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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方面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建筑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范例文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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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同志作为联络员,积极做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

2,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是一个新课题,各股室,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抓紧学习,勤于钻研,尽快熟悉掌握规范工作业务,在稳步推进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的同时,要着眼长远,拓宽视野,适应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积极进行大胆,有益的尝试,不断探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方式,方法.同时,要突出制度建设,注重机制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3,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全体干部职工要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要加强与区法制办,区效能办的沟通联系,多请示,多汇报,及时传达落实区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部署,要求,及时汇报我局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4,跟踪督查,严肃问责.要明确各自责任,合理分工协作,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要将开展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列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凡发现作风不实,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责任人严格问责,推动工作落实.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监督检查通知

抄送:区效能办,区法制办

涵江区住建局2016年3月6日印发

涵住建〔2016〕51号

涵江区住建局关于成立

规范行政监督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监督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凌文东(区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陈金洪(区住建局副局长)

黄天富(区住建局副局长)

钱金存(区住建局副局长)

卢志宇(区住建局总工程师)

陈国富(区住建局总支副书记,纪委委员)

林振东(区住建局主任科员)

方明銮(区住建局主任科员)

卞凯欣(区住建局主任科员)

游丽香(区住建局副主任科员兼办公室主任)

成员:李淑美(会计核算中心主任)

陈金焰(建安股股长)

林先胜(审批室主任)

陈晓剑(城管股副股长,负责人)

李育(城建股副股长,负责人)

董林春(村建站站长)

吴锦云(质监站站长)

陈智斌(安全站站长)

郑剑文(园林处主任)

姚韶勇(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陈金秀(环卫处主任)

陈锦坤(垃圾处理中心主任)

张开华(卫管处主任)

颜秀明(新材办主任)

吴俊程(市政维护管理处主任)

黄任(公园管理处副主任,负责人)

佘富(城投中心副主任)

刘松芬(散装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游丽香(兼).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权力领导小组通知

涵江区住建局2016年3月6日印发

涵住建〔2016〕56号

涵江区住建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权力

运行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促进我局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运行权力.现将《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制度》,《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权力制度通知

抄送:区效能办,区法制办

涵江区住建局2016年3月6日印发

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工作公开制度

(试行)

一,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制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项目应当通过政务网,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全面公开,并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向公众进行宣传:

1,本单位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非行政)条件,申请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时间,

2,本单位行政处罚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

3,本单位行政强制的种类,事项,法律依据,具体规定,条件,程序,办事时限,

4,本单位行政征收的收费项目,法律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

5,本单位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受理条件,时间和地点,

6,本单位行政确认的事项,法律依据,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确认证件(或其他凭证),收费依据及标准,救济权利.

三,下列项目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本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便当事人查阅:

1,本单位行政征收的收费项目,法律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

2,本单位行政确认的事项,法律依据,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确认证件(或其他凭证),收费依据及标准,救济权利.

四,本单位实行行政自由裁量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决定成立区住建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对在行政权力中出现的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局务会议参会人员,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三条行政执法集体研究的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

(二)依法应当研究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项目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项目的案件.

第四条审理,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审理,办案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理,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理,办案人汇报.

第六条审理,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审理,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理,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涵江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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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实施建设行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工作人员及受住建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的各类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过错追究具体由局务会议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系统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致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实行违法错案追究制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受到本规定追究的工作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和申诉权.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法律,法规有前置条件规定的,在前置条件未具备的情况下,且未经同意而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强制(或处罚)对象错误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或处罚)依据或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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