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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抗震救灾中的教师道德行为与引导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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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师表、无私奉献,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与全社会的尊重.但也存在着部分教师自我要求不严、自身行为不端等现象,虽然说是极少数,但破坏了教师整体形象,败坏了社会良好风气,人民群众颇有微词、反应强烈.

教书者须先强己,育人者须先律己.师德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谆谆厚望、殷切期盼,必须紧随形势的发展变化,大力加强和改进以教师道德行为为重点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同时,广大教师也必须按照教师道德规范的要求,不断学习,躬身实践,努力培养高尚的师德,以德修身、以德治教、以德育人,以人民教师特有的人格魅力、学识魅力开展卓有成效的教育教学工作,真正为人民服务,切实让人民满意.

(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以德治国的需要

学校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教师担负着文化传承、道德引领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在推动人类文明传承和促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教师道德行为教育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约束凝聚作用.通过教师道德规范的约束,教师道德行为的引导,能将教师凝聚成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职业群体,使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先行一步,做出表率.(2)辐射影响作用.西汉末年著名思想家、教育家杨雄说:“师者,人之模范.”教师道德意识的提高、道德行为的改善,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非常深远.一方面,会直接通过教师对学生的造就培养影响社会风气的改变;另一方面,还会间接通过学生对其家庭的积极作用而实现社会风气的好转.

正是因为教师肩负着道德期望的重任,担负着文明传播的使命,所以当“范跑跑”事件一发生,公众便把教师不良道德行为推上了风口浪尖,进行了激烈的口诛笔伐.因此,以抗震救灾中的教师道德行为为例,弘扬崇高、鞭挞卑劣,对于在广大教师中统一思想认识、确立价值标准、规范言行举止,进而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抗震救灾中的教师道德行为引导的对策建议

灾难锻造了教师的灵魂,大震重塑了师德的高尚.抗震救灾中广大教师展现出来的优良道德行为,集中展示了人民教师忠于职守的良好情操、献身使命的光辉形象,让世间动容,让公众敬仰.而极少数教师表现出来的不良道德行为让舆论哗然、让世人谴责.“范跑跑”的行为也给人们以深刻的启示:在教师道德行为的规范引导中,除了以师德倡导崇高外,还必须以法治防范无耻.

(一)正确认识法律法规在教师道德行为强制规范中的重大作用

所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作为调节、规范人们日常行为关系的手段之一,法律以显著外在约束力量,对行为主体实施强制和他律,作用方式直接而强硬.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看,二者犹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相互补充、不可偏废.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因此,教师良好道德行为的养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更要靠法律.

被西方人誉为“政治学之父”的尼科罗马基雅弗利提出“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也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因此,当社会提倡的道德原则还没有成为教师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时,仅靠教育是很难奏效的,还必须辅之以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把倡导性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惩戒性的法律约束,并逐渐转化为教师的内在自律,从而提高教师道德素质,规范教师道德行为,促进师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积极吸收借鉴世界各国教育法制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成果

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在长期的教育法制建设中,形成了内容完备、结构严谨的一整套体系,有效地规范了教师道德行为.这些成功经验和先进成果主要体现在:

1、教育立法坚持紧随时转.在西方许多国家,教育立法不仅表现出法律应有的前瞻性、稳定性,而且体现出相当的灵活性、变化性.教育立法的紧随时转,不仅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的缺陷不足,而且使之更加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

2、法制要求体现明确具体.在西方许多国家,师德规范的提出首先是基于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各种行为规则都定位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它首先是对公民的基本义务要求,然后在充分考虑教师工作职业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以美国和日本应对紧急状况为例.美国不同的州对学校老师有各自不同的安全规划,但总的原则就是:教师必须对学生负责,不能扔下学生不管.加州Claremont校区“紧急状况职责”文件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每一个教师都有责任直接监管学生,一直与学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此外,“教师有责任在火灾、爆炸、地震等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从建筑物里撤离”.而在地震频发的日本,则有明确规定:“老师不能离开学生.”

3、教育判例予以支撑补充.在西方许多国家,除建立完备成熟的教育成文法外,英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德国等国还重视运用教育判例法.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互渗透,通过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规范了纷繁复杂的日常行为,调整了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以德国为例.德国各州的教育法对教师的监管义务、监管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如《下萨克森州学校法》规定:“教师有义务照看好在学校内、在学校区域内的公共车站、以及在校外举行的学校活动中的学生.”同时联邦政府、各州相关司法实践的判例,也对教师在课堂教学、课间休息、上放学路上、外出郊游、参观活动等具体情境下的监管义务做出了详尽解释.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必须按照“批判吸收、选择借鉴”的要求,坚持“洋为中用、为我所用”的原则,将国外借助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教师道德行为的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参考运用到我国教育立法工作中来,细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师道德行为引导.

立足国情,不断健全完善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与时俱进推进教育立法进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稳定性和变动性是法律的内在属性;法律的变动性是绝对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因此,作为对现实社会关系的一种反映,任何法律都必然要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情况的变化而不断修订完善.我国2006年由教育部等十部门联合颁布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必须采取的行为措施,但出于密切各方、协调联动、维护学校安全的考虑初衷,使行为实施主体只笼统拘囿于行政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教师个体的责任义务.然而,个别法律法规中条款依据的漏洞,却给了今天的“范跑跑”以可乘之机,其“我一个人跑了,没有违反国家法规”的辩解言论也扰乱了部分民众的视听,博得了部分民众的同情,迷惑了部分民众的思想,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在保持教育法律法规稳定性的同时,必须根据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适时灵活地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注释、删除,通过完善教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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