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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政法工作的重大主题,也是理论界的重大课题.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得以凸显.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包括社会服务性、社会参与性、社会动员性、社会治理性、社会控制性和社会引导性等方面.要注重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和群众性,牢牢牵住社会管理创新这个“牛鼻子”,牢牢把握司法行政社会工作这个抓手,提高对司法行政工作社会性的认识,提升法律服务、普法和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戒毒管理的社会化水平.

[关 键 词]司法行政;社会管理;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2)01-0000-00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重大主题之一.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主题,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命题.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浓厚的社会性,深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和司法行政社会工作创新,对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

社会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本质属性.司法行政机关除了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外,还承担了大量面向社会的公共法律事务.在政法工作体系中,司法行政工作是社会性非常鲜明的一种法律工作,这种浓厚的社会性决定了司法行政工作对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社会管理法治化与法治建设社会化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具有内在的契合点.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管理需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样,在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倡导“小政府、大社会”的背景下,法治建设也需要走社会化的道路.司法行政工作就是社会管理法治化与法治建设社会化有机融合的重要领域.

司法行政工作既是一项法律工作,也是一项社会事业.行政权本身就是一种直面社会、直接与社会打交道并且具有一定社会参与性的权力,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要与行政权打交道,司法行政权也不例外.司法行政权是行政权中既具有法律性又具有社会性的一种复合型权力,司法行政工作本身就是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具有浓厚的社会性,很多工作都是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涉及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等诸多方面,比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都是以提供法律服务为内容的社会事业.”[1]通俗讲,司法行政工作就是做“群众工作”的,就是面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

从社会性的角度看司法行政工作可以发现,长期以来一直颇为低调甚至默默无闻的司法行政工作,其实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广阔的用武天地和深远的发展前景.“对司法行政概念的理解要从司法拓展到社会法治化的大背景,社会法治化程度越高,越需要司法行政提供多元化的法治服务.”[1]随着社会法治化程度的提升和司法功能的拓展,个人、企业、社会和政府都面临日益增加的许多法律事务.司法行政起初主要为司法审判提供司法保障,逐渐发展为为社会提供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为内容的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社会服务性、社会参与性、社会动员性、社会治理性、社会控制性和社会引导性.

(一)社会服务性

社会服务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社会性的核心属性,体现为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司法行政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型的行政权力,这种服务除了表现在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提供服务外,还大量表现在为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法律服务上.不少司法行政工作都具有直接面向社会的窗口式服务特点,司法行政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都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更应大力彰显司法行政的社会服务属性.

为社会服务是司法行政社会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行政服务性的重要内涵.为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属性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为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培育、发展和规范各类法律服务事业,满足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的法律需求.律师的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法律援助以及公证员的公证、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都具有明显的服务社会效应,可以满足社会法律消费群体的服务需求;普法工作也是一种直接服务社会大众的政府推进型公益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指导和监管法律服务业,既有利于保障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及时获得法律救济,维护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正当利益,又可以有效实现对社会的法律调控,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二)社会参与性

社会参与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特性.司法行政是一项需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事业.甚至可以说,离开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司法行政工作将寸步难行.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很多工作都不是司法行政机关唱独角戏可以做好的,都需要社会力量的通力合作和共同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只是起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

以社区矫正为例.社区矫正就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包括广泛利用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和资金等资源,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重要特点.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

除了社区矫正,社会参与性还广泛体现在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几乎所有司法行政工作中.

(三)社会动员性

作为一项需要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事业,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浓厚的社会动员性.所谓社会动员,是指有目的地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参与重大社会活动的过程.社会动员的目的是让受众对未来产生一定的期望值和憧憬,提高人们的期望值和参与意识,并为之奋斗.在一个国家中,适度的社会动员能充分调动社会大众投身于社会各项建设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当然,政府要把握好社会动员的尺度,保持司法领域社会动员的适度性,动员过度或动员不足都不利于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发展.

社会动员性是与社会参与性相互匹配、相辅相成的.全民普法、法治城市创建、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社会参与性强的工作,都是检验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动员能力高低的考卷.全民普法是司法行政领域社会动员性最为浓厚的工作,全民普法需要全民总动员.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也需要广泛动员社区、公益组织、志愿者等民间力量.

(四)社会治理性

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是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治理,而社会治理性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社会性的重要体现.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加强社会建设需要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工作,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结构.“和谐社会建设目标提出以来,我国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日渐明晰.而面向未来,欲实现社会发展、社会公正、社会和谐,当有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当由社会的直接管理者逐步转向社会治理的主导者,治理方式当由人治转向法治,由施压转向合作.”[2]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在社会转型进程中,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崛起、社会自治能力的提升是社会建设的发展方向.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基层民主自治的不断推进,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在我国迅速崛起,尤其明显的是志愿者已成为我国民间的一支重要力量,以志愿者、社工组织和政府共同组成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渐形成.作为新的组织形态,公民社会在其成长和壮大过程中如何规范并促进其健康发展,也是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作为政府部门,应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规范社会组织本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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