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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等特殊情况下,阻碍对其犯罪所得的追缴、不正当干预与漠视.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其司法适用要求较高,完整的配套程序才能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缺席审判以有效的判决依据没收被告人的财产.我国台湾、香港的类似于独立没收财产的程序也具有一定的特点:(1)对物不对人,与围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而展开的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是一种对人的诉讼不同,独立财产没收本质上是一种对物的诉讼,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物的归属问题,没收的主要对象是一类特殊的财物,即犯罪收益.(2)不以对被告人定罪为前提,独立财产没收独立于对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因而无需建立在对被告人定罪的基础之上.(3)适用比普通刑事诉讼更为宽松的证明规则,独立财产没收程序并不适用刑事诉讼中的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和“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4)注重保障第三者或者无辜者的权利.(5)专门的程序相配套,独立财产没收都规定有专门的程序.这种程序虽然没有普通刑事诉讼程序那样复杂、严格,但仍然为国家权力在独立财产没收制度中的运用设置了程序上的限制,并相应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二、未审没收财产程序与我国现行没收财产程序的比较

未审没收财产程序此次被编排在新《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其中最引起学术界讨论的是对于财产的没收问题.“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的规定,而且作为刑事强制的手段,没收是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益的最终处分,稍有不慎,就易产生“双刃剑”的效果.因此,对于财产的没收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必将出现不可遏制的严重后果.

新《刑事诉讼法》中没收财产程序与《行政处罚法》中没收财产程序、《刑法》中没收财产程序的相关规定有一定联系,但由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三者的区别也较大,下文将对这些区别和联系比较分析,以此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未审没收财产程序的选择性执法起到一定规制作用.

(一)新《刑事诉讼法》与《行政处罚法》没收财产程序的比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处罚种类.这一处罚种类涉及公民的财产没收,我国行政处罚法上的“没收”包括没收犯罪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是法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适用于其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犯罪所得,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经济利益,例如通过赌博获取的金钱,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获得的收入等.没收犯罪所得,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将行政违法行为人违法获得的经济利益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适用于通过违法活动获得非法利益的所有行政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个人所有的违法工具、违禁品等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适用于行为人拥有违法工具、违禁品等非法财物的所有行政违法行为.〔7 〕行政处罚法中的财产没收与未审没收程序中财产的没收都是没收制度的一种,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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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两部法律,我们可以发现两者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两者没收的对象都是财产;其二,两者进行没收的依据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其三,两者没收财产的性质都是相同的,属于违法所得.

两者的区别在于,就没收财产而言,未审没收的财产是贪污腐败以及恐怖犯罪所得,属于刑事实体性的问题;而行政处罚中没收的并不涉及行刑事责任,只是涉及行政违法或者是非法,大多集中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违法所得”应当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实际收入,必要时,包括生产成本在内.就没收手段而言,未审没收财产严格于行政处罚法中的财产没收,主要涉及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而且对这些手段的适用也应限制.就没收对象而言,未审没收财产现行规定的是贪污腐败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涉及国际性犯罪,而行政处罚法的没收对象则绝大多数是在国内进行经营生产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就调整法律而言,行政处罚中没收财产是受行政处罚实体法的调整,未审没收财产则是受新《刑事诉讼法》程序法的调整.就其没收的主体也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法没收的主体是政府部门,而未审没收财产的没收主体则是司法部门中的人民法院.就救济程序而言,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财产设置了听证程序,只有听证程序之后,没收主体才能依据听证的有关记录进行没收,否则就是非法没收.而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未审没收只对第三人参与诉讼进行简单规定,并且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程序.

(二)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没收财产程序的比较

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我国刑法将没收财产规定为一种附加刑,特别没收是指对与犯罪密切相关的特定物品的没收.特别没收的对象,一般是犯罪相关之物,没收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取得财物所有权的行为违法,或者滥用自身物品的所有权.〔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没收就是一种特别没收,其对象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腐败犯罪而产生或获得的财产.新《刑事诉讼法》的未审没收财产程序在一定意义上比照公约要求而规定,故笔者认为也是一种特别没收制度.由于以犯罪为规制对象,围绕犯罪的侦查、认定与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程序的法律规范总和是刑事法上对没收的定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同属于刑事法律,因而两者的没收财产程序有其相联系的一面,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两者没收的对象都是财产;第二,两者进行没收的依据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第三,两者在没收主体方面,都是法院.当然,更多的学者认为《刑法》与新《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与程序、目的与形式,因此两者的没收财产程序区别性也较大.其主要体现在:第一,就没收财产性质而言,未审没收的财产是贪污腐败以及恐怖犯罪所得,属于犯罪中的“赃款”;而刑法中没收的财产并不涉及违法或者是非法,是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对其没收是一种惩罚手段.第二,就没收对象而言,未审没收财产现行规定的是贪污腐败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涉及国际性犯罪;而刑法的没收对象多是国内的经济类犯罪被告人或是罪刑较轻的其他被告人.第三,就调整法律而言,刑法中没收财产受刑事实体法的调整,而未审没收财产则是受程序法的调整.

(三)我国没收财产程序的选择性执法及其规制

选择性执法,是法制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关于其定义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指执法主体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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