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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类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法务会计”折射社科学术界浮夸风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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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了困难:他们无法将这些“诉外业务”(特殊审计项目)独立于审计学理论体系之外,而“诉内业务”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根本无法建立独立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例3:把会计学教材更名为法务会计教材.某知名大学为方便给法学专业学生讲授会计学课程,借鉴国外会计学教材模式,编写了一本会计学教材.这本来是件好事,问题在于这本会计学教材却被冠以了《法务会计基础教程》,给出的理由是――会计学是法务会计学的基础课程.这一说法未免有点牵强,即使望文生义,人们也会知道司法会计专业的基础课程会涉及到大量的会计、财务、法学课程,如果照此理由,这几十门基础课程是否都可以冠以“司法”或“法务”呢?把会计学教材更名为“法务会计”教材的做法竟然发生在我国知名大学,学术浮夸之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例4:知名学者为“法务会计”做“虚假广告”.有知名学者在2005年的一次“法务会计”聚会时发表致辞,称“第一批接受法务会计培训者,将成为中国首批同时具备法律与会计学资质的精英”.这个说法肯定脱离了中国的实情.(1)中国早在旧时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就已经开设会计课程了;(2)中国在1993年就毕业了司法会计硕士研究生;(3)中国在上世纪就出现了一批同时具备法律与会计资质的“精英”;(4)我国已经有一大批法学、经济管理学(含会计学)的双学位学子.不知这位知名学者是为了做广告而刻意隐瞒实情,还是确实不了解我国国情.但无论何因,“知之谓知之,不知谓不知”――这是每一个学者都应遵循的学术规矩.

例5:大学专业“换招牌”.有大学开设“司法会计”专业几年后,在没有改变司法会计专业课程的情况下,却随潮流改称“法务会计”专业,其动因竟然是“学生不好分配”.学生是否好分配,与其所学专业内容以及掌握程度、运用能力有关――这也应当是教育界的共识吧.如果课程设计不合理,专业课程教学不到位,学生如何好分配?我国如此之多的学者都说不清楚“法务会计”的含义,这个专业的学生能解释清楚吗?连自己的专业名称都解释不清楚的学生如何“好分配”呢?因此,把不好分配归罪于“司法会计学”专业名称,应当是教育界的一大冤案.

例6:硕士生论文集“大成”一蹴而就.受影响的还不止本科生,有硕士研究生求助于司法会计学者,想进行司法会计学课题研究,以便做毕业论文.当听说研究之难度后便知难而退,转向“法务会计”课题,结果融合了国内法务会计文章和国外法庭会计文章,很快形成“法务会计”论文并发表,令人惊奇的是这样的文章竟然也被学者们捧为“重要研究成果”.

例7:博士作品的“开创性”.学术界的“浮躁”肯定会影响博士研究生.一位博士受其“法务会计”导师提出理论的启发,在发表的作品中独树一帜地断定“法务会计属于经济管理活动”,这无疑可以视为填补了我国经济管理学的“空白”.而其另一位导师在给该作品所作序言中,称自己的弟子在作品中“开创性地”提出了司法会计学新理论,殊不知这些“理论”早在10多年前就发表了,可见后一位博导对我国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情况一无所知.博导们对自己不了解的事物竟然也敢下定论,笔者认为这是在拿自己的学术名誉开玩笑,但不敢断定其能否说明社科学术界浮夸风之来源.

例8:把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等同起来.将舞弊审计理论系统改称“法务会计”理论,在一些书籍中体现得更明显.将“法务会计”冠以“会算账的法官”或“会算账的律师”等头衔,声称其可以对任何财务会计舞弊事实作出结论.但事实并非如此,司法会计师在诉讼中既参与解决涉案财务舞弊问题,也参与解决与舞弊无关的涉案财务会计问题.在解决涉案舞弊问题时,由于存在着法定分工,司法会计师也只是为认定舞弊事实提供证据支持,舞弊结论却只能由法官来认定,这些情形都反映了司法会计与舞弊审计的差异.如果把舞弊审计视为“法务会计”,自然“法务会计”也就不是司法会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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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滥用“法务会计”一词的事例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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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浮夸不仅对我国学术界造成了严重危害,而且对我国的大学教育也产生了不良影响.此风不可长!

供“法务会计”学者们斟酌的几点建议

“法务会计”一词的提出也不是一无是处.比如:我国的会计学者们因为“畏惧”司法会计一词中的“司法”二字而不愿意介入该学科研究,缺少会计学者的介入是我国在司法会计实务理论研究方面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法务会计”一词提出后,会计学界有一批学者发现“法务会计”的内容只不过是“舞弊审计”或损失评估,因而大胆地介入进来.笔者相信,在清除“法务会计”所形成的一些不良学术理念后,大量会计、审计学者的介入,肯定会对我国司法会计事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学者们参考.

尊重我国约定俗成并已经使用了50多年的“司法会计”名词.笔者在过去的研究中也发现,如果把“司法会计”一词改称“诉讼会计”,可能更便于人们理解.但国家有关部门、教育界已经使用“司法会计”多年,出于对约定俗成的尊重,才一直沿用“司法会计”一词来进行研究、交流和实践活动.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的类似事物大都被冠以“司法”二字(如“司法鉴定”),法规制度中也已使用“司法会计”一词,在这种情况下把司法会计改称“法务会计”,不仅操作起来有麻烦,也不便进行学术交流.

系统探究一下我国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尤其是较为成熟的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和已经建立的“二元”理论体系,起码可以避免重复研究.学者们可以在承袭已有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发挥自己的专长,投入到司法会计实务理论的研究之中,不仅会大有作为,而且还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创新出合法性与科学性兼备的实务操作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标准支撑,也为司法会计领域技术标准的制定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写法务会计论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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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过程中,由于缺乏基本理论的指导,走过相当长的一段弯路,对司法实践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至今还存在,这方面的教训十分深刻.目前,“法务会计”热还仅限于学术界(主要是会计学界),也没有形成具有内在关联性的理论体系,因而还没有对司法实践造成冲击.希望学者们能够从为国家发展服务的角度多思考一些,消除社科界和浮夸风.如果非要坚持使用“法务会计”一词的话,也应当尽量避免给社会实践造成不良影响,避免造成研究力量、发表研究成果的所耗资源等方面的浪费.

前些年笔者就在关注“法务会计”的发展,也发表了一些文字,就“法务会计”的来源、理论构成等一些问题进行过探究和批评,目的仅是为了整合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力量,防止研究者重复当年司法会计学研究所走的弯路.本文也是出于同样的目的,但在文字表述方面可能有些直白,还望学者们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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