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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六)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

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七)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人员要求托管人事档案的,应当提供免费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八)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当进行考核鉴定并为其出具见习证明.

(九)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十)见习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毕业生有创业愿望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6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六,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相关政策

(一)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助理制度,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采取科研助理等方式,积极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使其在1年至2年内参与相关的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工作期间可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鼓励高校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三)省教育厅立项的科研创新平台(高校重点实验室,高校工程中心,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攻关项目等),大学科技园,高校科技企业等,必须优先聘请高校优秀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省教育厅将把"是否吸收优秀毕业生"作为有关高校申请教育厅项目以及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中的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

(四)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高校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服务协议的有关内容,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7号)文精神执行.

(五)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国科发财[2016]97号文精神执行.

(六)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其工龄,社保等相关问题按国科发财[2016]97号文精神执行.

(七)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利用高校科技创新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粤教科[2016]60号)

七,高校毕业生的入户政策

(一)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公安部门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条件,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集体户口.高校毕业生户口可选择落在单位集体户口或符合规定的家庭户口上.高校毕业生凭录(聘)用相关材料或创业证明等办理落户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相关部门研究制订.

以上政策选自《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6〕76号)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即:陆河,清新,连山,连南,阳山,乳源,新丰,揭西,连平,和平,东源,龙川,紫金,大埔,丰顺,五华县)工作.对主动要求到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非当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实行奖励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9号)

(三)部分涉及毕业生户口的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16]34号)

2,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公办学校任教等其户籍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县城,有条件的可迁往就业所在地级市的城区.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师〔2016〕7号)

3,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

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16〕50号)

(四)广东部分市接收毕业生政策

1,广州市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政策

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予人才本人迁入本市(广州)非农业户口,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穗府[2003]72号文)

2,深圳市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应提供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6年3月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7号)同时废止.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3号)

八,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政策

(一)为给予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缓解就业压力,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对暂未落实单位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可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就业.

(二)暂缓就业的范围:

1,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阶段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

3,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4,报考研究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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