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税学术论文的参考文献,关于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文献综述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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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财产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主要包括对财产取得环节、保有环节和收入环节征税.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古埃及最先征收的土地税是最古老的财产税种.所谓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所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就其价值或数量所课征的一类税收的总称,是大多数政府主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在税制结构分类中,按照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财产税属于直接税.开征财产税不仅可以发挥聚集财政收入的职能,而且对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限制财产不必要的占有量具有一定的作用.在分税制条件下,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职能的有效实施.目前,我国被认为是财产税的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关 键 词 :地方主体税种;财产税

一、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理论研究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将面临着财政紧张的局面,因此,地方政府必须需要一个稳定收入的来源.而我们知道,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应该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税基宽厚.宽税基保证了收入来源充足.其次,税基有弹性.最后,税收征管有效率.征管的效率性保证了税收收入能及时入库.由此可见,财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是大势所趋,相关学者也从不同方面进行了理论上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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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2010)通过介绍Tiebout模型,指出在完全信息和无成本自由流动的假设下,居民将流向最能使用其既定偏好的那种税收――指出模式的地方辖区,而财产税恰好符合了这种要求,是地方主体税种的最佳选择.郭宏宝(2010)梳理了20世纪中期以来关于财产税的研究的主要理论与实证文献,提出了由Tiebout模型引出的受益论,认为财产税是一种几乎能过鼓励当地居民做出正确财政决策的受益税,也列举了另一种“新论”,表明了资产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负担了全国财产税的平均税负.王国华、马衍伟(2010)认为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种的五个原因除了财产税自己所具有的杨来发认为的特性外,还有成熟的外部条件,例如把财产税最为地方主体税种是世界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和惯例,并且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作为后盾,此外,我国还具备了这一做法的经济基础.

二、我国财产税现状

对于我国财产税现状的认识,各位专家学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总结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财产税收入比重低,征税范围窄.刘植才(2012)将我国的财产税分为动态财产税和静态财产税,静态财产税是指在持有环节所缴纳的财产税,例如房产税;动态财产税是指在财产交易环节缴纳的财产税,例如土地增值税、契税.周叔敏(2012)认为我国的财产税定义范畴窄,她举证了香港、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及地区征收的财产税,来说明我国财产税的定义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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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国财产税体系混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姜波、顾彬(2012)认为,我国财产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较为突出的表现是对拥有房地产的,既从量征收土地使用税,又从价征收房产税;对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的,则按统一金额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计税依据完全相同,属于对同一税基的重复征收.

三、我国财产税现状及完善意见

财产税要想成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就必须清楚认识到其弊端,国内各位专家和学者分别从收入比重、税制要素的设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力财产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并为我国财产税成为地方税种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刘植才(2012)但是近年来财产税占我国税收总额比重不断提高,尤其是动态财产税超长增长,然而现象背后却是存在风险和隐患的,并且分别从动态和静态财产税入手,分析导致我国财产税收收入结构变动的原因.最后提出一方面应通过着力拓宽静态财产税的税基,完善动态财产税制度,优化财产税收入结构,增强财产税收入可持续增长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税制改革,强化财产税对居民财富、收入分配和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使之成为政府手中得力的政策工具.而周叔敏(2012)则认为我国应该从概念上开始改革,她指出要想在中国实现像西方国家一样,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就必须引进不动产持有税这一概念,来重新划分财产税的类别,并且只有采用这一概念,才能恰当地评估不动产持有税税基的价值,从而促进税赋公平.而不动产持有税的群体评估则可以采用计算机模式进行评估.黄勇(2012)介绍了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财产税的税制要素,例如美国使用的是现值,而且税率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各州每年经济形势来制定的.而王维庆(2010)则是从宏观政策上对征管现状进行评述,并给出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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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通过各位学者专家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财产税从古老的蒂伯特模型开始到目前的金融危机,财产税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坚实理论依据,这与这个税种课征的区域性、税源相对广泛、收入稳定等特征是分不开的.但是,我国现行的财产税要想成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还是有困难的,所以必须经过改革,完善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制.从上述学者的介绍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来,我国目前财产税存在以下缺陷:一是财产税体系混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二是财产税的税制要素设计存在问题,例如计税依据没有按照现值、税率采用固定税率等,从而不能充分发挥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也不能很好的履行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职责;三是财产税的税收征管存在问题,不能跟财产税同步,具有滞后性.例如现在对房产税的征收,没有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其评估究竟是税务机关自己评估还是请第三方评估,这里各有利弊,需要仔细斟酌.当然,面对种种问题,各位专家学者也分别从问题入手,提到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例如重新整顿我国财产税体系、加强征管、加强税务稽查等等.

总而言之,完善财产税是大势所趋,但却也是任重而道远,但是中国的财产税总有步入正轨的一天.

参考文献:

[1]Bart,JeffreyL.andPhillipM.Vidal,StateandLocalGovernmentFinances Summary:2010”

[2]JamesAlma,RobertD.Buschmanb,DabidL.SjoquistbRethinkinglocalgovernmentrelianceonthepropertytax:2012

[3]王蕴、田健利.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税收经济研究,2012(5):59―63

[4]刘植才.完善我国财产税结构的思考.财贸经济,2012(2):12-19

[5]郭宏宝.财产税――税收公平与地方财政行为.税务研究,2010(4):75-80

[6]李妍.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深圳模式探讨.中国学术经济研究,2012(2):290-298

[7]周叔敏.财产税、不动产持有税与群体评估.三江高教,201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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