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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会议审议.决议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考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对照表

100年11月1日100学年度第1学期第6次行政会议讨论

修正条文现行条文说明第十四条已於国内,外取得学位之论文,不得再行提出,否则视同舞弊.第十四条论文以中文撰写为原则.已取得他种学位之论文,不得再行提出,否则视同舞弊.配合教育部学位授予法进行修正,删除现行以中文撰写为原则之规定

,并增列国内,外取得学位之论文,不得再行提出之规定.第十五条学位考试及格

之论文或技术报告应直

接於本校图书馆「电子学

位论文服务」网站上进行

论文提交及选择论文授

权方式,待图书馆查核通

过後,列印论文授权书,

并应於毕业前将论文(平

装一册及精装一册)及授

权书缴交至本校图书馆

,需送所属研究所之论文

册数由所内自订.第十五条学位考试及格之

论文或技术报告应直接於

本校图书馆「电子学位论文

服务」网站上进行论文提交

及选择论文授权方式,待图

书馆查核通过後,列印论文

授权书,并应於毕业前将论

文(平装二册及精装二册)

及授权书缴交至本校图书

馆,需送所属研究所之论文

册数由所内自订.配合图书馆进行修正,修订毕业前应缴交至图书馆论文本数之规定.第十七条已授予之学位

,若发现论文,创作,展

演或书面报告或技术报

告有抄袭或舞弊情事,经

调查属实者,应予撤销,

并公告注销其已发之学

位证书,同时通知当事人

缴还该学位证书,并将撤

销与注销事项,通知其他

大专校院及相关机(构)

.第十七条已授予之学位,若发现论文,创作,展演或书面报告或技术报告有抄袭或舞弊情事,经调查属实者,应予公告撤销,并追缴已发之学位证书.

配合教育部学位授予法进行修正.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考试办法

87年7月30日教育部台(87)技(四)字第87080358号函备查

88年12月21日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91年1月15日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91年4月18日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051131号函备查


大学图书馆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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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6月26日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91年7月30日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09263号函备查

93年4月15日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93年6月11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076571号函备查

95年4月18日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95年5月30日台技(四)字第0950078975号函备查

97年5月13日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97年6月2日台技(四)字第0970092836号函备查

100年11月1日100学年度第1学期第6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大学法及其施行细则,学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细则订定之.

第二条:硕士班研究生修业以一至四年为限.

第三条:硕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项规定者,得申请硕士学位考试:

一,研究生修业届满一年之当学期起.

二,计算至当学期止,除论文外修毕各该研究所规定之课程与学分者.

三,已完成论文初稿,或提出代替学位论文之书面报告或技术报告,并经指导教授同意者.

艺术类或应用科技类研究所硕士班研究生,其论文得以创作,展演连同书面报告或以技术报告代替.

经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考试通过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条:硕士班研究生学位考试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期限:

第一学期自完成注册手续起至十一月卅日止.

第二学期自完成注册手续起至五月卅一日止.

二,申请时应填具申请书,并缴交下列各项文件:

(一)历年成绩表一份.

(二)论文提要一份.

第五条:硕士班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考试经所属研究所核准备案後,应检具缮印之论文或书面报告或技术报告及提要各五份,送请所属研究所审查符合规定後,由研究所排定时间,地点办理学位考试.

学位考试之举办时间,第一学期自注册完成日起至一月卅一日止,第二

学期自注册完成日起至七月卅一日止.

研究生若因故无法参加学位考试,应於学位考试截止日前申请撤销学位

考试,否则以一次不及格论.

第六条:学位考试以论文口试为原则,必要时得举行笔试.

第七条:学位考试应组织考试委员会办理之.考试委员(含指导教授)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员人数不得少於一人.

第八条:学位考试委员由校长授权所长聘请之,并指定委员一人担任考试委员会召集人.指导教授为当然委员,惟其不得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学位考试委员,除对研究生所提论文学科,创作,展演或技术报告有专门研究外,并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担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员,副研究员者.

三,获有博士学位,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

四,属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在学术或专业上着有成就者.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资格认定标准,由各系(所)务会议订定之.

凡与硕士班研究生有三亲等内之关系者,不得担任其学位指导教授及学位考试委员.

第十条:学位考试委员应亲自出席学位考试,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委员达三人以上始得举行学位考试.

第十一条:学位考试成绩以学位考试出席委员评定分数之平均决定之,分数评定以一次为限.

学位考试成绩以七十分为及格,一百分为满分.如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评定不及格,即视为不及格,不予平均.

第十二条:论文或报告有抄袭或舞弊情事,经学位考试委员会审查确定者,无论是否举行学位考试,均视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学位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如其修业年限尚未届满,最快得於次学期申请

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重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第十四条:已於国内,外取得学位之论文,不得再行提出,否则视同舞弊.

