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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实施了财产分割行为,而且这段时间里已经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会因双方的行为而发生变化,例如:一方或双方反悔,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其协议没有生效;一方或双方反悔,达成新的协议,此时旧的协议则因新的协议而失效;双方反悔,继续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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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经过前面的分析,现在我们可以将财产分割协议剥离出来看,虽然离婚时的财产处分是身份行为中的附随性行为,它同形成性行为解除夫妻关系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其毕竟还是以财产处分为内容,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依照双方的合意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而自主决定,法律不应否定其效力.当然也不是说只要是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分协议无论最后是否登记离婚都始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上文所列举的那几种情况,财产分割协议就因种种原因而不再具备效力.就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未果起诉至法院,还是当事人反悔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亦或是登记前双方签订了新的协议等等情况,实质上都是用“新的协议”(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是具体有形的也可以是通过行为而表现出来的)取代了原来的协议,也就是说笔者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应该是一个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不能因为没有以它为前提进行登记离婚而否认财产分割协议曾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过约束力的效力.这样认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这个为出发点我们再对司法实践中有关财产分割协议的条款进行分析:

“解释二”第8条

如前文所述,“解释二”第8条实际上是肯定了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机前的效力.至于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的财产分割条款能否单独生效的问题,笔者认为同一份协议中的不同条款,由于性质、法律的特殊规定等的不同生效时间存在差异也是正常的事情.由于婚姻问题是一个涉及人与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行为,而且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所有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十分的慎重,其法律效力的产生之能始于领取《离婚证》之时,而对财产进行处分是任何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自主进行的,只要双方达成合意那么便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

“解释二”第9条

“解释二”的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处分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处分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以得出:1.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条款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可以单独起诉;2.该条解释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可变更、可撤销性的有力法律依据,而且其变更撤销的将时间可延长至协议离婚后一年内.

(三)“解释三”第14条

对于此条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处分协议没有生效”的理解不能一味的认为这是在否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的法律效力,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这样不仅导致相关解释间的冲突而且也与现实生活中的处理情况不符.从财产分割协议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性质出发,它既可以因当事人达成合意而撤销也可以因法院的判决而撤销.一般情况下,双方是在无法通过达成合意而变更财产处分协议时才会起诉至法院,是否诉之法院也是当事人的选择,他们所期望的是在法院这一中立方的作用下达成双方都认可的新的分割协议.所以我们可以将当事人诉之到法院的行为看作是在行使变更、撤销权.据此,财产分割协议或条款在双方签字时生效也就符合了该条解释的规定.

五、在进行离婚登记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备对抗效力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条款是夫妻之间就共同财产如何处分所签订的,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其效力始于双方签字之时,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效力应该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当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到办理离婚登记这段时间里,如果其中一方与善意第三人进行财产交易,也就说他单方面处分了原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第三人来说,因为他们没有领取《离婚证》,其二人当然还是夫妻,他也不太可能获悉其二人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的.因此,第三人有权相信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具有处分权的,此时如果第三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那么第三人就能够取得该项财产,另一方就不得以他们以对财产进行其他处分为理由,要求确认该比交易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六、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将离婚协议认定为包含数个法律行为的复合协议,有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行为,也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有子女的还有划分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行为.其中解除婚姻关系是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登记才能产生效力,而财产分割协议是不要式法律行为,在双方达成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这个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之间进行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协议主体和处分内容均具有特殊性,所以当事人双方同时又享有对该协议理解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权,该协议会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改变也可因无法登记离婚转而诉讼离婚,通过法院的确认其无效而撤销,一旦撤销即视为自始没有发生过效力.但需注意的是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前部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释:

①许莉.离婚协议的效力探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


协议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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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史尚宽.亲属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

参考文献:

[1]余栋华.协议离婚中财

关于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关于协议类论文范文文献
产处分协议性质与生效时间研究[J].求实,2012.

[2]许莉.离婚协议的效力探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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