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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必然性.[19](P404)康德在所著《道德的形上学之奠基》中提出一个理性主义的“义务论”:道德并不是建基在欲望之上,而是建基在理性意志之上.通过这3个命题,我们可以看出“义务论”在康德哲学中的重要地位.第一个命题强调出自义务的重要性;第二个命题强调出自义务的行为所依据的准则的重要地位;第三个命题强调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实施行为是义务的体现,带有必然性.“合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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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自义务”是有区别的.“合乎义务”带有偶然性,而“出自义务”则是必然的,具有道德内容,值得尊崇;“合乎义务”是强调外在表现,而“出自义务”则强调主观动机的作用.“合乎义务”与“出自义务”也是外在与内在的区别:“出自义务”涉及行为者的内在动机,而“自律”是“出自义务”;“他律”可能“合乎义务”,但不是“出自义务”.虽然康德讲的是道德命题,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其实道德与法律具有十分类似的内在结构,尤其是人们对待法律规范与对待道德规范其心理机制存在某种类似的结构.法律与道德是有区别的,但也是有联系的,道德也是存在着强制力的.黑格尔[20]认为,道德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法,具有拘束力,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人们对法律持有“内在观点”的心态就带有伦理学色彩,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坚持制裁中心主义,大多数人可能是对法律持接受的态度,这是一种内在化的实践态度.其次,我们来比较一下康德和哈特的相关具体表述.康德认为:“出自义务而真诚,与出自对不利后果的担心而真诚,毕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中,行为的概念自身就已经包含着对我的一个法则,而在第二种情况中,我却必须首先环顾别处,看对我来说可能有什么后果与此相联系.”[19](P409)人们外在表现出来的真诚可能基于不同的动机,可能是出自义务而表现出真诚,也可能是基于功利的考虑(如果自己不真诚,可能会得到不利后果)而表现出真诚.在第一种情况下,也就是出自义务而真诚时,行为中包含了法则,出自义务与法则(或者说规则)有内在联系.另外,第一种情况讲的是自律,而第二种情况讲的是他律.自律与他律的区别在于主观动机的不同,在于参考对象的差异.自律是出自义务,基于道德律而行为;而他律是出自功利考量,出于对结果的算计而行为.

哈特认为:“一方面,有一种人接受规则并且自愿合作以维持规则,并愿从规则的角度来看待他们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则是那些拒绝规则的人,他们从外在观点来看待规则,而将之作为惩罚可能发生的征兆.”[3](P82)康德的“自律”和“他律”与哈特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表述极其相似,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其一,“内在观点”与“自律”十分相似,而“坏人观点”与“他律”十分相似.“内在观点”考察了参与者的动机,参与者将规则内在化,从而遵守规则,并将规则作为自己的标准,不仅用其来评判自己,而且也用其来评判他人.其二,对于法律的态度,“内在观点”是出自义务的,“坏人观点”则是基于对结果的考量、对制裁的预测而服从法律的.“内在观点”和“坏人观点”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成员既有持“内在观点”的,也有持“坏人观点”的.哈特认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持的是“内在观点”,也可以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是“好人”,这也容易为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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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还举了商人不胡乱要价,以使人们得到诚实的服务这个例子.商人不向没有经验的买主要价过高,不因为供不应求而涨价.[19](P404)商人之所以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不是出于道德律、不是出于义务,而是出于外在的算计和功利的目的.按照康德的理论,在这种动机的指引下,商人的行为是他律的而不是自律的,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因此,商人是不自由的.康德对自由的界定十分严格,只有出于义务才是自由的.因此,人作为理性存在者,自律更加能够体现人的自由.自律与自由是密切相关的.“自律”是自己选择道德法则,对于道德学说,自由是核心概念;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根据,人如果不自由,就无法进行选择.道德法则有利于我们认识自由.如果将这个例子与哈特的“内在观点”进行比较,那么我们可以发现类似的结构.对待法律义务的“坏人观点”与商人的动机十分类似,都是出于对惩罚或者不利后果的功利计算而服从法律或规则.商人合乎义务、符合规则,但不是出于义务;“坏人”遵守法律、符合法规,但不等于接受和认同法律.

2.“内在观点”与“定言命令”

康德认为,一切命令式要么是假言地发布命令,要么是定言地发布命令.也就是说,一个命令要么是“假言命令”,要么是“定言命令”.“定言命令”是客观原则的表象,而“假言命令”则是以手段和目的的模式来进行表达.康德说:“如果行为仅仅为了别的目的作为手段是善的,那么,命令式就是假言的.如果行为被表现为就自身而言是善的,从而被表现为在一个就自身而言合乎理性的意志之中是必然的,就表现为该意志的原则,那么,命令式就是定言的.”[19](P421-422)

“自律”与“定言命令”相关,“他律”与“假言命令”相关.如果我们将“内在观点”看作自律,将“坏人观点”看作他律,那么,“内在观点”就与“定言命令”相关,而“坏人观点”就与“假言命令”相关.令人惊讶的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的表述与康德的说法惊人的相似.“外在观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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