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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教学方面论文范文集,与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的培养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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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知识层次和理论水平;由资深教师和学生代表联合考察待聘人员的教学效果.这样做虽然不ߌ
关于高校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的培养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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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能全面反映待聘人员的教学能力,但至少能反映出待聘人员的教育教学潜质,为全面提升高校法学教育教学质量,打下良好的师资基础.

(2)以教研室为单位,成立专门的法科教师理论教育教学培训平台.

目前各高校的教研室活动,基本以开展教师教学考察与评价为主,这恰成为将其改造为法科教师理论教育教学培训平台的重要基础.

在教育教学技能培训上,各法学院校可以教研室为单位,以课程教学改革为方向,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针对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包括分析课程教学内容,探讨教学方法,反馈教学评价,实施教学改革等.通过这个平台建设,不仅有利于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培训的常态化发展,而且可以为法科教师共享教学资源提供场所和途径.借助于这个培训平台,法科教师之间还可以相互交流教学心得,启发教学思路.

(3)建立法科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拓展法科教师实践教学技能培训途径.

不论是“双师型”教师制,还是“顶岗培训”制,各法学院校普遍就提升法科教师的实践技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正如前文所述,在我国高校法科教师实践技能普遍不强的情形下,依靠这种短期的培训,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必须建立长期、长效的法科教师实践培训机制,即建立法科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如与企业法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与法律实务有关的组织、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实现法科教师从上岗培训到在岗培训的不间断培训平台,一方面为法科教师职业技能培训提供真实工作环境与条件,另一方面为法科教师理论与实践知识教学的融合提供教学资源.

实践教学是形成法律职业习惯和建立法律职业认识的重要工具.无论是严格法科教师任职标准,还是建立教学技能培训平台,最终目标都是提高法学教师的实践教学质量,因此法科师资队伍建设须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能力评估机制,从单纯课堂教学评价转变为“教学工作状态评价”[4].只有提高法科教师自身职业技能,并借助实践教学中师生间的学术探讨与体验交流,才能更好地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激发课堂参与的积极性.

(4)成立专项基金,为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培训提供物质保障.

虽然国家已经加大了教育投入,但各高校办学经费还是普遍紧张.为了加大法科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的培训,学校应成立专项基金.首先,学校应鼓励法科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各项交流、培训活动,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教学交流活动,并为其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其次,学校应鼓励法科教师积极提高自身知识水平、能力素养,和积极参加学历进修和技能进修,并给予一定的制度保障,在资金、资源上给予支持;最后,还应鼓励法科教师从事各种兼职法务工作,并在工作量、工作津贴补助等方面予以物质保障.有了坚实的经济保障机制,法科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就能顺利进行.


本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yishu/040120839.html

2.改革法科教师教学工作评价考核机制.

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中,重要的是对教师工作评价考核机制的改革.对于高等法学教育而言,如何科学、准确地评价法科教师的工作质量,是决定法科教师工作状态的重要因素.与理工专业不同的是,高等法科教育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往往是由同一教师担任,并未设置专门的实验辅助人员,所以对法科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改革现行法科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机制,实行“双轨制”考核标准,实行不同的考核标准.

(1)教学工作评价指标要“双轨”.

科研和教学本来分属于不同的活动领域,科研工作主要侧重知识发展,教学工作主要侧重知识传播,两者在教育领域具有高度相关性.鉴于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评价的“主观性”,目前法科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评价还主要以工作量等量化指标考核为主,难以反映教师教学工作的真实状态.因此,为全面、客观反映考察对象,教学工作评价指标要兼具“量化指标”和“质化指标”,即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三个方面设置一级指标,并在其下分设若干二、三级指标,提出定量、定性评价标准.同时注重对法科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性评价”,即不仅着眼于法科教师已具备的教育教学素质,更要考察其未来的职业发展空间,为法科教师改善自身教学工作上的不足提供帮助和指导.(2)教学工作中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工作量计算方法要“双轨”.

目前在高等法科教育中,课程课时一般包括理论教学时数和实践教学时数(也包括专门的实践课程,如模拟法庭),且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标准课时是一样的.这样的课时计算方法显然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高校法科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毕竟法科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付出的时间、精力要大于理论教学工作.如果不能科学计算法科教师的实践教学工作量,就会严重影响法科教师实践教育教学技能的提高.所以高等法科教育中,有必要根据开展实践教学的学生人数、实践项目类型及教学时间等因素,适当提高实践教学的标准课时.只有充分尊重法科教师的教学劳动,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按劳分配”,保障法科教师的教学权益,才能为法科教师更多、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提供制度激励.

(3)职称评审中教学与科研评审要“双轨”

为切实加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督促高校教师提高教育教育质量,各高校纷纷开展人事制度改革.2007年浙江省正式出台《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将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有的学校实行评聘分开,对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破格聘任高一级职务,如沈阳师范大学2007年在学校职称评聘文件中就作出了上述类似规定.但要从根本上改变高校法科教师不重视教学工作的现状,则必须改革现行职称评审体系,可以设立“教学型职称评审”和“科研型职称评审”序列,由教师选择其一参加职称评定.只有将教学与科研都作为职称晋升的依据,才能让“晏才宏”事件不再重演.

参考文献:

[1]王翰.法学教育研究(第6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

[2]付家东,杨河,曹乔华.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及其实施的相关问题研究[J].云梦学刊,2011,(7):103.

[3]李先富.大学教师聘任制——基于大学学术性特征的分析[D].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26.

[4]周鹏飞,罗尧成,曾忠.美英高职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做法及启示[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01):9.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教育厅教改项目“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财税法》课程建设”(主持人:廖丹.课题编号:2012329),立项文号:湘教通[20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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