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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方面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建筑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范例文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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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发生,且事实清楚不予查处或查处后不予强制(或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强制(或处罚)种类,或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按规定幅度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的和不按程序逐级审批,实施行政强制(或处罚)时不作出强制(或处罚)决定的,

(五)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违反规定擅自收取保证金或者将罚款,保证金以及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对上级交办查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

(八)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行政强制措施及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工作不负责任,丢失卷宗或重要证据材料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无法定依据列为征收对象的,

(二)擅自确定征收标准的,

(三)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四)对征收事项未进行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

(五)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六)对依法应当予以征收而决定不予征收的,对依法不应予以征收而决定予以征收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裁决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裁决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裁决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调解而不举行调解的.

第十条对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工作人员及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的各类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职称(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四)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调离岗位或依法辞退,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第十三条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然责令改正,仍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空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的,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未以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的.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不按法律规定滥罚款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罚款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单位负责人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其和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工作人员强令实施违反规定收费和罚款,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系统内受聘从事管理活动的协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参照本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涵江区住建局行政监督检查权统计表

单位:(盖章)时间:2016年3月6日

序号权力类别项数权力编码范围1行政监督检查20PT03JS-JD-0001至PT03JS-JD-0020合计20项

涵江区住建局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编码公开

形式公开

范围公开

时间监督检查频率

(至少次/月,季)承办科室

和负责人权力依据备注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PT03JS-JD-0001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1次/月涵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吴锦云(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

(5)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2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PT03JS-JD-0002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3次/季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陈智斌(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二条.3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强制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PT03JS-JD-0003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1次/季涵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吴锦云《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部令第81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事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PT03JS-JD-0004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6次/年区新材办颜秀明(1)《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部令第109号)第十九条,

(2)《"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设部建标[2005]124号)第三十一条,

(3)《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99号)第二十七条.5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PT03JS-JD-0005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2次/年涵江区住建局建安股

陈金焰(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6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PT03JS-JD-0006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2次/年涵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吴锦云(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部令第143号)第三条第二款.7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PT03JS-JD-0007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1次/年涵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吴锦云(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六条,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部令第148号)第四条第二款.8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PT03JS-JD-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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