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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刑诉法修改为何“迟到”10年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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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是值得肯定的地方.

但还有一个问题:刑诉法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与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冲突的.而且法律同时规定辩护人会见被告人不受监听,这与不允许串供也是自相矛盾的,如何认定串供行为呢?

另外,“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个概念也是不确定的,这个筐随时可以把律师装进去.二审稿做得不错,但还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

律师会见难是有权见但见不着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范围,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全国律协建议删去“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范围不够明确,应当进一步限定.所以,草案二审稿中将“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中国报道:2007年新律师法对于保障律师的会见权的修订实际已经走到了刑诉法的前面,保障律师会见权实质上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延伸,您认为此次刑诉法在相关条款上的修订做得怎么样?

洪道德:我们看到,修订后的刑诉法依然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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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范围,说明最高检始终要求拥有这一特权.律师会见为什么要经过批准呢?而且是要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在立法者眼中,律师就是捣乱者,打击犯罪依然拥有至高无上的特权,这不是立法机关应有的公允态度.而且从“重大”到“特别重大”,现实中的区别也无法认定.

中国报道:都说律师有“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这次刑诉法修订加了一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安排会见最迟不超过48小时,这一条引起了很大争议.

洪道德:对,如果这条法律通过,可以预见将来在现实中,所有的看守所都会对律师说,48小时后再来见吧,会给外地律师带来很大的麻烦.这一条是画蛇添足.

为什么全国大量存在刁难律师、阻挠会见当事人的情况?会见难不表现在无权会见上,而是表现在有权会见但见不着.因此,刑诉法不需要在给律师会见权角度上做文章了,应该重点解决有权会见但见不着的问题.

保障律师辩护权尚有差距

刑事辩护是律师业界最有价值的业务,但近年来,我国刑辩率不断下滑.田文昌从律师的角度,认为本次刑诉法修改在保障辩护权方面体现得很不充分.虽然草案提出了很多突破性的理念,但由于没有提出针对性强的理论性条款,导致理念与实践尚存很大差距.

中国报道:有媒体报道目前的刑辩率不超过20%,很多人希望通过此次修法能让律师回到刑辩队伍当中来,您认为能达到这个目的吗?

洪道德:这次对于律师辩护权的改革力度,我认为不大.以2007年修改的律师法为参照物,有些地方甚至还有倒退.

律师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和落实,就意味着律师无法给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给社会的感觉就是律师的辩护不起作用,那么被告人就没有请律师的积极性.反过来,律师在有很多业务可以开展的情况下,刑诉就会被他放在次要地位,虽然钱不少,但会承担甚至是牢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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