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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论文范例,与建筑工程法规相关知识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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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账上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教育培训职责)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专项施工方案职责)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并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防护服装等装备和急救设备,并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的方式,告知作业人员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防范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危害,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权利)作业人员有权知晓作业的危险和危害,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和投诉,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一条(作业人员责任和义务)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保护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服从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听从管理人员的正确指挥,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不妨碍他人及破坏公共利益和环境,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市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整体架专人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四新技术经批准应用的职责)禁止施工单位将没有国家和市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用于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办理伤亡保险职责)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委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交委负责公路工程质量,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市场,公路养护工程等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公安局负责消防安全,民用爆破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修缮,白蚁防治和拆迁的行政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市政委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园林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部门联动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化工,拆除等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领,延期时,应当征求专业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各专业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工作,由各专业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方式)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应当依法对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开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安监机构对施工许可范围内明确的施工内容进行具体安全监督.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方式主要有程序性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程序性审查是指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报送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有效情况进行审查,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现场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督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抽查,印证,核实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内容)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岗位资格条件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工程项目建立,运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相关规定情况,

(五)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纠正和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并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监督委托)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各自专业工程实际明确其委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等.

第四十条(安全措施费和监理费监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各自管理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安全监理费实施专户管理.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要求)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及时抄送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事故监管责任及尽职免责)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负有监管责任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及监督人员的监管责任.

如有以下情况,应当免于追究责任:

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未办理施工许可(开工许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的,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的,

按备案的监督方案开展工作检查的,

已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因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隐瞒,欺骗等行为,致使无法正确履行监管监察职责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责任)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周转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和合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安全监理费,或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安全监理费签定阴阳合同的,

(三)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在边坡和基坑工程中,不采取措施"先治坡,后施工"而强制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的,

(五)毗邻既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在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区域实施爆破,开挖,切坡等施工前,未组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的,

(六)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者监理单位报告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及停工整改通知,未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不合要求相关单位继续施工的.

第四十五条(勘察,设计,租赁,检测单位责任)违反本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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