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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为会计准则由“旧”到“新”.

所谓“旧准则”,即指我国发布于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颁布于1995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而“新准则”,则指的是我国发布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新准则”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及经济形势的情况下充分借鉴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内容,不仅满足了改革我国会计准则的现实需求,同时也实现了与国际通行会计准则的接轨.

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对比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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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缺陷

在“旧准则”下,我国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常采取的方法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大类,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两种.两法(或说三法)并存虽为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选择方法提供了较大的余地,但也因此导致所得税会计处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且各企业间的会计信息也因核算方法不同而不具可比性.“旧准则”下,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主要内容和实际缺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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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不区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因而较为简单,也因此为大多数企业所采用.但缺陷在于应付税款法用同一方法处理本期发生的所有差异,无法反映出时间性差异对于所得税金额的影响,不符合配比原则,导致会计信息不符合相关性的原则,从而无法保证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以利润为基础,将引起的税会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且只有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所得税以及递延税款三个主要科目被设置,形式上简洁明了.但其缺陷在于后期调整较为繁杂、不易理解,若前后期间的税率发生变动,则更增加调整的难度且较易出错,看似简单,实则困难.

(二)“新准则”相对“旧准则”的主要区别

“新准则”所遵循的理念是资产负债表理念,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导向.与“旧准则”相比,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引入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过程中,二是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要统一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主要是针对原有的时间性差异概念已无法满足实际要求.随着我国企业合并、债务重组、资产减值等现象日趋普遍,企业的资产重估情况日趋频繁,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跨国经营等经济事项日益增多,产生了大量的非时间性差异,原有的时间性差异概念显然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而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则解决了这一问题,适应了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和市场化改革.

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要统一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以资产负债表理念取代原来的利润表理念,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确认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收益,更为规范、完善、切合实际地反映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从而最大程度实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旧准则”相比,在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对收益的理解、亏损处理、减值确认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均表现出较为重大的改变:

(一)计税差异方面

在“旧准则”下,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重心和出发点是利润表,计税基础源于利润表项目,并将计税差异划分为永久性、时间性两种,分别是由于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上以及时间上的不一致而产生,但对于两种差异的处理方法基本相同,无法反映出对于当期所得税的影响,体现出利润表观的缺陷.

在“新准则”下,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和出发点,计税基础源于资产负债表项目,同时引入资产、负债等计税基础概念,且将其作为规范的首要内容,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时产生的计税差异主要是由于二者在确认资产、负债金额上的不一致而产生,称之为暂时性差异,以此取代“旧准则”下时间性差异的概念,此差异又可划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可抵扣暂时性两种,对于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均可在报表中较为客观的体现出来.

(二)会计处理方法方面

“旧准则”利用利润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分别依据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得到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而本期递延税款则通过二者之差倒轧出,由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项目作为会计核算时的重心,递延税款便成为纯粹形式上的数据,其用途也仅限于用以平衡报表,而不代表任何资产或负债.

“新准则”利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分别依据经税法规定调整后的会计利润和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差异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得到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本期所得税费用则通过二者之和倒轧出,由于会计核算时的重心是确认资产、负债,因而只要在真实公允的原则下核算出资产和负债,便可保证此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所得到的所得税费用信息得有效性和真实性.

(三)对收益的理解方面“旧准则”利润表观下的收益只包含了已实现的收益,在实际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利用“旧准则”利润表债务法,通过将会计利润与适用税率相乘得到所得税费用,由于本期会计利润只包含已实现的利润,因而最后得到的净利润的依然只包括已实现的利润.这也正是利润表观的具体体现.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观下的收益则采取的是全面收益的观点,除了已实现的收益之外,还囊括了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等未实现的收益,即收益等于已实现的收益+未实现收益,从而形成新的盈利模式.在实际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利用“新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得到包含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者在内的所得税费用,而递延所得税是税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因此实际计算收益时就将递延到未来的未实现收益包括在内.

(四)亏损处理方面

我国现行的税法准许企业对自身亏损进行税前弥补,期限是发生亏损后的连续五年,且在弥补当期不需将用来弥补亏损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中.在“新准则”下,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采用当期确认法来其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在亏损当年确认以后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并将上限划定为未来可能获得的且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税利润,还需判断这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五年内能否充分转回,若可以,则可确认以后抵减所得税的利益,若不能,则不应确认.

(五)减值确认方面

在“旧准则”下,递延所得税借项和递延所得税贷项是递延税款的两种表现形式,在会计处理时对于递延所得税借项并未进行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中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对于已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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