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政治— 范文

关于客体论文范文集,与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础性问题相关论文下载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客体论文下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础性问题相关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客体及民商法学及自动化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客体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人类社会业已步入信息时代,计算机和通信等信息技术充斥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乃这个时代的显著特征,随之突显之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亦愈演愈烈.于此,法律作为权利设定、保护及救济之工具,通过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乃成为当务之急.在系统论述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之前,有必要对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础性问题进行简要探讨与梳理,只有在厘清基础性问题的前提下,才能更好的通过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关 键 词】基本概念;个人信息;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属性;法理基础


如何撰写论文综述
播放:29282次 评论:4107人

一、基本概念

到个人信息,随之出现的概念莫过于个人数据及隐私.国际上常见的称谓包括“个人数据”(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使用此称谓);“个人信息”(日本、韩国等国采用该称谓);“个人隐私”(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使用该称谓);经济和合作发展组织在《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中同时使用了“个人数据”和“隐私”两个称谓;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之《个人资料保护法》更是使用了“个人资料”这一概念.

(一)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指一种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系列符号的组合,这些符合的组合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亦包括家庭的一些相关情况等.如个人的自然情况:姓名、出生年月、身高、体重、性别、住址、种族、身份证、等.数据具有确定性,是对现实世界中人、事、时、地的一种客观反映.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第2(a)条规定,“个人数据,是指任何与已确认的或者可以确认的自然人的相关的信息”;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数据被定义为:任何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或任何关于特定个体的物质详情.”

(二)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任何可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即可识别特定个人的客观信息,客观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与客观数据数据相同.但是信息是指数据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1]数据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信息往往因收集主体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信息是数据的内容,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但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数据.没有转化为数据的信息同样具有价值.[2]经济和合作发展组织《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第1条就指出:个人信息,指与确定的和可确定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


本篇论文转载于: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475313.html

(三)隐私

隐私,顾名思义,隐蔽、不公开的私事.在我国现今语境下,提到隐私,人们通常想到的是私生活的秘密,而隐私权也通常被认为是私生活秘密权.[3]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隐私的内涵及外延在不断的得到扩展,至今仍没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对隐私权能作出明确、具体、详尽的定义.参考1995年10月美国商务部电讯与信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隐私与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白皮书中对隐私的定义,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1、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2、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3、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4、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5、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6、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7、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8、关于不被他人监视之要求的隐私;9、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

在当今国内学术界,对于个人信息之称谓及定义尚存在一定争议.不同学者之间的认识不能达到共识.齐爱民先生在2004年出版之《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中明确区分了“个人资料”和“个人信息”,坚持采用“个人资料”的称谓;[4]但其在2005年发表之论文《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一文中,在详细区别“个人资料”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却指出“保护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更能体现立法的目的”同时又论述“个人资料和个人信息应该是通用的概念”.[5]2005年梅绍祖先生在其发表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中认为“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可以通用,[6]但在2006年发表之《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两个问题》一文中却指出“进行隐私权的立法更为妥善”[7]周汉华先生则认为“概念的不同主要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使用习惯,实质上并不影响法律的内容”,建议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8]

实际上,不管是使用“个人信息”还是“个人数据”,其所要阐述之法律保护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础性问题的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客体论文范文集
0340;客体是一致的,称谓上的区分在理论研究上比较有价值意义,但是,本文认为“个人信息”这一称谓更可取.个人数据是对人个人情况的一种客观反映,也许通过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并不一定能识别一个人,而个人信息却是能识别一个人的信息,是信息收集者有目的而为之行为的结果,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至于个人隐私在我国的立法中并不可取,个人隐私与个人数据及个人信息之间的区别较大,能称之为个人隐私的是一定被包含在个人信息这个上位概念中,但是个人信息却不都是个人隐私属于个人信息但并非隐私.美国采用个人隐私这一称谓与其隐私权理论及法律传统紧密相关,而在我国,这一称谓既不符合我国的汉语言习惯,也容易与现存之立法产生矛盾与无法解释的理论上的冲突与混淆.综上,本文认为,使用个人信息更能体现立法目的及符合语言习惯.

二、个人信息之法律属性

有关个人信息的民法性质,目前学界对此尚有争议,依据齐爱民先生的分类方式,将目前学界较有代表性的四种观点称之为“所有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基本人权客体说”及“人格权客体说”.

三、所有权客体说

“所有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包含财产性利益,本人权利在个人信息法中的规定,应该采取所有权模式.该学说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个人信息记录的计算机化,欧洲和美国学者就主张采用财产权制度来保护个人隐私.20世家90年代,以市场调节和行业自治为主导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理论开始在美国得到政府推行,伴随着该理论的推行,为了更好的界定个人信息控制理论中的“控制”内涵,当时的学者就以经济法学为基础,强调财产权制度与市场机制在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作用,至此,也表征着个人信息财产化理论也从理论转化为实践.如:劳顿(kenhLaudon)要求企业使用个人资料应对个人进行合理的补偿.他们不能一边享受着使用他人资料的免费午餐,还一边侵犯其隐私.他将个人信息隐私危机归结为市场缺陷,导致该缺陷的根源在于法律未经个人信息的所有权赋予个人,反而是资料使用者对资料具有绝对的控制权.经济和法律体系必须将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归还给个人,由他们与资料使用者在市场上对资料进行更加准确的定价.[9]“所有权客体说”并不可取.主要原因是:个人信息在本质上既属于一般人格权保护之客体,并不能因为个人信息所蕴含之财产性利益而将其归结为所有权的客体并予以保护.姓名、肖像权利作为人格权利亦具有财产性权益,但并不能就凭此而将姓名、肖像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加以保护.若个人信息作为所有权的客体,那通过对个人信息的商业操作,使其商品化和物化,则人及人格被商品化和物化,这严重违背人性尊严中人本身即是目的之内涵.于是就有学者说道:至于高度属人化

1 2

关于客体论文范文集,与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础性问题相关论文下载参考文献资料:

民族政治论文

高中政治学科论文

政治论文

民主政治论文

政治学核心期刊

初中政治职称论文

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政治形势论文

初二政治小论文

时事政治论文

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础性问题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