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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员,节省开支用于“强兵”等,并坚决主张“明法审令”,厉行“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敢苟同,行不敢苟容,行义不顾毁誉”的“法治”,要求大家奉公守法,并贯彻法令效力.[3]61

2.商鞅及其法律思想特点.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前338年),出身于卫国国君的疏远宗族,名鞅,故称卫鞅或公孙鞅.后因功被秦封于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商洛镇),故又称商鞅.商鞅有特色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①“定分”、“立禁”的法律起源论.在法律起源问题上,商鞅第一个将其与确定土地、货财的所有权联系起来.②“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的变法理论.商鞅主张,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并向前发展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不断变化并向前发展.因此,在“法治”方面应当“不法古”、“不修今”,这一因时变法论成为后期法家韩非变法论的基调.③“壹赏”、“壹刑”与“壹教”理论.商鞅主张“壹赏”、“壹刑”与“壹教”,意思是赏赐只能施于有功农战和告奸的人,重点奖励军功.同时,君臣、上下、贵贱一断于法,并指出要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实际上就是要用法家所主张的法令来统一思想,取缔其他各家,尤其是儒家,要求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实行文化专制.④推行法治的三要素:法、信、权,并强调“信赏必罚”,取信于民,从而达到禁恶劝善的目的.⑤“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主张如果像儒家那样主张轻刑和实行“德治”,势必助长奸邪而“以刑致刑”.他的这种建立在片面夸大暴力作用基础之上的理论和后来秦国灭亡的事实,进一步证明:这一主张正是导致法家思想走入歧途的致命因素.

(三)战国后期法家韩非及其法律思想特点

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韩国的公子.喜刑名法术之学,与李斯同师于荀况.他见韩国削弱,曾多次上书韩王,建议变法革新,未被采纳,于是退而著书立说,作《孤愤》等十万余言.韩非在政治法律思想上仍以“法治”为核心.这虽然是先秦法家的共同特征,但韩非关于实行“法治”的理论要比前期法家更系统、深入;在怎样才能推行法治的方法上也比前期法家更完备、具体;并在总结前期法家法、势、术三派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完整体系,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韩非的“法治”思想,基本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另一部分是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方法.韩非的“法治”理论,主要在于说明实行“法治”的历史必然性与必要性.为此,他提出了“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人民众而货财寡”的人口论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另外,韩非指出,实行“法治”必须“以法为本”,并重“法”、“势”结合的“抱法处势”,称它为“人为之势”.韩非是在吸收、继承和批判前期法家思想以及先秦诸家思想的基础上建立其以“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律思想体系的.[6]123这一思想体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基本上符合了时代的要求,故而形成了与儒家明显对立并带有显著功用色彩的“法治”思想的新派.

三、先秦法家“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总结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较多,且又各具特色,但总体来说,他们在政治法律思想上都坚持“以法治国”的“法治”,但在思想上仍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观

1.法家关于“法”的概念和性质.在法家兴起前,中国古代学者一般都把“法”与“刑”等同起来,当时传统的说法是“刑、礼为治”,法的概念很薄弱.法家兴起以后,这种“刑”、“法”不分的观念才有所改变.法家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各级官吏应依法办事,不能任意予夺.同时,法具有强制力.认为“法”是以刑为核心确定人们的财产地位,由君主或官府制定、颁布,各级官吏和所有民众都必须遵守的成文的行为规范.

法家从多方面论述了法的性质和特征,反映了那个时代人类对法的认识所能达到的高度.法家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准则,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是全体臣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家认为,法代表的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所以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刑罚应该不分贵贱等级,更不能因人而异.法家认为,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公”是法的灵魂,无“公”也就无法.人君立法、行法必须抑私奉公,而不能任私废公.在他们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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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69;,法律虽然是由人君制定出来的,但既已制定出来,则人人必须遵守,即使是天子、国君都要立公弃私.其中,韩非完全继承了商鞅等人的立法废私的思想.他强调法的公正性,反对包括天子、国君在内的统治者枉法任私、玩弄法柄和权术.这在封建社会的初期虽然是起到限制和打击贵族特权的作用,但在“权制断于君”的社会,要君主放弃特权,实行“刑无等级”、“君臣贵贱上下皆以法”,这是不可能的.

中国古代存在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神秘法传统.法家坚持法的公开性,其目的不外乎把统治者的意志强加于民,从上到下加强统治的法统,用“明白易知”的法令来统一人们的言行,以保证封建法令的贯彻执行.这种观点在当时确是一种进步思想,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

综上,法家对法的规范性、公平性、公开性等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法的一些共性,表明他们对法理学的研究达到了相当的高度,这是封建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大进步.2.法的起源.在法律起源上,法家都认为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四个阶段,大体反映了人类由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发展过程.韩非继承了商鞅的思想,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在他看来,人类社会最初也曾经历过一个没有争夺的时代.因为当时人口少,天然的生活资料多,人们用不着争夺,因而也不需要国家与法律.以后,社会发展了,“人民众而货财寡”,于是你争我夺,社会秩序混乱.为了适应社会的这一变化,就需要有国家和法律来“禁暴”、“止乱”.这样,为了制止争夺而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商鞅和韩非的这种法律起源论是典型的“唯物主义”的法律起源论.

3.法的作用.在先秦诸家中,法家对法律的作用最为重视.他们认为法律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定纷止争.商鞅、慎到、韩非几乎用相同的语言论证了法的这一作用.所谓“定分”,即是明确名分,其实质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只要名分明确了,人们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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