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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方面论文例文,与现行法律在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方面的缺陷立法建议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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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宪法、刑法、公司法等,现行法律制度对民营经济的规定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和歧视现象,必须树立平等的立法理念并以此为原则来修改、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保证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民营企业;法律制度;立法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6)08/09-0102-03

作者简介:王俊华(1973-),女,江苏溧阳人,中共扬州市委党校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现行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总的来看,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私有财产、私营经济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远远不及对公有财产、国有经济.现仅从宪法、刑法、公司法、经济法等方面作一些粗略分析:

一、宪法

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角度看,现行的宪法规范体系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权利基础,没有财产权的有效宪法保护就不可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经过2004年修宪,私人财产权保护有了更明确的宪法依据,但私人财产权仍没有明确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缺乏基本权利属性.现行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的保护力度存在差异.2004年宪法修正案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和公共财产的保护相比,仍然存在差异.对于公共财产,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却没有这样大的力度.这种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在宪法中所表述的保护力度的差异,使得我们的一些法律仍然存在片面的保护国有财产的倾向,忽视民营企业的应有的平等权益.

建议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关于公民财产权的内容,将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中的重要部分予以明确.增加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条款.如在宪法中加入“禁入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或侵占私有财产”.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保护民营经济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2004年宪法作出修改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应条款作进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订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如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和投资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体制性限制,靠政策的调整难以解决体制的障碍问题.因此,应根据宪法的规定,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在主体、产权、交易、税收、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刑法

刑法中存在对于侵害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同是侵害了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行为,刑法针对国有、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救济方式和救济方法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平等.这种立法上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击力度不够的问题.

1.《刑法》明确规定的职务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民营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照贪污定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民营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的行为发生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上,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刑为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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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民营企业的人员受贿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按照受贿罪处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民营企业的人员行贿按照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处罚,前者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按照行贿罪处罚,后者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可以看出对于行为内容和危害性相同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打击上,明显存在着重视保护国有企业权益,这是一种因区别所有制而造成的法律歧视现象.而且《刑法》对于其他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也因国有、私营的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

2.《刑法》规定的其他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也只偏重于国有企业.如,对于企业、公司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同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刑罚,只限于国有企业、公司;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诈骗罪的适用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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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却没有明文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那么上述危害私营企业公司利益的行为就不会认为是犯罪,这也是一种法律歧视.

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并完善刑事立法,消除现行刑法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差别性保护,做到立法平等.刑法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中发生的侵吞、挪用、受贿案件,应统一规定相应的罪名,统一量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上述罪的刑罚则应从重,以体现廉政建设的需要.对其它职务犯罪的适用主体应扩大到民营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以加大对民营企业权益的刑法保护.

三、公司法

从公司法的相关条文规定来看,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公有财产、国有企业的优待及对私有财产和私营企业的歧视现象.如:

《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对公司中私有资产的所有权却没有明确规定其权属.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即公司中的私人资产所有权属于个人,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这样公司的国有资产和私人资产都处于不可侵犯的平等的地位.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同时,《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可以看出,公司法一方面命令禁止一人公司,但另一方面又对国有企业作出特殊规定,是明显地区分所有制的不公平规定.

建议:(1)降低注册资本额,尤其是降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要求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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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直接阻碍了民间投资.根据公司法第23条,办一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要10万元,再加上第78条对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必须一致的规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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