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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理回报可对民办学校产权产生重要影响,但是现行法律规范对其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故其在实际运行中困难重重.为保障出资人合理回报权能够得以实现并确保民办学校产权有效扩充,合理回报制度应予重构.

关 键 词:民办学校产权;合理回报;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3-0086-04

收稿日期:2010-12-20

作者简介:王茜(1970―),女,湖南沅江人,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秘书学、职业教育等;肖晗(1965―),湖南常宁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教育法学等.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民办教育机构的产权研究――以对产权的法律规制与保障为中心”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JK08BJG004.

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问题是与产权相关联的事关民办教育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也是社会各界尤其是民办教育界广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在此,我们拟对此略陈管见.

一、合理回报对民办学校产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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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能否通过合理回报的形式实现其投资增值的目的,不仅影响出资人投资办学的积极性,也影响民办学校资产的损益.概言之,它会对民办教育的产权造成影响.

⒈关系着投资人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出资人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从目的上看,有有偿出资与无偿出资之分,有偿出资就是投资.出资人的最初出资是民办学校产权构成的基础,因为没有这种出资,民办学校不可能举办,也就无所谓民办学校产权问题,民办学校举办人后来的其他出资也好,政府给予的资助和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也好,均要以此为内核并附着其上方能滚动发展和扩大产权的范围.

众所周知,任何投资都带有一定的目的,都具有寻利性,出资人投资民办教育也不例外.我们曾对湖南民办教育进行过调研.调查表明,出资人出资举办民办学校,大多数是投资,是在使其资产增值,即取得投资的相应回报.允许出资人从办学盈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有利于调动办学者的投资积极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来举办民办学校.但是,一些调研对象对合理回报问题却反应强烈,因为现行合理回报制度很不合理,致使合理回报即投资增值的目的难以实现.[1]另一学者的观点也印证了这一调查结论.他说,由于各种原因,投资办学不要求得到任何回报的外部条件还不具备,而且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不能改变这种状况.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资金来源,除了大部分来自于学生缴纳的学杂费之外,在举办者的投入中,相当大的部分来自于商业性资本,投资的动机主要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事实上,从近年来民办学校发展的情况看,一些学校的“营利”行为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90%的人给民办学校投资是谋求营利与回报的投资,而不是无偿出资.因此,在财政性教育经费短期内不可能大幅增长的情况下,通过立法确认民办教育投资回报的合法性,对于激发民间教育投资热情和潜力具有重要作用.[2]可见,出资人能否依法、正当地取得合理回报,关系着投资人投资办学的积极性.投资人不能积极投资民办教育,无论从民办学校个体看还是从民办教育整体看,均势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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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产权的有效扩充.

⒉关系着税收优惠政策的享有程度.根据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划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三种类型;同时,《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显然,不同类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程度不一样.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越多,意味着民办学校资产增值也越多,反之,则意味着民办学校资产的相对减少.可见,合理回报通过税收政策影响着民办学校的产权.

二、合理回报的立法现状及其运行状况

《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文虽然对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十分原则,但它是一个突破,也是一个亮点,得到了人们的高度评价:“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合理回报’的合法性,民办学校把‘营利’从暗箱操作变成‘阳光下’的行为.”[3]

《实施条例》第14条、第37条、第38条、第44条、第50条等对合理回报制度有所细化.这些条文对有关合理回报的条件、取得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⑴民办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其出资人必须在办学章程中列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向社会公布.⑵合理回报只能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即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过程中有一定的结余,并且在这个结余中要提出25%以上的发展基金后,才能根据剩余部分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⑶取得合理回报要向社会公布办学水平、质量和财产的状况,接受社会监督.⑷合理回报比例的确定与备案.合理回报比例的确定者是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确定合理回报要考虑的因素有:一是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二是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三是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合理回报比例确定后,民办学校应在15日内将该决定连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⑸出资人不得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形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而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等八种.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也不得取得合理回报.此外,出资人违法取得合理回报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这项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却遭遇了巨大的政策尴尬.一方面,在各地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过程中,大多数民办学校都选择了“不要求合理回报”.如上海到目前没有一所民办学校要求合理回报,江西59所民办高校仅有3所要求合理回报.[4]另一方面,不少民办学校的出资人、董事长或校长有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有其他涉嫌经济问题的行为.其实,绝大多数出资人都希望收回原始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权益,但大多数选择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究其原因在于,立法上把民办学校区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三类,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可享受的政策优惠又有所不一,且取得回报的条件并不宽松、程序并不简便,故而大多数出资人顾虑重重,担心其一旦选择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会影响其招生,会使其不能享受税收等政策优惠.其结果是事与愿违,导致民办学校规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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