第十五条:学位考试及格之论文或技术报告应直接於本校图书馆「电子学位论文服务」网站上进行论文提交及选择论文授权方式,待图书馆查核通过後,列印论文授权书,并应於毕业前将论文(平装一册及精装一册)及授权书缴交至本校图书馆,需送所属研究所之论文册数由所内自订.

第十六条:论文最後定稿之缴交期限,第一学期为一月卅一日,第二学期为七月

卅一日,逾期而未达修业最高年限者,次学期仍应注册,并於该学期

缴交论文最後期限之前缴交,属该学期毕业.惟第一学期毕业者,在

次学期开学前一周,第二学期毕业者,在次学期开学前二周论文缴交

完毕且办妥离校手续者,得免注册.至修业年限届满时仍未缴交论文

者,该学位考试以不及格论,并依规定退学.

第十七条:已授予之学位,若发现论文,创作,展演或书面报告或技术报告有抄

袭或舞弊情事,经调查属实者,应予撤销,并公告注销其已发之学位

证书,同时通知当事人缴还该学位证书,并将撤销与注销事项,通知

其他大专校院及相关机关(构).

第十八条:(删除)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教务会议通过,并报请教育部备查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考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对照表

100年11月1日100学年度第1学期第6次行政会议通过

修正条文现行条文说明第十四条已於国内,外取得学位之论文,不得再行提出,否则视同舞弊.第十四条学位论文以中文撰写为原则,已取得他种学位之论文,不得再行提出,否则视同舞弊.

配合教育部学位授予法进行修正,删除现行以中文撰写为原则之规定

,并增列国内,外取得学位之论文,不得再行提出之规定.第十五条学位考试及格之论文或技术报告应直接於本校图书馆「电子学位论文服务」网站上进行论文提交及选择论文授权方式作业,待图书馆查核通过後,列印论文授权书,并应於毕业前将论文(平装二册及精装一册)及授权书缴交至本校图书馆,需送所属研究所之论文册数由所内自订.第十五条学位考试及格之

论文或技术报告应直接於本校图书馆「电子学位论文

服务」网站上进行论文提交及选择论文授权方式作业,待图书馆查核通过後,列印论文授权书,并应於毕业前将论文(平装二册及精装二册)及授权书缴交至本校图书馆,需送所属研究所之论文册数由所内自订.配合图书馆进行修正,修订毕业前应缴交至图书馆论文本数之规定.第十七条已授予之学位

,若发现论文,创作,展演或书面报告或技术报告有抄袭或舞弊情事,经调查属实者,应予撤销,并公告注销其已发之学位证书,同时通知当事人缴还该学位证书,并将撤销与注销事项,通知其他大专校院及相关机(构)

.第十七条已授予之学位,若

发现论文有抄袭或舞弊情

事,经调查属实者,应予公

告撤销,并追缴已发之学位

证书.

配合教育部学位授予法进行修正.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考试办法

民国90年1月9日教务会议通过

91年1月15日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91年4月18日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051131号函备查

91年6月26日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91年7月30日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09263号函备查

93年4月15日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93年6月11日教育部台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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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0930076571号备查

95年4月18日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95年5月30日台技(四)字第0950078975号函备查

97年5月13日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97年6月2日台技(四)字第0970092836号函备查

100年11月1日100学年度第1学期第6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大学法及其施行细则,学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细则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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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博士班研究生修业以二至七年为限.

第三条:博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项规定者,得申请博士学位考试:

一,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

二,研究生修业届满二年之当学期起,迳行修读博士学位者,在硕士班

修业满一年,在博士班修业满两年,合计修业满三年之当学期起.

三,计算至当学期止,除论文外修毕各该研究所规定之课程与学分者.

四,完成系(所)规定之论文发表要求.

五,已完成论文初稿,并经指导教授同意者.

经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考试通过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四条:博士班研究生学位考试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期限:

第一学期自完成注册手续起至十一月卅日止.

第二学期自完成注册手续起至五月卅一日止.

二,申请时应填具博士学位考试申请书,并缴交下列各项文件:

(一)历年成绩表一份.

(二)论文提要一份.

第五条:博士班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考试经所属研究所核准备案後,应检具缮印之论文及提要各九份,送请所属研究所审查符合规定後,由研究所排定时间,地点办理学位考试.

学位考试之举办时间,第一学期自注册完成日起至一月卅一日止,第二学期自注册完成日起至七月卅一日止.

研究生若因故无法参加学位考试,应於学位考试截止日前申请撤销学位考试,否则以一次不及格论.

第六条:学位考试以论文口试为原则,必要时得举行笔试.

第七条:学位考试应组织考试委员会办理之.考试委员(含指导教授)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员人数须三分之一(含)以上.

第八条:学位考试委员由所长签请院长转请校长聘请之,并指定委员一人担任考试委员会召集人.指导教授为当然委员,惟其不得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学位考试委员,除对研究生所提论文学科,创作,展演或技术报告有专门研究外,并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者.

二,担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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