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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7;于争夺,社会就不至于混乱.二是兴功禁暴.所谓“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法家认为,在“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战国时代,要想国家安定保存进而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就必须富国强兵,而要富国强兵,就必须重视农战.韩非甚至把被统治者比作虎,把法比作关虎的笼子,认为君主立法就是要惩办像柳下跖(春秋战国之际的奴隶起义领袖)那样的“盗贼”.所以对于君主来说,法律又是用以“齐众使民”的工具.

(二)推行“法治”的方法

1.立法原则.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他们主张君主要集中掌握立法大权,并遵循一定的原则.法家指出:法必须合乎“好利恶害”的人性和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统治者不可贪得无厌和立禁太多;此外统治者立法时,还须考虑天时,地利和风俗习惯等.

2.执法原则.必须使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准则,是法家推行“法治”方法的第二个重要方面.为了使法令得以贯彻并为人所遵守,法家认为,首先要“明法”,即公布成文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改变以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其次,要“壹法”,即要求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内容、统一思想认识.坚决制止令出多门,要求法令要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主张法令应有统一性和稳定性.再次,法家主张“任法”,即不任贤,不任智,废私议,有法必依,执法必信.最后,主张“从法”,即君臣共守法令,“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法应有绝对权威,一方面要使法令高于一切,包括君主本人;另一方面,法令出,人人都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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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用赏罚.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既然“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那么在治国中就可以用奖赏的办法来鼓励人们努力从事农战,用惩罚的办法来制止人们去做有害于农战的事情,所以法家认为行赏施罚是执行法令唯一有效的办法.具体原则是“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信赏必罚”即按照规定,该赏的一定赏,决不失赏;该罚的一定罚,决不失罚.另外,法家认为,社会舆论的誉毁必须与法律的赏罚相吻合,只有这样才能禁止人们犯罪.同时,法家是功利主义者,在犯罪和刑罚上,他们只看结果不看动机.可见,法家的刑赏论是建立在其人性恶的基础之上的,其实质在于重刑.

4.“法”、“势”、“术”相结合.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但他们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所谓“势”,是指君主统治人民的权力和权势.其中慎到主张,国君不必十分贤能,只要牢牢掌握权势,就能使臣民屈服,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如果没有权势,即使贤能也无济于事.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势治”思想,认为英明的君主都重势、任势,并认为,君主贤能者少,中等才能者多.为使中等才能的君主治理好国家,必须“抱法处势”,即既要坚持法治,又要掌握权势.有势无法是人治,有法无势是空话,必须法、势结合.韩非从其人性恶出发,认为君、臣之间存在一种“上下一日百战”的关系,即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势和使臣下奉公守法以实现“法治”,就必须有一套驾驭臣下的“术”.他在总结前期法家商鞅、申不害的变法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法、术“不可无一”的“法、术”相结合理论.韩非在批评商鞅“徒法而无术”的同时,也批评了申不害的“徒术而无法”的错误.他认为,除了“法、势”、“法、术”的关系外,“势”和“术”之间也是不可分割的.法、势、术各有特色,互有矛盾,但却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统一的条件就是共同的目的和任务,即加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三者都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结合行使才能互相补充、互相作用,以发挥更大的威力.

思想局限性

法家是先秦时期最重视法律的一个学派.法家的“法治”思想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且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尤为可贵的是,他们把法律作为统一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等具有公平、平等思想的法制原则,其中有些思想和原则不仅在历史上发生过积极的影响,而且在当今也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

当然,法家思想的局限性也非常明显.

首先,急功近利的短视.法家代表人物为了给封建制发展扫清道路,急于求成,往往过分强调法的暴力性、法的镇压职能.其“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过分夸大刑罚的作用,其结果是在一定时期内能取得成效,但不是长久之计,这无疑是导致法家学说走入歧途的一个致命弱点.

其次,缺乏思辨色彩.由于法家过分地留恋于“实”,其着眼点是如何解决现实问题,满足当时的社会需要,而没有从宇宙本源、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等高层次的理论角度来考虑问题.虽然他们(尤其是韩非)曾从道家那里吸取了批判传统“礼治”的勇气,又从墨家那里获得批判的武器,但一代法家并没有提出完整的理论学说.他们太关注眼前的现实,而对本体论的探究无暇顾及.

再次,法与专制合一.法家按照自己的意愿塑造了一个官僚主义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将法与专制合一.这种以君主独裁专制为归宿的法律观以及“以刑去刑”的思想都是反法治主义的表现.由此可见,法家“法治”学说与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法治的论述有着根本不同之处.所以法家的“以法治国”,从语义上说,即“用法来治理国家”,但谁来“以法治国”?君主而已,君主是“以法治国”以及以法治民、以法治史、以法驭权的权力主体.[5]37从实质上讲,终究是人治.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崔永东.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马志冰.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上)[M].商务印书馆,1936.


这篇论文来源: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547542.html

[5]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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