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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伦理学方面论文范文数据库,与哈特“内在观点”的康德伦理学之维相关论文目录怎么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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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分的论证理由;霍尔顿说:“我们应当将哈特有关法律系统的条件理解为我所称的‘道德态度的约束’:官员必须对法律采取一种道德态度.”[8]但是,法律实证主义代表人物约瑟夫拉兹[9]则认为,理解哈特立场的关键,是理解哈特的“承认和认同”规则的概念并不是指对规则的道德认同.拉兹的论述有其道理,一个人可以基于道德理由而遵守法律,也可以基于其他理由而遵守法律,哈特也早已指出了守法者动机的复杂性[3].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内在观点”存在伦理学维度.哈特认为,权威、义务等法律概念是规范性的而非道德性的,但在夏皮罗看来,规范性与道德性是必然联系在一起的,一旦承认法律概念是规范性的,就很难否认它们是道德性的[10].因此,笔者认为哈特没有成功阻止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内在观点”是一种带有伦理学性质的观点.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只有当法律命令被个人良心赋予了道德约束力之后,我们才能谈及法律规范、法律的应然、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义务”[11],而“内在观点”正是这种观念的体现.虽然法律实证主义否认法律和道德的必然联系,主张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但是,这主要是从法的效力的角度入手的,即法律的有效性不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如果我们将人们持“内在观点”看作一种客观事实的话,那么这与“内在观点”存在伦理学进路就不存在冲突.法律是一回事,人们看待法律的态度是另一回事.“内在观点”侧重考查人们的主观心态.一个人看待法律的态度本身就是一种道德态度,他可以发自肺腑地对法律表示拥赞,并加以遵守;他也可以像霍姆斯意义上的“坏人”一样,仅仅将法律看作一种预测.其实,“内在观点”十分类似于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好人观点”与“坏人观点”的区分本身就带有伦理学色彩,着重对人们的动机进行考量.不仅哈特的内在观点具有伦理学维度,霍姆斯的“坏人观点”也带有伦理学维度,西方学者写了很多论文来探讨其法律意义.[12]

那么,哈特的“内在观点”是否受到了康德伦理学的影响呢?笔者认为是受到了影响,尽管这种影响也许是潜意识的.其理由是:其一,虽然哈特从未公开承认自己是受到了康德的影响,但是他曾经研究过康德的理论并对其中的某些观点很感兴趣.妮古拉莱西在哈特的传记中写道:“他的笔记中有许多篇幅是对约瑟夫的主要对手康德的大量评注.康德对义务、责任和法律的分析显然也引起赫伯特的浓厚兴趣.”[13](P32)莱西的这段叙述说明哈特曾对康德的理论进行过仔细的研究.哈特具有深厚的哲学功底,这可以从哈特的传记以及哈特的著作中找到证据.哈特最初的学术兴趣在哲学,而非法学[14],他早年曾努力研究过柏拉图哲学[15],即使他后来转向了法学但重心还是法哲学研究,从中也能够看出其学术思想中的哲学印记.而康德作为西方哲学史上的一位思想巨人,哈特曾对其思想产生了浓厚兴趣.因此,哈特的“内在观点”带有康德伦理学的印记也就不足为奇了.其二,有人认为哈特提出“内在观点”是受到了韦伯的影响,这也可以间接证明康德伦理学对哈特的影响.莱西[13](P282)曾指出,哈特在《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做了大量的批注,哈特提出“规则的内在方面”可能受到了马克斯韦伯的影响,《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可能存在某种“韦伯潜流”.如果哈特的“内在观点”的确受到了马克斯韦伯的影响,那么可以进一步论证“内在观点”存在着康德伦理学进路.因为韦伯的“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这2个概念隐含着康德“定言律令”和“假言律令”的区分.[16]韦伯的理论与康德相关,“内在观点”与韦伯相关,从而可以间接证明“内在观点”与康德伦理学的联系.其三,“内在观点”的相关表述与康德伦理学中的“自律”“定言命令”“规则意识”等的表述十分相似,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论述,以提示哈特的“内在观点”与康德伦理学之内在关联.

三、“内在观点”与康德伦理学的内在关联

1.“内在观点”与“自律”

“自律”是康德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相对于“他律”而言的.“自律”是出于道德律的,强调自我约束,可以说是自己为自己立法,其表达式是“定言命令”;而“他律”是指个人意志由环境、幸福、神意等外在因素决定的,而不是法由己出,因而在康德看来是不道德的.[17]众所周知,凯尔森受到了康德哲学的巨大影响,他在著作中多次使用了康德的“自律”和“他律”概念.凯尔森说:“理论上一旦承认法律(客观意义)与法律主体并存,也就等于承认客观法之意义乃是他律规范,其拘束力在于实践强制;而法律人格之本质却是对一切拘束之否定,即自律或自治之自由.”[18](P68)凯尔森的这段话表明,法律主要是一种他律规范,针对的是普通人.正因为如此,人们常把法律称为“他律”,而将道德称为“自律”.但是,笔者认为,法律也有“自律”的一面.如果一个人以“内在观点”的态度来看待法律,那么法律规范相对于他来说就是自律规范.凯尔森的论述与哈特的“内在观点”理论不仅不冲突,反而十分契合.对此,我们可以按照主客二分的方法来进行分析.如果一个人以“好人观点”来看待法律,那么法律对其来说就是自律规范;而如果一个人以“坏人观点”来看待法律,那么法律对其来说就是他律规范.“内在观点”与“坏人观点”的区分同“自律”与“他律”的区分十分相似,这两对概念都涉及到了对动机的考察.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康德的3个道德命题.康德用这3个命题阐释了“出自义务”与“合乎义务”的关系.第一个命题是: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其必须是出自义务去做.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具有自己的道德价值,不在于由此应当实现的意图,而在于该行为被决定时所遵循的准则,因而不依赖行为的对象的现实性,而仅依赖该行为不考虑欲求能力的一切对象而发生所遵循的意欲的原则.第三个命题是: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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