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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等.


怎样撰写博士后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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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站期间,经专家鉴定,取得与上述要求相当水平的其他科研成果.

4.博士后完成双方签订《工作协议》规定的所有条款,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并通过流动站专家评审组评审,达到考核等级合格要求者,到校博管办办理相应的出站手续.

5.经流动站专家评审组评审,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为"优秀"者,可以授予"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后"称号,并给予5000元奖励.

6.未完成协议规定的研究任务,未能达到上述出站考核合格等级的基本要求,即视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按退站处理,不予办理"博士后证书".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的企业博士后,其考核不受上述要求限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程序

博士后出站前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并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工作总结,和相关的科研业绩复印件及完成教学任务证明书,并向流动站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加)作在站期间科研工作汇报.专家评审组对其研究成果,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评定,所在流动站的博士后工作小组综合《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通讯评议书》意见,将评定结论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校博管办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定意见,对博士后做出评价,并报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十四条博士后退站处理

1.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有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2.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且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对于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

3.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关于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博士后站点经费

为加强各博士后站点建设,学校每年划拨给每个博士后站点1万元建设经费,另按当年每招收1名在职博士后划拨1万元,1位统分统招或留学回国博士后划拨1.5万元,联合招收,定向委培以及个人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按照协议缴纳的博士后联合培养费和管理费用额度的二分之一划拨相应的培养,考核,评审等费用.博士后站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站点宣传,管理人员参加会议差旅费,博士后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添置,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科研评审等所需支付的专家评审费以及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奖励等.博士后站点建设经费开支标准按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合作导师所招收的博士后在出站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予以奖励1000元/位.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的单位可视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配套补贴或奖励.

第十六条博士后资助经费

目前我校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来源主要有国家资助,福建省人民政府自筹资助,学校自筹资助,博士后所在单位(指定向委培,在职人员)资助,企业联合招收培养资助等.学校将统筹使用上述经费,为每位博士后提供两年的科研资助经费,标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2万元,自然科学类4万元.

企业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以及个人自筹经费招收的在职脱产博士后,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科研资助经费,还须向学校缴纳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合作培养,管理等费用,费用标准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基金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所有进站符合条件的各类博士后都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及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资助金获得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助金.流动站单位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学校财务处对资助金单独立帐,代为管理,报销需经校博管办审核.流动站单位每年向基金会提交资助金使用效益情况的报告,获资助的博士后项目完成或出站后须向流动站单位提交资助总结和经费使用明细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校博士后基金资助

在站博士后完成规定的基本工作要求,若日常经费紧张,可向校博管办申请校博士后基金资助.资助金开支范围包括论文,专着发表,专利申请,调研,参加学术会议及其它科研所需的费用等.校博士后基金资助的限额一般为1万元,留学回国博士及外籍博士后最高可达2万元,个别优秀成果资助经学校特批,可以适度增加资助额度.校博士后基金所资助的成果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XX博士后流动站"为第一署名单位,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十九条博士后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博士后经费报销须经合作导师审核,人事处负责人审签.博士后用日常经费或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等物品属于国家财产,应按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博士后出站时应将有关物品移交给博士后流动站,由所在站点验收.

博士后出站后不在本校工作,其未用完的经费,由校博管办统筹掌握用于博士后工作,如其出站留校,可将未用完的经费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全国博管会规定,学校可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中提取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章博士后校内待遇及职称评定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校内待遇

1.生活待遇

人事关系转移到学校的统分统招博士后,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学校统一按每人每月450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生活费用(含工资,奖金,生活补贴,配偶补助等),最多发放24个月,并参照校内新进博士标准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博士后的其他有关费用学校不再承担,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有关工作适当给予劳务补贴.

博士后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发放.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工作,则从出站或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经费.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工作时间,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博士后日常经费.

2.配偶,子女的随迁

人事关系转移到学校的统分统招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博士后子女入学(托)可凭校博管办出具的介绍信在幼儿园,附小,附中办理借托,借读手续,接收学校不能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博士后出站时,其配偶子女随其迁出.

3.住宿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学校博士后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博士后进站后,住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安排,房租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出站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须及时从该住房迁出.博士后对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应爱护使用,离站时应主动通知后勤管理处检查住房,家具,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博士后期满出站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来(留)校工作待遇

博士后出站来(留)校工作的人员如符合学校的引进人员条件,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优惠待遇.

第七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5号),国家将定期开展博士后流动站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主要考察流动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侧重考察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情况和科研工作情况.

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流动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福建省和学校相关文件,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加大对流动站的宣传力度,做好站点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实施规范化管理.同时,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增加经费投入,积极招收优秀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打造成为发展科研,培育人才,吸引人才,选拔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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