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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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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

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水平和素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硕士生导师职责

第一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二条服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在学科(教研室)的领导下,可参与硕士研究生入学专业试卷的命题,阅卷及复试等工作.

第三条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组织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制订切实可行的论文研究计划,要定期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毕业论文工作,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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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讲授一门研究生学位课程,并承担一门与该学科,专业有关的研究生基础课的教学任务,其内容应能反映本学科当前发展动态.

第五条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科研条件及研究经费,严格指导研究生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杜绝不合理开支.

第六条指导教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对研究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

二、遴选条件

第七条硕士生导师,应是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担任,其所在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八条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九条有丰富的科研经验,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含作为责任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以"安徽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主编有公开出版的专着或教材,或有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排名列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第一位).

第十条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主持有厅委级以上的在研课题(按规定起止时间计),目前课题经费不少于1.5万元,且有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保证.

第十一条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了解研究生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特点,规律.

第十二条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研究生的带教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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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年龄达到57周岁者(至当年招生的9月1日止),一般不得招收新一届硕士生.

第十四条副教授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须具备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副主任医师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者,须具有临床医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五条对不具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者,视情况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适当放宽其学位条件或年龄,但应从严掌握.

⑴本学科暂时没有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导师,

⑵正在主持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按规定起止时间计),

三、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批办法

第十六条申请教师应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经教研室,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会严格按照遴选条件讨论同意后,送校学位办审核.

第十七条校学位办根据遴选条件复核后,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并予以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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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批准的指导教师,方有资格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条根据研究生工作情况,审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四、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复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会应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研究生部.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进入科室培养阶段后,指导教师一般不宜长期(半年以上)出国,短期出国期间要安排好专人负责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按期完成培养任务,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应停止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停止,撤销指导教师资格由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意见,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恢复指导教师资格必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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