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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类有关论文范文素材,与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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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于近二十年来,特别是加入WTO组织之后,致力于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先后于1991年及2001年颁布新旧两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配合著作权法对软件开发者的合法著作权的保护.但由于2002年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立足点太过超前,过于盲从世界信息强国,忽视本国具体国情以及人民根本利益的问题,导致其一经实施,就暴露出许多问题,引起各方强烈争论.因此,我国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过程申,必须遵循不违背我国现实国情以及我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两大基本原.


如何写知识产权一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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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保护;WTO;最终用户;合理保护

[作者简介]严倩,中山大学法学院2007级本科生,广东广州510006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9-0107-04

身处21世纪,科学技术对于一国的影响力越来越突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了各国普遍承认的硬道理,在目前,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21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作为一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热门问题,既是国际贸易竞争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但在我国立法中尚未得到充分的解决.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电脑逐渐成为了中国家庭的必备物品之一,但我国正版软件的使用率仍然不高,随着我国加入WTO,正版软件的使用问题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线中,由此引发的法律案件也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如何在保护正版软件的合法版权同时,做到不伤害我国广大软件消费者的利益.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概念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根据国家颁布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形式之一,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软件著作权人被赋予以下几项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4)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5)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赋予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著作权法也相应给出了一定的限制.

赋予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同时对其权利加以若干限制共同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软件具有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投资高,而复制容易、复制费用极低的特点.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理权益,鼓励软件的开发与流通,广泛持久地推动计算机的应用,需要对软件实施法律保护,禁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销售其软件的行为.在当今世界,各国主要是用以下三种方式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一是工业产权法;二是商业秘密法或合同法;三是著作权法.我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中,同时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加以补充和完善.

第一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后于2001年12月进行修正,新的《计算机保护条例》由2002年1月!日起施行至今.

自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至今,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足点应在何处,在法学界和民间产生了巨大的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功能性、工具性很强,很容易被复制的特点,使得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与别的作品不同,不仅要在制造、销售领域予以保护,禁止违法复制和销售,而且要把法律延伸到最终用户的领域,对软件最终用户的非法复制和非法使用也要禁止.这一点可以在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得到体现.根据新的《计算机保护条例》规定,如果用户使用的计算机中含有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软件,他们就认定为法定的侵权者.如此一来,造成的后果在中国,上至各级行政部门、执法部门、立法机关,下至千家万户的普通用户,都触犯了该法规.而根据旧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政府部门以及教育机构应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合法使用者”,而这样的规定在新的软件保护条例中已经完全消失.

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对于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该采取均衡手段:在知识产品的所有权方面,应当在专有权和共享权之间保持均衡;在软件开发商的权利义务方面,应当在其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保持均衡;在各利益主体方面,应当在生产商知识主权和消费者知识主权之间保持均衡;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方面,应当在少数软件企业利益和软件产业整体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执法效果方面,应当在保护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立法基点方面,应当在促进国内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地区的平衡协调发展、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上保持均衡;在中外知识产权保护博弈方面,应当在某些外国超越WTO标准的保护水平要求和中国发展现状所要求的保护水平之间保持均衡.

根据第二种观点,对于软件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不能盲目跟从信息富国的国际趋势,而应该立足于本国国情,因地制宜地来制定能满足本国各方面需求的软件保护条例.在笔者看来,当今各国的信息网络化水平还很不平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在发展工业化的同时,还面临着信息化的重大战略问题.在立法上更应该立足于本国国情,只顾虑到软件开发者的利益,而忽略广大使用者,必将会对信息产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最终抑制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笔者较为赞赏第二种观点,即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要惠及开发者的利益,也要兼顾使用者的感受.没有“使用者”,何来“开发者”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点,并以立法加以保障,是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目前要做的重要工作.

二、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近二十年间,致力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创建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为他人作嫁衣裳.在2001年加入WTO之后,我们不断以与国际接轨的姿态,满足了西方国家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要求,但是,这种自我束缚的立法模式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甚至阻碍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一点在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凸显的问题尤为严重.而2001年底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颁布,就成为了一条导火线,引发了各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巨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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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颁布之后,进行了这样的规定:如果电脑使用者的计算机中含有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软件,他们就成为法定的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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