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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学方面论文范例,与休谟问题的经济学描述其联想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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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被当作标签,并用以判断某个人的性格、能力以及其他特征,这在心理学上被称作“社会刻板印象”.尽管我们知道“以貌取人”难免会犯错误,但我们之所以习惯于这么做,就是因为观察一个人的外貌要比了解这个人的能力和品性简单得多.如果有犯罪前科者的平均就业纪录很糟糕,而雇主判断某个特定的有犯罪前科的人能否胜任这个工作需要耗费高昂的信息成本,那么雇主就会采取一个统一的政策,即拒绝雇佣所有有犯罪前科的人,即使他知道,并非所有这类人都不能成为出色的员工.由此看来,警察之所以习惯于把怀疑目标瞄准流动人口、外来人口、失业者、低文化程度者以及刑满释放者,无非是试图在有限预算的范围内最大化他们的产出(案件侦破的数量),而完全可能与歧视无关.同样的道理,法律总是选择一些显而易见的特征作为区别对待的标准,比如,宪法规定年龄不满四十五周岁的人不能被当选为国家主席.制定这条法律的理由是,国家主席的担任者必须是一个睿智且足够成熟的人,而一个人的睿智程度和成熟程度与其年龄呈正相关.然而,一个特定的四十五的人却未必比另一个特定的四十四的人更睿智且更成熟,但法律却剥夺了后者的当选机会.对此,一个恰当的辩护是,执法者要在大量不满四十五岁的人群中辨认出一个睿智且成熟的候选人是十分困难的.为了降低法律的运行成本,立法者经常会牺牲法律的实质正义.

就其判断性功能而言,归纳法可以被类比为一种标签式的认知方式,即根据贴在已知事物上的标签去判断未知事物.如果我们知道“过去每天太阳都会从东方升起”,就可以立刻断定明,天太阳还会从东方升起,而无须就此进行复杂的经验研究.由归纳法获得的全称判断可以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就预测未知事件而言,演绎推理显然要比经验调查便宜得多.尽管归纳法在逻辑上是不可靠的,但在错误概率足够低因而预期错误损失足够小的条件下,我们利用归纳法对未知事物做出预测就是划算的.在这里,归纳的合理性不是逻辑学意义上的,而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人类之所以普遍接受这种认知策略,不是因为归纳法可以产生真理,而是因为它可以创造价值.难怪在莱辛巴哈眼里,科学家与其说像先知,不如说像赌博者.归纳法的经济学逻辑告诉我们,求真不是经验性知识的唯一目标,对于真理的追求不能独立于追求真理的成本.当追求真理需要支付的成本过于高昂的时候,降低真理的标准就成为明智的选择,“相对真理”的说法以及“有用即真理”的实用主义口号也由此可以获得一个经济学的说明.

经验知识的另一个目标是求简.哥白尼的“日心说”之所以优于托勒密的“地心说”,不是因为前者比后者更加正确,而是因为后者比前者明显繁琐.一种简洁的理论可以降低知识本身的信息成本,正如许多哲学家已经发现的,通过理论去理解具体事物,并不比对一个个具体事物进行细致考察更加可靠,但理论的价值却在于它能使人类思维更加经济.求真可以减少知识的错误损失,求简可以降低知识的信息成本,人类的求知目标应当在错误损失和信息成本之间寻求一个最小的均衡值.在受成本约束的情况下,当追求真理的认知努力越过了那个恰当的均衡点,真理就不再是知识的目标,而成为知识的陷阱.传统哲学之所以在许多认识论问题上纠缠不清,就是因为哲学家对知识的正确性过于挑剔并且遗憾地忽略了知识本身的信息成本.一旦把知识和成本联系起来,认知理性和实践理性之间的界限也就模糊不清了,实际上,人类的认知活动原本就是实践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本不存在独立于实践理性的认知理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也是赌博者.尽管司法的理想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适用法律,然而并非所有的争议事实都能最终查个水落石出,法官却不能以此为由放弃或搁置判决,司法制度中的“推定判决”就是应对这种情况的许多司法技术之一.一个人失踪之后下落不明满四年,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官就可以依据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这个失踪人已经死亡,即使他活着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由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在司法过程中通常不能被彻底还原,所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成本往往十分高昂甚至是无穷大,推定判决之所以容忍了某种程度的错判概率,就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以不合理成本证明案件事实.倘若法官要求利害关系人百分之百地证明失踪人确实已经死亡,利害关系人就多半会因证明成本过于高昂而放弃请求,失踪人的财产、婚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都将继续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需要追加的证明成本超过错判预期损失的时候,推定判决就是划算的.一个合理的证据法制度不仅要减少错判造成的社会损失,还要降低避免错判做必须支付的证明成本,证据法的经济学目标就是在这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如果说归纳法戳穿了“知识以真理为标准”的神话,那么推定判决则迫使人们重新诠释司法“以事实为依据”的口号,法官的判决依据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事实”(后者只是根据有限证据而对案件事实的一个思维重构).无论以“主观事实”取代“客观事实”,还是以“程序正义”取代“实体正义”,都是降低司法真实性标准的语言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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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与追求真理一样,追求正义也要受到成本的限制或预算的约束.程序法并不是致力于避免或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所谓“有错必纠”,应当被理解为只纠正那些“不经济的错误”,如果法院试图避免或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过度高昂的司法成本就会阻止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转.法律自身的错误也不见得一定要、纠正,法律是珍视稳定性的(这和语言类似),因为法律制度的变化常常导致高昂的转换成本,这与变更手机会给我们带来许多麻烦是同样的道理.尊重习惯和先例在心理学上被称作“路径依赖”,“路径依赖”的隐含义就是拒绝纠正错误,当纠错成本超过错误预期损失的时候,延续某种错误就是理性的选择.正因为如此,一个家庭会延续一个错误的婚姻,一个国家也会延续一条错误的路线.保守主义者的明智之处正是他们深刻意识到了社会变革所产生的巨额转换成本.

用生活世界的眼光去看待归纳法的经济学逻辑,我们可以获得一条重要启示:不要把目标定得太高.以洗衣服为例,倘若把衣服洗到十成干净,清洗成本就会趋向于无穷大,恰当的做法是降低清洁标准,只把衣服清洗到一个合理的清洁度,这个合理的清洁度是在边际清洗成本与边际清洗收益恰好相等的位置.预防事故也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如果我们试图预防所有的事故,预防成本就势必会超过事故本身的预期损失.事故责任法的经济学目标不是避免所有的事故,而是在事故损失和预防事故的成本之间寻求均衡.同样的道理,刑法的经济学目标也不是清除所有的犯罪,而是在犯罪造成的社会损失和预防犯罪的社会成本之间寻求均衡.

做人也是如此,“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的俗话暗示我们应当心安理得地保留并容忍自己的某些缺陷.中国古人早就讲过“抱残守缺”的道理,为什么要“抱残守缺”因为追求完美的成本太高,因此人们以此来自我调适.

古人所说的“物极必反”或“盛极必衰”则从反面表述了同样的道理,当事业辉煌到巅峰状态时,维持这种辉煌就需要耗费极其高昂的成本,而此时一旦资金、人才或物资链条发生断裂,就会迅速进入难以摆脱的恶性循环,历史上的兴亡更替已经无数次验证了这个道理.侏罗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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