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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处“法律”包括哪些呢?对此,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次授权,于1986年10月28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同时,又于2009年10月26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于其第八条补充规定:“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知,规定司法裁判依据的“法律”应作狭义理解,包括: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决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相关国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只有上述三类“法律文件”可以具体规定,哪些“法的渊源”可作为法院司法裁判文书援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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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综合上述“法律文件”归纳得出:“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而《宪法》并不属于法院司法裁判文书援引的“法律依据”的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无需遵循《宪法》的约束.

人民法院无权也无法对宪法作“适用性援引”

至此,在上述可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未发现有关《宪法》可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正面证据,反而,有一些宪法不得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反面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由此可见,宪法不能成为人民法院案件裁决的依据,即人民法院无权将宪法条文作为案件裁决的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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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不得对宪法做“适用性援引”.

除此以外,宪法无法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另一个原因是,我国宪法规范缺乏直接、明确的责任性规定,无法根据宪法做出最终的责任性制裁.众所周知,一个完整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部分,即假定、处理以及制裁.而纵观我国现行《宪法》规范,仅有少量《宪法》条文包含“制裁性”的内容,如《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而一旦缺乏制裁性规定,即使法院援引宪法,宪法本身也无法为不法行为提供责任性规定,从而使得宪法的适用流于形式.

人民法院有权对宪法作遵守性援引

虽然人民法院无权适用宪法,无权对宪法作适用性援引,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对宪法作遵守性援引,因为宪法遵守性援引是宪法实施中“宪法遵守”的具体表现.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条文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宪法遵守性援引的本质是宪法遵守.所谓宪法遵守即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显然,相较于宪法适用,宪法遵守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我国所有法律主体均有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义务.而根据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其宪法遵守的内涵包括:依法行使审判权义务;对一切不法行为追究义务.为此,《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也回应了人民法院的这一宪法义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而,人民法院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案件的受理,一切不法行为均应予以惩处,以实现对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保护,这是我国人民法院必须遵循的宪法义务.

宪法遵守性援引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义务的体现.宪法遵守性援引是人民法院履行“对一切不法行为追究义务”的必然要求.法律权利作为宪法权利法律化的结果,法律权利体系的丰富有赖于国家立法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然而,在宪法权利法律化不充分,在必须保障人权而又无其他法律可依据时,法院要遵守其“对一切不法行为的追究义务”,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对宪法援引的需要.故而,从人民法院宪法遵守性援引的情形来看,多是由于对具体纠纷所涉权益的保护无法律可依,而仅有宪法条文有抽象性的规定,特通过法官对宪法条文的“个别性解释”,将该“所涉权益”纳入某一法律保护的范畴,以解决实践中立法缺位的问题.因此,该种援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法院对宪法义务的全面遵守,即根据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负有“对一切不法行为的追究义务”,以弥补因宪法权利法律化的不充分而造成的立法阙如,实现对宪法权利的全面保护.

人民法院对“宪法遵守性援引”的条件分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对宪法作“遵守性援引”.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要满足以下两个方面的隐含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完成对宪法的遵守性援引.

法官对宪法的适当解释权是宪法遵守性援引得以进行的必备条件.司法审判作为创造性活动,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实现具体案件与一般法律相结合,有赖于法官依照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些规范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最终裁判.由此可见,对法律的援引必然涉及援引主体对法律规范及具体案件事实的个人解读,笔者称其为“个别性解释”.其特征为:解释的主体为享有一定国家职权的个人,如法官、检察官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等;该解释并无普遍法律约束力,仅具有个案推定而非必然的法律效力,即可以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否定该解释的效力,如行政复议程序,上诉程序以及抗诉程序等;解释的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关键有赖于援引主体的行为动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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