘意见外,关于校录原则,主要在两个方面提出了与《合集》特别是《诗经之属》不同的看法.因为有关敦煌文献校录原则,所以在这里特别予以澄清.

(1)关于“定本”

洪氏根据《敦煌经部文献合集·前言》中“做成像标点本二十四史那样的‘定本’”之语,从而认为笔者想把敦煌《诗经》写本做成颜师古所说的“定本”,并云:

古人之为经书作注作疏,彼此各据所传抄之底本而为之注、疏,其底本不尽相同;后人将之合刊,复自据其传抄本中之经、注、疏而予合刊,是以经、注、疏多有不相合者,若欲强合众本而为“定本”,则不合古代文献流传之事实.经部文献如此,《诗经》尤其如此.盖郑《笺》所据之经文底本,与毛《传》所据不尽相同;而《正义》所据之毛《传》、郑《笺》,与六朝义疏所据者亦未必相同.又敦煌《诗经》文献含经文、《传》、《笺》、《正义》四部分,不仅敦煌写卷与传世刊本所据之经文、《传》、《笺》、《正义》底本未必相同,即敦煌各写卷所据之底本亦未必相同,若欲强合而“定”于一是,无异统一不同之底本,则是淆乱众本,治丝而愈棼,不合古代文献流传之事实.(41页)

许氏之校录敦煌写卷而为“定本”,虽亦据其他写卷,而实以刊本为主.刊本仅为众参校本之一,与写卷各有其优劣得失,斠理之道,不如保留底卷之原貌,并兼存众参校本之异同于〈校记〉中,至是非曲直,则由读者斟酌取舍,如此,既保存敦煌本原貌,亦符合研究者之需要.若径予删改,时或遗失敦煌本之可贵价值.(45页)

关于“定本”的说法,见于《合集·前言》,虽然不是我的观点,但我个人认为将这个“定本”说法与颜师古“定本”扯在一起,给人以故入人罪的感觉.颜是为国家校定“定本”,是政府行为,由国家颁布.而《二十四史》点校本并没有自称“定本”,只是因为其高质量的校录,而成为学界首选的引用文本,故我们谓之为“定本”.我们只是希望《合集》的校录质量能获得大家认可,能像《二十四史》点校本那样为学界所广泛使用,这只是我们作者的良好愿望,并没有强迫学界作为国家的法定“定本”来供奉它.洪氏没有读懂我们“定本”的含义,强行将之比附为颜师古的“定本”,实在令人遗憾.

洪氏所说的校录原则,笔者也难以苟同.按照洪氏的这种思路,“校勘学”这门学科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我们在校录古代文献时,只是列举异文,而不判断是非,那人人都成钞胥,学术研究如何进步?敦煌所见《诗经》写本,都是《毛诗》系统,众所周知,《毛诗》是汉代毛亨整理而成的一种《诗经》文本(只有一种文本,毛亨不可能同时为后世整理了两种或多种文本).既然当时只有一种文本,它即是后来的各种版本之祖.无论是郑笺、孔疏等注疏本所据底本,还是出土的敦煌本、传世的雕刻本,其祖本就是毛亨整理本.数百年来,学者们穷尽毕生精力,对《毛诗》文本进行研究,目的就是为了探索汉代《毛诗》用字之原貌.如果学者们(当然也包括笔者)在研究过程中,由于材料缺乏,或功力不逮,得出错误的结论,那是应该予以指出并纠正的,学术研究也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得到进步的.那种认为只应该罗列异文,不做是非判断的说法,才是“不合古代文献流传之事实”,也是阻碍学术进步的.何况我们在整理敦煌写本时,任何增删校改均在校勘记中注明,完全可以复原,这是符合古籍整理通例的,根本不可能“遗失敦煌本之可贵价值”.

洪氏所以会有以上这样的说法,乃是根据段玉裁“校经之法,必以贾还贾,以孔还孔,以陆还陆,以杜还杜,以郑还郑,各得其底本,而后判其义理之是非,而后经之底本可定,而后经之义理可以徐定”之说而来(43页所引).但洪氏完全误解了段玉裁的话.段玉裁认为贾孔陆杜郑对经义的看法,是根据其所据底本而产生的,不能因为他们所据经文有误,而否定其义理.要正确理解他们的义理,就必须根据他们所据的底本经文.段氏的着眼点在诸人对经文的理解,而非经文本身.段氏并不是说《毛诗》原来就有不同的文本,不可改动.如果这样认为的话,那如何理解段玉裁撰写《毛诗故训传定本小笺》一书?如何理解段玉裁改《说文》?

(2)关于文字

洪氏云:“读《合集》群经类者未必兼读小学类,况群经类者所用异体俗字,亦未必见于小学类,若于群经类能‘适当从严’,除有裨学者推想写卷字形之外,并可作其他相关之研究.”(80页)并举13例,认为《诗经之属》录文中,刊削俗字太多.

何为俗字?什么样的“俗字”应该原样移录,或改成正体字?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笔者在《整理敦煌文献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专门谈了这个问题[14].我在校录写卷时,一般情况下,只保留转辗而误者、不易辨识而需考辨者,而将仅仅笔画之异、一望可识的所谓“俗字”(其实是变体字)改为通行正体字.

方广锠教授曾说过:“把不规范的字全部保留,等于把原卷照样摹写一遍,看起来学术价值高,实际上并不能保证正确摹写了每个字.这样还不如去看原件或照片.”[15]洪先生所举13例,除第8例外的其余12例均为笔画之异的变体字,是根本不成字的手写变体.如果这一类字都要保留,那《敦煌经部文献合集》这本书就没有必要录文了,直接印出原卷照片即可.

敦煌文献材料之所以没有能被各学科学者广泛引用,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俗字太多,如果不是浸润于敦煌学研究多年或非文字学研究者,实在难以卒读,所以敦煌学界的一件重要任务就是把写卷文本校录成通行文字,供学界使用.保留俗字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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