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相关论文范本,与代人修改文数学相关论文摘要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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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07]研字6号

西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而设置的,具有行业特色和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类别,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毕业后同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仅取得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校,院(系,中心)分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协调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具体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培养及学位授予等项工作.

第五条各相关院(系),中心设立专业学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负责人任组长,并配备专人具体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招生录取

第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当年招生简章中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学校组织的专业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录取按照国家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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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面试由各院(系),中心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面试工作小组,成员由各院系,中心的负责人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无直系亲属报考的5名以上人员组成,面试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九条面试注重考察学生的政治思想,综合素质及从事专业工作的潜在能力,实行差额面试.成绩须填写《西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面试成绩单》,并交研究生处存档.

第十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签署《西北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委托培养协议书》或《西北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自筹培养协议书》,并按协议缴纳培养费.

第四章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所在院(系),中心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到各院(系),中心进行注册.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注册者,取消其在校学习资格.各院(系),中心应在规定注册报到日期后的第三周将注册学员名单报研究生处.

第五章学习与培养

第十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采取弹性学制,各专业学位的学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者,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并由所在院(系),中心通知研究生本人或所在单位.

接受学位教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校不受理其休学,保留资格等申请.

第十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各院(系),中心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特点及专业情况制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执行.各院(系),中心应按照批准的培养方案落实培养计划,并制定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培养计划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由各院(系),中心具体实施.课程教学按照《西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外语,政治,数学类课程为学校统考科目.考试每年组织一次,由院(系),中心将参加考试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处,由学校统一组织.根据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培养质量评估体系及社会评价要求,学校可将其它课程定为学校统考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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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或考查合格,才能给予规定的学分.考试的记分采用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百分制.考查记分采用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记分制.

第十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如需免修课程,须事先办理免修手续,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并注明系免修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可申请缓考,缓考必须经各院(系),中心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课程考试.无故旷考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第二十条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凡在课程学习期间请假超过该门课程的三分之一学时,本次不能参加该门课考试,须申请重修.

第二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由各院(系),中心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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