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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期刊论文范文数据库,与OA学术期刊作品著作权其权利关系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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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OA学术期刊出版是一种新型的出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作品的著作权性质以及有关各方的权利关系发生了变化.探讨这种性质以及权利关系新特点,对于促进OA学术期刊出版的健康发展具有理论意义.在OA学术期刊出版的社会关系下,作品的著作权表现为与作品社会文化价值相对应的人身权,著作权权利关系体现在作者与出版者、出版者与公众、作者与所在机构三个方面.

[关 键 词]OA出版;学术期刊;著作权;开放存取

[作者简介]张晓军,湖北工程学院学报编辑部.

OA学术期刊首先是一种网络期刊,在出版方式上具有期刊的特征,其次是一种网络学术期刊,内容承载的是学术研究成果(本文的“学术”指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文化内容,对应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科学作品”).但是,由于OA(OpenAccess)这种特有的向公众免费提供作品以及著作权授权方式,使得OA学术期刊区别于其他网络学术期刊成为一种新式的网络出版物.作为一种学术期刊的新型出版模式,OA出版的前提依然是作品,出版模式的变化并没有取消作品的作者天然所享有的著作权.因此,研究OA学术期刊作品的著作权性质以及与之有关的各种权利关系,探讨这些关系中的规律,对于促进OA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具有理论意义.

一、OA模式与著作权法的关系

学术期刊OA模式产生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学术界对学术作品迅速而广泛传播的需要,以促进学术文化的繁荣和发展;直接原因是由于西方国家商业化学术期刊出版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学术作品迅速而广泛的传播,限制了学术界对学术作品的公平享有;现实条件是数字化技术提供的网络传播条件.OA模式的产生与西方国家的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密切相关.

西方国家有着著作权意识传统,因此商业性学术期刊能够存在并不断运行,而且其价格由市场需求的刚性特点所决定,往往采取较高的定价.2011年有学者调查欧美商业出版社高价学术期刊,发现全年定价超过一万美元的并不少见,这种高价期刊不仅体现在纸质版上,而且还体现在网络版上[1].西方学术界虽然意识到高价期刊对学术作品传播形成障碍,但并非主张以盗版来促进传播,也不主张改变著作权法律,而是主张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框架下,改变学术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方式,即绕开传统出版商直接通过网络向公众免费传播.《布达佩斯OA倡议》把这种免费传播称为“科学家和学者的老传统”.由此,《布达佩斯OA倡议》提出了两种OA传播模式,即自存档(作者将学术作品的预印本或后印本存储在个人网页或学科库、机构库中供人们免费使用)和OA学术期刊.自存档类似于网络上的自由交流,而OA学术期刊则具有出版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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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该宗旨把创作和传播看作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整个著作权制度的设计就是以这个宗旨为指导,通过确立著作权主体、邻接权主体和作品使用主体之间某种权利平衡关系来实现这个宗旨.这种权利平衡关系的确立是以现实的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社会体制、机制为依据的.我国的著作权法强调著作权人通过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就是说,作品只有被公众使用,著作权人才能获得报酬,或者应当获得报酬;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与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法中得到统一(权利、义务的对应与平衡).OA模式使学术作品实现最大传播的目的,与我国的著作权法存在一致性,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也强调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如权利保护期、权利限制、对作品使用的法定许可等条款.但是OA模式改变了传统的作品创作和传播的机制,使原有的权利以及权利关系发生变化,著作权人的报酬并非直接来自公众对作品使用.不仅如此,著作权人还要对公众使用作品承担必要的出版费用.当然OA并非法律所强制的,而是学术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赞同OA的社会力量的一种自愿选择.如前所述,作者的著作权是一种天然的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不依出版体制、机制的变化而消亡,如果著作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那么作品创作就不可能持续,最终会阻碍学术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OA学术期刊作品的著作权性质及其权利关系.

二、OA学术期刊作品的著作权性质

著作权是以作品为前提的具有社会属性的人的权利,著作权法反映了以著作权为基础的作品创作与使用的社会关系,并起着维护这种社会关系的作用.作者与其创作的作品之间关系的天然性质,是著作权法建立的自然基础,而作品创作与使用的社会关系则是著作权法建立的社会基础,这两者不可分割地构成著作权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以作品创作与使用的市场化关系为基础,把著作权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与作品融为一体的与作者的人格、声誉等有关的权利,财产权则是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表现为支配作品传播的各种权利.从作品的网络传播角度,著作权法设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确认著作权人对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而享有的财产权;著作权人自己或授权他人通过网络传播其作品,也就是在行使其享有的财产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市场化的网络出版条件下,著作权人授予网络出版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后,其作品就成为出版商经营的商品,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网络出版物),作品所具有的文化价值(内在价值)只是实现出版物经济价值的手段.如果把网络出版物按照内容的知识层次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学术研究类、知识普及类、大众生活类、娱乐类.网络学术期刊属于学术研究类,对这类出版物的使用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专业素养、思维能力,因此可接受的受众是相对少数.相反,对于大众生活类、娱乐类出版物,如网络游戏、时尚电子杂志、网络文学等,一般人都能接受,因此可接受的受众是大多数.不同知识层次的出版物适应于不同数量的受众.

出版物经济价值的实现包含两个因素,一是价格,二是发行量.大众生活类、娱乐类出版物由于具有发行量的优势,可以采取较低的定价策略;而学术研究类出版物由于不具有发行量的优势,只能采取较高的定价策略.这也解释了西方国家为什么盛行高价学术期刊.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与市场化的出版机制密不可分,因为对作品这种“内容”的商业性使用能够给产权人带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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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利益,从而作品也就成为某种财产.作为财产的作品通过出版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出版物,而实现出版物的经济价值又必须向公众收费,因此财产权是与出版物经济价值相对应的.然而作品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物质财产,它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产物[2].出版物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具有社会文化价值.这种社会文化价值不仅表现在出版物内容所具有的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上,而且表现在出版物传播的广度上[3].出版物的社会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既有联系,也存在矛盾.它们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第一,实现出版物的社会文化价值所需要的传播广度与实现出版物经济价值所需要的价格阻碍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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