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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规定外,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课程完全相同的均可免考(所谓"完全相同"是指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学分相同).

四,考生参加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参加PETS—2级笔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

五,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符合《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有关条件者,可免考相关课程.

第二十条考生在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或主考院校提出免考申请.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考生,须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一,毕业证书(肄业生,退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二,原毕业(或就读)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或由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签有"此件复印自(摘自)×××同志毕业登记表(档案)"字样的成绩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无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者,须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是否国民教育学历的证明.

各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述资料交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审查,报送省自学考试机构进行审批后方可免考.第二十条省范围内不需办理转.自学考试助学班在籍考生不能转籍.第二十条考籍转出

凡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报名参考的考生可申请转籍.

一,已取得一门以上合格成绩,可持身份证,考籍证,课程合格证到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登记表》,经省自学考试机构审核无误后方能转出.考生考籍转出时,省自学考试机构要将其考籍证收回并注销其考籍.

二,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必须在本省办理毕业手续,不予转籍.

三,转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籍档案要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由省自学考试机构负责以机要件寄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并留存根备查.转籍考生不得自带档案.

四,,在停考期间不得.

五,考生自办理考籍转出登记手续之日起,原则上三年内不予办理再转入手续.

六,考生转籍材料,须重点保证考生基本信息(包括考籍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及转入转出地址的准确性.考生的转籍申请,一经受理必须在三个月内将考生档案送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对于因未能及时送交考生档案,自学考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考籍转入

一,已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转来我省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自学考试,可在我省规定的报名报考期间,直接到所在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报考手续,取得我省的考籍号后,考生再申请办理考籍号合并手续.只办理在我省取得考籍前成绩合格课程,办理了借考手续的考生.

二,外省转入的考籍档案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机构通过机要件的方式递.不接受考生自带转籍档案.

三,凡考籍转入我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我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我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方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免考课程参照我省该专业相同标准执行.

四,凡考籍转入我省的专科考生须在我省参加5门以上课程(含5门)的考试且成绩合格本科考生须参加4门以上(含4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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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的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不受).

五,需在我省申办自学考试毕业手续的考生必须在毕业办证前三个月办妥转籍事宜.

六,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考籍的考生,毕业考核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考核.

第二十条因违纪舞弊被停考期间到外省参加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本省考生因长期(一年以上)在外省工作,难以返回本省参加考试者,可以由单位出具证明,到考籍所在的市(州)自学考试机构申请办理到外省借考手续.

一,考生在外省借考期间,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生在外省借考期间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必须按照考生转入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转籍手续.

第二十条为避免考生在我省与外省,市之间交叉考试,除办理了转籍或借考手续的考生外,其余考生不得在外省参考其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对办完转籍,借考,及免考手续的考生,省自学考试机构在中分别作好"转出","转入","借考","免考"标志,并进行数据处理.

第章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毕业证书:

一,考完所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四,课程免考,课程替符合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毕业证作程序:

一,考生申报

(一)考生对照所报考专业的毕业条件,凡规定报考的课程考试与考核(含笔试,口试,实,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全部合格,即可在省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上半年6月5日—6月10日下半年12月4日—10日)登陆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递交毕业申请.

(二)考生递交毕业申请后,于考籍所在市(州)主考院校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考籍证和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各类证件,转籍证明多考籍号合并考生的考试证件证明材料本科毕业的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到当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毕业申请信息确认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手续.

(三)申报毕业的考生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到县(市,区)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现场核对确认.考生认真核对所采集的信息(包括,信息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确认.考生本人在《回执单》上签字,一份贴在毕业生档案袋上,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考生确认签字后的信息仍误影响如期毕业,由本人负责.

二,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初审

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受理考生递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后,应及时核查所有内容.审核,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并通过"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审核标记,进而向市(州)数据.考生的证明材料统一装入考生考籍档案袋,上交市(州)自学考试机构.

三,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审核

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在省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地区考生的毕业审核工作.审核中,除对纸质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后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外,还要对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网上审核,完成对上报省自学考试机构数据的提交.市(州)或主考校自学考试机构对于纸质档案材料分类整理,在规定的时间统一上交.

四,省集中审省自学考试机构在受理市(州)交的纸质档案材料后,组织统一审.经省自学考试机构主考院校审定无误后,打印毕业生名册(一式二份,省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各一份.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发至考生.

第三十条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主考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考生领取毕业证在省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每年8月10-20修改当年6月毕业证差错,2月1020日修改上一年12月毕业证差错)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身份证,考籍证等,到所在市考办或主考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审批同意后修.第三十条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的,不予补办,下一次.

第三十条毕业生的电子注册省自学考试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为月日前,下半年为次年的月日前)将毕业生信息上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坏时,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可以申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凡需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持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的原件,复印件到原来申办毕业的县(市,区)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填写申请表,交验生登记表毕业原件,复印件市(州)级报刊刊登的遗失启事经县(市,区),市(州),主考院校和省自学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后,由省自学考试机构发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毕业证书的甄别与认定:

一,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或聘人员所持有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真伪存有疑问,可持单位介绍信到省自学考试机构对毕业证书进行甄别.

二,毕业生数据库中不能查到的,省自学考试机构负责查核毕业生花名册经查核确属伪造的证书,一律没收并用人单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人员照.第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制定的考籍管理有关规定与本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湖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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