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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我国满足“熟人社会”的条件.除对积极的利他行为作出鼓励外,在这个社会中,道德作为制约不作为的机制,有效地发挥着它的作用.因为舆论压力、可能的社会孤立等作为道德实施的制约条件或强制力,约束着人们行为时的选择.在这样的地方,也更有可能形成较为统一的道德观念,并以上述约束力将其付诸实施.

在这样的社会中,利他行为是有益的,它会明显改善整个群体的关系和生活水平,并逐渐地、必然地产生利己的结果.同时,极端利己的行为,如“见死不救”,会受到这个群体公认的道德观的强烈谴责,道德的制约机制,如舆论、社会孤立发挥其作用.

另一方面,利他行为也有着物质生活的基础.-大力宣传“雷锋精神”、“见义勇为精神”的时代是物质资源匮乏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个人抵抗风险的能力弱,利他能够在个人遭遇风险时使其渡过难关,并且这种利他精神会反映在下一次利他行为上,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保证群体的稳定,这样,利他行为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被群体所接受.

2.社会结构的变迁与利他道德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口流动管制的放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以及近年来不断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改造,原有的固定社区、组织被打破,人口的流动性因此提高了.作为其结果,一方面,对流入的陌生人来说,无法对陌生环境的他人产生切身的责任感,.不道德的行为在一个大流动性、充满着“陌生人”的社会中,也更容易逃脱道德的各种制裁方式,如舆论、社会孤立等的惩罚.而且,大流动性和关系的“萍水相逢化”导致利他行为可以预期的回报率很低.所以,当面对需要救助的他人时,以利己为基础的利害计算加之对行为回报的预期,人们就更多地选择不救助而放弃了利他行为.

另外,在机会更加丰富的当今社会,人们的收入、社会地位都打破了原有的单一体系,进行了重新的划分.并在这个过程中,因物质条件、环境、利益的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道德观念.同时,适应旧社会组织的道德在新的社会环境、陌生人社会中或许被抛弃了.因此,更削弱了不道德行为实施时可能面临的制裁.而道德观念多元化的同时,新的、为社会大众接受的统一道德观念还没有产生,旧的、以熟人社会、较差的物质条件为基础的道德观念又被抛弃,造成人们在评价他人行为和自身行为时的无所适从./

所以,在道德多元的背景下,很难通过媒体或舆论在具体问题――而非如“公平”、“正义”等抽象问题上主导一种单一的道德观念和评判标准,重要的不是评价者根据自己的道德观念作出对该行为的评价,而是看该行为对当事人的哪一方更有利,行为由谁做出,能否为人们广泛接受.

3.利己行为的合理性

利己行为合理性的核心是个人主义的合宜性.从社会组织方式上看,旧街道、单位等“熟人社会”组织的瓦解使得个人有资格以个体本身为中心构建自己的思想、行为世界.从物质条件的发展水平上看,物质条件的提升使得个人有条件发展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从社会关系上看,在向“公民―政府”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的,不计个人代价,维护集体利益的观点,将让位于将每个人平等地作为目的的观点.集体生活所需要的也是新道德所要求的,是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责任.“不干扰他人”替代互相紧密依赖的相互关系.而剩下的在熟人社会中由他人承担的帮助、救助义务,在新的社会结构下,应改由政府承担,政府的角色是公民的“服务提供者”.

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中,道德作为一种维持社会关系的工具,随具体的环境、时代而变化.在陌生人的社会,在可能产生高额行为成本、利他行为的回报率无法预期的条件下,加之没有道德舆论的谴责,个人也就更倾向于根据具体环境作出最有利的选择,也即采取“道德机会主义”的态度,0这种行为本身也是具有合理性的.

三、多元道德下的法律强制

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道德指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人们关于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等的观念、原则、规则的总和.道德不是永恒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它的内容来源于社会的物质条件,具有地方性和时代性的特点.从作用上来讲,道德体系的建立,源于有组织的群体希望创造社会生活基础条件的强烈愿望.制定道德原则,是为了约束群体间的过分行为,减少掠夺性行为和违背良心的行为.

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

第一,从起源时间上看,道德在原始社会作为独立或与宗教、习俗相混合的形态而存在,是逐渐形成的.而法律只是随着一定条件的成熟,如生产力的发展,阶级和国家的产生等才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出现的,是通过一定程序产生的.

第二,从调整范围上看,道德比法律的调整范围要广泛许多,道德不仅调整人的现实行为,还调整人的思想、动机.在这方面,尽管法律在惩罚违法犯罪时也考虑人的主观过错,但它不会单纯惩罚这种主观过错本身.另外,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原本由法律调整的关系可能会改由道德调整,原本由道德调整的关系可能会改由法律调整.而何时将道德吸纳入法律,何时将道德排除在法律之外,也即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问题,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从内容倾向上看,法律包含权利和义务,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道德更侧重义务,不要求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第四,从表现形式上看,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中,即使通过文字表述,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没有严格的程序.而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规范存在,其成文形式多为法典、法规,其制定和修改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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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从实现方式上看,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道德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而法律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通过外在强制来强迫人们遵守.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自律,而法律的实施主要依靠他律.

2.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关于法律与道德是否应该有联系,历史上有两派学术观点:

一是自然法学派观点.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万物的理性法则,它的充分体现就是法律.认为法律内容必须以道德为基础,人们可以用道德作为标准衡量一部法律的好坏,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不是真正应该遵守的法律.

二是实证法学派观点.认为法律无所谓善恶好坏,只要是主权者的命令就是法律.博登海默认为,虽然理论上认为法律和道德在调整方面上是截然分野的,但实践中,法律也关注人的主观方面,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道德也要求人将道德观念转化为外在行为.因此,道德应分为基本道德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纯粹道德两类,在基本道德层面上,法律应将其纳入,建立二者的联系,增强强制力;而纯粹道德则与法律没有联系.另外他还认为,法律与道德二者的关系不应过于紧密,因为如果法律包含过多的道德内容则会导致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鉴于上述,笔者认为,一方面,不能完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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