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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类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法务会计”折射社科学术界浮夸风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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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的浮夸风(有学者称“学术腐败现象”)已为众人所知,扎扎实实做学问的学者们对此深恶痛绝.这股邪风不仅败坏学风,也导致学术界鱼目混珠,与我国正在倡导的建立创新型社会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学术界在揭露这一不良风气时,通常都是以剽窃、抄袭的个案为例,笔者则通过学术领域滥用“法务会计”一词的事实,透视社科学术界的浮夸之风,并给一些被误导的同行们提几点仅供斟酌的建议.

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简述

我国于1954年引进“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大学课程,高教部将其列为法学专业选修课.后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时,将这一课程定名为“司法会计”.基于法学专业的教学需要,80年代的主要政法院校中有法学学者开始研究司法会计学.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案件中涉及到司法会计鉴定,一些检察官也介入了该研究领域.

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带动了司法会计行业的形成和发展.1985年,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并由此启动了我国司法会计的行业建设.该行业的建设反过来又影响了学术界,有些会计学的学者也介入该学科研究.

经过二十余年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互动,目前,我国司法会计事业已逐步走向快速发展阶段.

学术界:我国学者自主创立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体系,一些比较成熟的理论已经列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题库.教育界:90年代就已有多名司法会计硕士研究生毕业,现在已有多所大学开设司法会计本科专业,司法会计课程按照我国学者自主提出的分科理论分别设置.实务界:司法会计行业从无到有,不仅制定了一些制度和标准,专业人员的数量也已初具规模,主要分布在检察机关、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每年实施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件有数万起,司法会计检查技术也已经普遍运用于各类诉讼案件.主管部门: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早在80年代就批准了“司法会计师”系列职称,即在会计师职称前冠以“司法”二字.1993年,财政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发文,就司法会计人员参与会计师职称考试做了特殊安排.

然而,上世纪末出现的“法务会计”一词,似乎否定了我国司法会计事业取得的上述成就.

文不对题的“法务会计”的抛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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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一词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是指司法(诉讼)活动中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活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之为ForensicAccounting,即法庭会计,其意是为法庭提供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服务.两者本质上属于同义词,因诉讼法律和理念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称谓.

日语中,将ForensicAccounting(法庭会计)翻译为“法务会计”或“法务会计士”.上世纪末有研究日本会计学(审计学)背景的知名学者发表文章时使用了这一称谓.之后,这一称谓开始在我国会计学界流行,并引发“法务会计”研究热.

“法务会计”一词在会计学界的“流行”主要基于下列两个事件.

事件一:把国外司法会计学硕士课程体系表述成“法务会计”理论结构,形成我国没有“法务会计”理论的假象.司法会计学硕士课程体系中,除司法会计课程外,还需要开设会计本科教学中一般不包含的税收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保险赔偿理算、海损事故理算、物价会计、基金会计等课程,以方便学生研习司法会计学专业课程.有学者却将这一课程体系“翻译”为“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把司法会计排在了“法务会计理论构成”的最后一部分,导致一些会计学者、研究生们误认为“法务会计理论在我国仍然是空白”,盲目“跟进”,争先填补这一理论“空白”.事实上,我国已将司法会计学分为了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三个基本分支,在专业教学方面,除了开设这些司法会计学课程外,也开设会计学本科通常不设置的一些相关专业课程,国外的司法会计基本理论研究已经滞后于我国.国外的硕士课程体系对我国同专业硕士课程的设置会有借鉴意义,但如果把课程体系“翻译”为理论结构(或专业分类)显然就错位了.这一错位使得后来一些研究“法务会计”的学者误入歧途.

事件二:利用日语中的“法务会计”一词,来介绍英美法系国家法庭会计情况,这样一来,国内似乎又出现了“法务会计”教育、实践方面的“空白”.ForensicAccounting的准确翻译应当是法庭会计师(或司法会计师).英美法系国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法庭会计师不免会站在执业角度介绍ForensicAccounting的定义和活动范围(包括诉讼支持和会计调查),这本来与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并没有差异.然而,有学者“绕道日本”借来“法务会计”一词(并不介绍日本的“法务会计”),而嫁接取代“法庭会计”,一些学者误认为我国还没有这一事业,因而纷纷谏言,建议我国启动“法务会计”专业,建立法务会计制度、标准.但实际情况正如前文所述,我国不仅在教育、实践方面已有长足的发展,一些本领域制度、标准也早已显现雏形.从我国学术界高高的外语门槛看,我们不应该怀疑学者们的英语水平,但本来可以直接翻译(且符合英文原意)的名词,却硬是借助日语来翻译为不符合英文原意的名词,实在令人费解.这似乎与学术界近年来出国“找漏”的风气有关,但此类张冠李戴的文章却因“名人效应”而被后来涌出的几十篇“法务会计”文章所引用或抄袭.

笔者追踪“法务会计”的文字成果发现,一些使用“法务会计”一词的学者们,自己并没有进行过深入研究,特别是对我国司法会计事业的发展情况知之甚少,却都志在“填补我国的空白”.但我国司法会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却是:无论学科体系研究、实务理论研究、还是大学教育(含研究生教育)、司法实践都已有实实在在的东西,不是“真空”,因而学者们所谈“空白”也只能理解为闭门造车的结果.

笔者并不想对那些人说三道四,所担心的只是社科界个别著名学者的所为可能会凭空增添更多的“空白”,这不仅白白浪费了大量的研究资源,对学术界、教育界也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法务会计研究”硕果累累的背后与代价

从著名学者发表“法务会计”文章至今的8年时间里,我国仅在刊物上发表的“法务会计”文章已近200篇,这还不算有关学术会议、学士和硕士论文以及专业书籍.仅从文章数量看,已经远远大于司法会计学前20年发表文章的总合,真可谓“硕果累累”.

笔者从亲身的经历中,发现学术上的浮夸风对学术研究、教育等已造成令人吃惊的不良影响.这里仅从文不对题的“法务会计”研究及其代价中举出一些事例,希望能够引起社科学术界对浮夸风的进一步关注.

例1:“法务会计”文献所引用的英文名称均为forensicaccounting,但该词无论是英语辞典还是英汉词典的解释,都是“为法庭服务(向法庭提供支持)的会计”――即“法庭会计”.对这个名词,司法会计学界都熟悉,因为该称谓与Judicialaccounting(司法会计)同义,国内也有人直接翻译为“司法会计”.例如湖南大学司法会计学课程的英文名称就是forensicaccounting.而一些学者却硬是换一个日语名词来“填补我国理论、教育和实践的空白”,从科学研究角度讲,这是十分荒唐的.当然,学术界确实有学者被称为“法务会计学创始人”或“先驱者”,这也许能对此类现象的产生原因作一注脚.

例2:“法务会计”一词把一些真正想做学问的学者引入了一个研究怪圈.由于国外注册会计师网站介绍forensicaccounting执业范围时,会将舞弊诊断、舞弊审计等一些特殊审计项目并入其业务范围,国内一些学者便将这些特殊审计项目划入“法务会计”执业范围,并“创造性”的提出法务会计包括诉外业务和诉内业务(司法会计业务).但学者们在创建“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时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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