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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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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世界残疾人口数大概占总人口数的十分之一,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常常受到身体上障碍的限制,并且由于大众的无知和不理解而遭到不同程度的歧视.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问题,是指为残疾人平等的参与社会劳动就业提供法律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责任之一,同时也符合人类社会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大趋势.本文通过对部分发达国家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的现状进行研究,探讨当前国际社会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的建议.

【关 键 词】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

一、引言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数,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和各类残疾人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例推算,2010年末我国残疾人总人数8502万人①,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平均每五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在这种情况下,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就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对残疾人本身来说,参加劳动就业可以获得稳定的工作收入,还可以增强残疾人的成就感和自信心,使他们融入社会工作和生活;对于社会来说,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是解决残疾人问题非常有效的途径.

劳动就业权所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国际上的相关公约也对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世界各国的法律还根据本国的国情,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做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我国的《劳动法》中对劳动就业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残疾人,并且《残疾人保障法》中也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做出了具体规定.考虑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具有非常重大的法制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美、日、德三国先进的、具有代表性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对中国残疾人社会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和建议.

二、发达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一)美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美国与欧洲相比虽然不属于高福利的国家,但是其对残疾人的法律保障却比较完善.通过对美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的研究,了解其发展历史、先进的理念和有效的经验,非常有益于提高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的立法水平和健全其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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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次禁止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是在其1973年颁布的《康复法案》中提出的,这是一部有关残疾预防和康复的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1990年,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了《美国残疾人法案》,该法案规定任何机构对一个具备资格的残疾人在应聘、雇用、晋升、辞退、补偿、培训和雇用期限、条件以及特别待遇方面,不得因其残疾而予以歧视.这部法案规定了对符合工作要求的残疾人在任何就业环节的歧视都是非法的,其中的就业条款被社会各界认可为推动残疾人经济和社会平等的最直接、有效方式.1999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又签署了一项重要的法令,该法令规定对于失去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应该予以提供再就业培训和求职辅导等一系列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措施,同时也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保障重心从提供福利保障转到使残疾人重获工作能力并鼓励其重回工作岗位上.美国针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障的法律规章制度远远不止这些,但是其所实施的政策与法规更加强调,通过发挥市场作用和动员社会力量来帮助残疾人自立和自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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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日本现有残疾人400多万,主要的劳动就业渠道分为两个:一是成立集中安排残疾人工作的场所,二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一定的比例招收残疾人员工.同时,日本政府正在调研开发一个新的残疾人就业领域,即通过信息无障碍远距离工作重心设施项目的帮助,雇佣残疾人利用信息技术从事远程工作.不仅如此,日本政府每年的预算中有相当大的比例用于帮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福利资金.

日本对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起步比较早,在1960年就颁布了《残疾人就业促进法》,这部法律法规帮助日本的轻度残疾人就业失业发展起来,但是中度、重度残疾人的就业率仍然比较低.因此,在1970年日本政府提出了主要以帮助就业困难的中、重度残疾人为目的的残疾人职业中心计划,该中心的职责为开展职业咨询、职业评价、职业指导到就职后的跟踪服务等工作.1972年到1982年期间,在日本全国47个地区都建立了这种职业中心.随着雇佣政策及法律制度的落实,中度、重度残疾人的就业失业也不断的发展起来.1987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关于残疾人的就业促进法》,将社区残疾人职业中心及在中心工作的残疾人职业咨询员专职位置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日本最为亚洲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比较系统、成熟,并且通过各有关机构的配合和多个相关项目的实施,使得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得到了全面的保障,可以说日本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体系是高水平、全方位的.

(三)德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对世界各国都具有重大影响.德国将雇佣残疾人规定为法定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将会面临罚金或被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惩罚.德国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残疾人这一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从而达到整个社会利益平衡的目的.

1994年,德国宪法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规定为基本权利,并且适用于国内的司法实践当中,使得国家在制定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进行司法判决的时候,都必须遵守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根据法律规定,德国任何一个具有20个或超过20个工作岗位的公共或私人企业,都要保留职位的5%给残疾人,有些联邦机构甚至要保留职位的6%.如果没有遵守这项法令,雇主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性征收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政府支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相关支出.2000年,由于政府颁布了新的规定,提高了补偿性征收的金额,使得企业在之后的两年中新增加了5万个残疾人雇员.德国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方面的法律比较严格,明确的规定了残疾人雇员的雇佣比例和相应的惩罚制度,同时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又具体制定了详细的就业政策.德国是一个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保障以国家法律保障为主,同时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非常具体而细致,在这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三、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

上述发达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有很多我们借鉴的地方,但同时也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有所取舍.我国在《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对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政府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残疾人就业实行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同时还颁布了《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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