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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判处.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1)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对于累犯,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累犯分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两种.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4)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同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对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宣判前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8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其总和刑期为13年,应执行的刑期在8至13年之间.

(5)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此外,我国《刑法》还对减刑,假释和时效作出了规定.

(四)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了十大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结合刑法的有关规定,观看CCTV12视频:《法律讲坛——要命的报复》

第三节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王老太太有两个儿子.在困难年月,有一天,老太太得到一个大饼.老太太的两个儿子都比较计较.为避免儿子说自己偏心,老太太想了一个办法,把饼分开了.两个儿子都没有话说,心服口服.

思考:老太太是用什么样的方法将饼公正地分给她的两个孩子的

此案例告诉我们,程序异常重要.老太太并没有规定哪个儿子具体分多少饼(这是关于实体法的内容),只是规定了分饼的程序(而这部分就是关于程序法的内容),于是,问题就解决了.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程序是司法的灵魂.

程序法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重要保障.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它主要包括诉讼法和仲裁法两大部分,其中,诉讼法又分为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三种法律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1,民事诉讼概念

它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管辖

(1)概念: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种类:

A,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

B,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问题.

C,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

D,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制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3,民事诉讼当事人

它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1)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3)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由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4)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二)民事诉讼程序

1,审判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中通常适用的基本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民事纠纷案件外,都应适用的程序.它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作出判决或裁定等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简易程序.这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它与普通程序相比,起诉的方式,受理的程序,审判组织,庭审程序等都较为简便.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它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出的上诉期限为10日.自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除发回重审的案件外,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4)特别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A督促程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B公示催告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的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C破产还债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还债的程序.

2,执行程序

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案例:

在中国西北的小山村,农民庆来与村长发生冲突,被村长踢伤下体.庆来的妻子秋菊忍不下这口气,为了要个说法,带着六个月的身孕,踏上漫长的路去告状.她从乡里告到县里,又从县里告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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