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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类有关论文例文,与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部门人才交流制度建立的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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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治国家的建设依赖于发达的法学教育,我国的法学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同时体现职业化特点,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培养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者.我国的法学高校师资水平尚不能胜任这种法律教育中的职业化训练要求,因此应建立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部门的岗位人才交流制度或定期轮岗制度,以让高校教师实际参与社会法律事务,丰富实践经验.建立这种人才交流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即成立一个政府协调机构,开辟一个固定联系通道,建立一个保障机制,同时加强信息反馈.

[关 键 词]法治;法律职业教育;人才交流制度

[作者简介]张敏,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硕士,山东济南250014

[中图分类号]C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4-0119-03

目前,关于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一直存在着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但不管存在何种争论,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点必须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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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86;来,因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本就是密不可分的,通过法学教育为社会培养优秀的、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者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是不是意味着以法学高校教师为主体的培养者的能力足可以实现这个培养目标了呢从我国目前法学高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来看,尚存在知识结构单一、法律实践经验欠缺等诸多不足,我们迫切需要一种制度来实现法学教师多途径获得实践经验、参与社会法律事务的需求,实现师资多元化,培养具有法律素养又兼具职业技能的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一、建立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部门人才交流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同时体现法律职业性特点

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德日为代表的通识教育模式.所谓法学中的通识教育即指素质教育,其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一部分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的法律通才,为将来拟从事法律职业者和和拟从事法学研究或教学者打下法律基础.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职业教育模式,即为培养律师或其他特定法律职业人才而服务,通过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对学生进行严谨细致的职业训练.基于生源、传统及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应该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同时体现职业化要求.这是因为,中国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工作岗位,没有系统的职业训练期,虽然进入工作单位后,单位通常也会组织新进人员进行培训,但这种培训通常是短期的,所以部分职业训练需要在学校完成.但是我们又不可能搞成纯美国式的职业教育,美国的法学JD教育是在其他本科学历基础上的职业教育,也就是说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已经在大学本科阶段完成,教育生源都已具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通识教育在其他学科的本科教育或学位教育中基本实现.而我国法学本科招生的生源基本是应届毕业高中生,所面临的不仅仅是对其培养法律技能,很重要的还有基础素养的培养.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般是四年完成,在这四年中既要学习公共基础课、法学基础课,又要培养法律实务技能,要使法学本科生成为高级实用性人才是非常难的.

笔者试图通过上述内容说明,不论法学教育模式的探讨存在何种争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是不可分的,“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哲学也是一种职业”,法律职业化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项基本要求,它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建立严谨细致、高效可行的职业训练体系,而这种职业训练对法学师资水平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二)我国目前法学教育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尚不足以适应法律职业训练的要求

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多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一样,倾向于理论授课、条文注释,相对注重抽象法律原理而忽视传授法律技能,更值得警醒的是在近代中国甚至于在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间法学教育被办成了空泛、僵化的政治意识形态说教,法学的教条主义明显,使之完全丧失了职业化的特点.

改革开放后的法学教育发展迅速,法学教师队伍也很快扩大,很多法律功底深厚、生活阅历丰富,实践经验充足的法学大师涌现,但教学队伍中的大部分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由于学校的扩招导致师资缺乏,大量年轻教师毕业后直接上讲台授课,对法律的认识主要来自书本,即使是有一定教龄的老教师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十几年如一日地耕耘于学校,没有或很少参与具体法律事务,普遍欠缺实践经验,无法适应法律职业化教育的现实要求,而欠缺实践经验也并非教师所愿,主要是因为获取实践经验的途径欠缺,没有一个成熟的制度来帮助教师建立多元知识结构,也就是说我国法学师资培养是有缺陷的.尽管也有部分教师是兼职律师,但不能要求所有教师都通过兼职律师的途径参加社会法律活动,况且,只做兼职律师也局限了思考法律的角度,无法从法院、检察院等其他角度思考案件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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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现在由于学校对教师评价体系过于倾向于科研等原因,使得教师无法关注法学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更难以“浪费”宝贵的时间进行社会实习和司法调研,法律的职业化教育更因此而堪忧.

(三)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部门人才交流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实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学教育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之一.法治国家必须有高度发达的法学教育,而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养优秀的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者,促成法律职业者阶层的形成.这些法律职业者要有一定程度的法律专业知识和高超的法律技术,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言,“一套学识性很强的法典体系,一套合理操作性很强的理论体系,再加上一大批资质精良、训练有素的法律专业人才,这些是高效率的法治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前提”.培养目标的确定也对培养者提出了要求,而法学教师构成了培养者的主体,但是这个培养者是否具备了培养的条件和要素,正如上文所述,目前还存在较大挑战,这个挑战就是法学教师的职业经验的欠缺,在此不再赘言.笔者想要谈的是我们可以通过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部门岗位人才交流制度使得培养者多元化,也就是说通过人才交流制度或定期轮岗制度让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参加到法学教育中来,成为法学人才的培养者,弥补教师职业性特点较弱的不足.

这种人才交流制度或定期轮岗制度本身是一种交流双方共赢的制度.目前社会科学研究的人文化和哲学化意味太浓,教师是学术研究的主体,学术研究需要学术传统的支撑,“说到学术传统可以说社会科学的学术传统尤为缺乏,特别缺乏实证研究传统我们目前有许多号称社会科学的科研成果其实太人文化、太哲学化,往往讨论一些抽象的理论、概念和命题而没有实证研究,所谓的理论研究或创新就只能是空对空,只能是对概念的注释,只能是玩文字游戏”.教师的基于实证的学术研究,需要经费、时间,耐得住寂寞和短时间内“无所作为”的公众评价,也许有一种途径可以让庞大的教师队伍靠近这条实证之路――这是本文试图论证建立的岗位人才交流制度.在这个制度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可以定期抽离于繁重琐碎的具体事务,获得可以沉静内心的土壤,如果能在自己的法律职业之路上有机会经常这样回头看看,一件件曾经经手的案件也许就不再是一个个孤立的符号,通过对案件的反思、分析和理论思考,建立一种经验的理性,在三尺讲台上将其传授于学生,那么对于学生的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律技能训练是非常有益的.

二、建立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部门人才交流制度的构想

目前,在法学高校内也有个别教师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私人关系自行联系到相应部门去进行实习、调研或进修,这种自发性的社会活动具有单向性和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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