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相关社会保险论文,关于我国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体系构建相关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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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权力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公积金资金额的不断增大和重要性的加深,其保值增值问题越发显得重要.而我国目前却存在这放贷资金保值难,沉淀资金增值乏力的困境,资金风险巨大,进一步发展受限.本文对此相应提出构建公积金保值增值体系的思路,即通过构建合理的保险制度和公积金资产的证券化来实现保值,通过资金优化和多元化运作来实现公积金资金低风险前提下的达到增值,并在国家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下进一步增强保值能力,实现公积金的最大化增值.

[关 键 词 ] 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保险制度多元化资金运作证券化

住房公积金是基于我国房改的需要而设立的,其强制性缴纳、“低存低贷”理念明显带有国家福利的特征和保障中低收入群体利益的性质.现今,公积金的覆盖面越来越广,资金归集和使用额也在不断增大.2008年,全国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本年缴存总额为4469.48亿元,提取额为1958.34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035.93亿元,历年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

一、构建我国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体系的理论和实践需求分析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运行且数额庞大的资金流,面临着利率变动、通货膨胀、信用违约等风险,加之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还贷的期限较长且数额较小,而公积金贷款却是一次性大额支付,存贷款余额严重不平衡,那么,如果没有保值增值的制度安排和具体的操作设计,那么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将无从谈起.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定位的迫切需求

住房公积金在设计之初就把其增值收益定位用于廉租房建设资金,而现在的实际是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乏力,城市廉租房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在城市住房体系中,廉租房建设具有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权利、稳定整体房价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既是国家住房保障的延伸,同时也可以优化公积金贷款群体,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探寻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多元途径是当前迫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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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公积金放贷资金面临巨大的保值风险

我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实行的是浮动利率,住房公积金放贷资金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违约风险,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加之对违约行为的处置成本过高,导致放贷风险巨大.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级市场不完善,二级市场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巨大公积金贷款风险无法转移出去,这就导致公积金管理中心面临着资金回收和周转的巨大压力.

3.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增值收益率较低

住房公积金的沉淀资金在本文中界定为公积金业务收入的所有资金减去放贷资金、管理费用和中介费用等的那部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主要用于定期银行存款、购买中长期国债和上缴廉租房建设资金等,前两者表面上看是一种保值增值的合理选择,但是低风险同时伴随的是低收益,加之利率变动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的存在,这两种资金使用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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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甚微,甚至出现负资产的可能.而上缴的廉租房建设资金不断数额较小,无法解决较大的资金问题,同时还存在着被挪用的风险.

另外,由于目前公积金是属地管理,其资金不能跨区流动,这就导致出现一些地方公积金贷款资金严重不足,而另外一些地方却大量闲置的情况,这也就从整体上限制了公积金资金的有效使用,降低了保值能力和增值收益,不利于公积金制度经济和社会效应的充分发挥.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体系设计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发现目前住房公积金保值风险巨大,增值能力不足,而我国住房体系又需要公积金提供直接和间接的支持,如何构建一个既能使公积金资金运作体现出福利保障性质,又能使其在有效的风险控制下尽可能地保值增值,谋求长远福利和更广覆盖惠及的完善体系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1.以住房公积金保险体系为基本保障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所涉及的金额比较大,而却单一地承担着巨大市场风险.保险的基本目的是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实现保值.保险业介入住房消费信贷市场的险种主要有房屋保险、人寿保险和信用保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前者指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购房者的信用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为受益人与保险人签订由于购房者不能如期付款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赔付的保险合同,后者则指购房者以自己的信用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为受益人与保险人签订由于自己收入流中断不能如期还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付款,同时购房者依然拥有房屋产权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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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区分两种不同的险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自身内部和代理银行的风险控制,尽可能的降低信用风险,并购买信用保险,同时要求贷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以保证带出现贷款人由于身体健康、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支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同时贷款人继续拥有房屋产权.这样,既增加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系数,实现基本保值,同时也因支出与收益的统一而降低购房成本,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刺激住房需求.

此外,住房公积金保险制度也要求国家设立相应的巨灾保险基金,以在发生诸如地震、洪灾、大型火灾时首先由国家及时承担相应的保险偿付责任,而后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保险公司和国家巨灾保险基金各自承担的赔付比例,这样既能在出现大的灾难时迅速解决赔付、安置问题,又能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赔付风险,降低保费,更多的参与公积金贷款保险业务.

2.以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优化、多元化运作实现最大化增值

当前住房公积金的存量资金的运作收益较低,而放贷资本的巨大风险,我们应在公积金资金低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探寻更多更广的运作选择.

(1)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计提比例,增强资金流动数量:现有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不低于增资收益的60%或者不得低于年度贷款余额的1%.如此硬性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公积金资金增值选择的方向和降低了可支配额度,基于扩大廉住房建设资金和获取存量资金适量收益的原则,国家应当降低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而相应的风险则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在需要的时候给予相应的危机资金支持,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低风险投资上,扩大增值可支配资金,放大增值收益.

(2)实现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在债券、股票等市场的多元投资组合:债券市场的多元化投资组合可以规避单一品种风险,同时在合理安排投资比例和投资期限组合的情况下,也可以保证投资本金的有效回收和增值收益的不断扩大.当前公积金资金的投资选择只有中长期国债,虽然风险较小,但是选择单一、收益也较小.债券市场上风险较低的品种,诸如开放式基金、股指期货、国有大企业公司债券等都是较为理想的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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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也是一种相对稳定、风险较低、回收较快而收益相对较高的品种,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以独立的交易资格进入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尤其是国有和股份制的全国性大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同时,公积金可以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扩大投资选择,如适当购买股票等其他金融工具(新加坡有相关经验可以借鉴),这在增加沉淀资金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可以起到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

(3)直接用适当比例的沉淀资金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仅仅的把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上缴廉租房建设基金,远远不能解决现有住房体系存在的巨大问题,所以,我们应当把公积金的沉淀资金以适当的比例直接以入股,甚至控股的形式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一方面可以提供相当数量的政策性住房,扩大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能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也为公积金资金带来了一种风险较低,收益稳定且高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收益,同时这种收益也是一次性(经济适用房投资收益)和长远(廉租房租金)相结合的投资组合.

3.以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来放大保值空间

证券化资产的基本要求是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收入,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征,并且放贷资金回收的风险较小,满足证券化的基本要求.

(1)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在证券化的产品方面,可以包括住房公积金每月归集收益证券化、公积金住房贷款证券化、公积金投资廉租房租金收入证券化(前提使用公积金投资建设廉租房)三个方面.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目前还处去理论研究为主阶段,实践操作比较少,主要涉及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国家福利和国家保障的性质,不但可以减少诸多的担保、信用增级程序,而且可以规避现有的法律法规.所以,当前我们应当以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开始试点起步,在有相应的经验和成果后,推广开来,扩展到归集收入和廉租房租金收入证券化等其他领域,近可能的降低风险,实现保值,并获取更多的流动资金.

(2)住房公积金证券化的应当注意的几个重要方面:鉴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特殊职能和地位,在证券化设计上应当有别与其他资产的证券化.首先,应当由表内证券化过度到表外证券化,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兼有贷款担保机构的只能,自身消化贷款风险,而在证券化中,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设立下属的SPV,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是原始发起人,又是债券发起人和服务商,这样虽然不能真正的隔离风险,也不利于标准化操作和促进二级市场建设和发展,但是却可以降低成本,提升动力获取信用保证,规避相关的法律限制.在现阶段,这是简单易于操作的尝试,随着试点和推行的扩展,在条件成熟时,应把SPV独立出来,实行表外证券化,真正的实现发起人、投资人和中介机构完全分离的完整证券化体系.其次,在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人选择上应当鼓励和优先机构投资者购买证券化的公积金资产,而各种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共同基金是投资的主体.我们可以在政策上有所突破,即允许和鼓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资金进行公积金证券长线投资,这样可以把国家福利保障的各方面资金适当统一调度起来,增强利用效率和增加增值收益.再次,基于现阶段公积金跨区流动的限制,公积金无法在全国统一调度,出现了东部贷款资金严重不足,资金运用率超过70%,而中西部地区却严重不足,资金运用率不足30%的严重不平衡状况,所以,住房公积金的证券化过程中,可以优先考虑东部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出售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筹集资金,中西部有闲余资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购买此证券来更大限度的实现资金的增值,避免坐吃山空的情况发生,相应的,在同一区域的同级和上下级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以直接进行相当于同业拆借的证券买卖,来实现公积金体系内的保值和增值.

4.以政府的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为额外保障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本身就带有国家政策性保障的性质,所以在公积金资金保值增值的过程中,政府应当给予更多的直接和间接支持,以放大公积金保值增值的经济效用和社会效应.

首先,要有央行和财政部门的最后资金支持与保障.在上述保值增值途径设计中我们都无形中增大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独立承担风险的可能,如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计提,证券化SPV内部化等,这些实际上都假定有政府的资金支持存在的.而实际上,由于公积金制度的特殊性,所以政府是其直接的最后资金保障,相应的风险应当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来化解和承担.

其次,公积金具有优先保障低收入人群的特征,带有国家强制性,所以,在设计中也是以缴存个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来扩大存贷的.在保值增值体系中,应当给予更为宽泛和更大的贷款利率优惠、增值收益的减免税等扶持.以增强公积金保值增值的潜力和能力,最大化公积金体系带来的社会福利.

参考文献:

[1]张恩照主编:中国住房金融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何小锋等著: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邓伟力著: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4]卢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与运营模式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2)下旬刊

[5]罗亚红:利用资本市场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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