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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方面论文范文,与反垄断法是高级的法律化的产业政策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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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在经营者集中领域存在不少冲突.这是对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关系的误读.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在本体或价值层面上不仅不存在冲突,相反,两者是同向性互动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反垄断法是高级的法律化的产业政策.

关 键 词反垄断法产业政策同向性互动发展

作者1倪振峰,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教授.(上海:201701)2丁茂中,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博士生.(上海:201620)

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传统观念一般认为两者在经营者集中领域存在不少冲突.这种观点在我国反垄断立法过程中曾经形成不小的社会阻力,它们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必然继续产生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深入考究传统观点和诸多国家的社会实践,我们认为:从本体论角度或者价值层面来考察,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在经营者集中领域不存在任何的冲突,相反,它们具有同向性互动发展关系;从制度层面来考察,反垄断法是高级的、法律化了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即使与反垄断法产生冲突,也应该按照法治原则,使产业政策让位于反垄断法;从实践层面来考察,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产业政策的积极配合,产业政策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反垄断执法的发展.

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本体同向性分析

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在经营者集中领域本身并不具有异向性,它们在最低程度上具有同向性关系.传统观点在此方面有两种研究角度,第一种是从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关系角度来间接论述的,第二种是直接从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关系角度来阐述的.

前者的代表观点如下:从发达的欧美市场经济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都认识到竞争政策对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性,但同时还都程度不同地偶尔或长期推行各种有形或无形的产业政策.在政府看来,不管是产业政策还是竞争政策,都是国家为了促进整个经济发展之政策.但由于各自出自不同的部门,具体价值不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常常发生冲突.对此,各方均有自己的理由.产业政策支持者常常着重于眼前利益、社会稳定或某一行业的利益.推行产业政策往往会忽略产业政策对市场机制的长期破坏和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竞争法界一般认为,产业政策会扭曲市场机制.企业的竞争力及产业结构的变化只能靠市场力量的推动,而不应受制于政府的干预,政府只应通过竞争政策维护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市场主体比政府更有主动性去根据市场竞争来决定自身发展――因为政府并不会为企业决策失误买单并影响到自身的生存.[1]

后者的代表观点如下:反垄断法是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禁止企业从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控制企业的合并行为,不允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优势,但反垄断法对竞争机制的维护可能会影响某些产业竞争力的加强;与此同时,作为国家对具体产业实施的产业政策,其目的主要是加强产业的竞争力,但产业政策在增强产业竞争力的同时,却没有办法避免市场现存结构的改变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甚至限制.从这个角度来讲,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冲突实际上是很难避免的.首先,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并不相同.其次,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实现目标的路径也不相同.[2]

从本体论角度来讲,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关系其实并不如传统观点所述那样――具有不同程度上的冲突,它们本身拥有相同的目标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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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理论层面上是完全可以得到论证的.

1989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正式的产业政策.该《决定》指出:“这些问题,既影响我国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又妨碍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宏观效益的提高.必须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制定产业政策,在压缩和控制社会总需求的同时,下功夫调整和改造产业结构,以防止出现经济滞胀现象,在优化结构的基础上提高国民经济的素质和效益.”依据国务院上述《决定》,我国制定产业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实现社会稳健发展.

作为现代“经济宪法”,虽然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是维护市场竞争,但是维护市场竞争并不是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它的根本目的在于经济运行效率的提升、消费者福利的增加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扩容.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为了贯彻整个立法宗旨,该法第28条有关经营者集中内容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可见,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在“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实现社会稳健发展”等方面的价值取向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在文字表述上可能有些许差别.而在经营者集中领域,产业政策实际上也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一概地强调“做大做强”,而是有保有压,有所侧重.而反垄断法也并不反对行业、企业的做大做强,只要是有利于市场竞争、有利于社会福利提高,特别是有利于国际竞争力提高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是不予禁止的.

从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中,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反垄断立法实际上吸收了产业政策的许多内容,反垄断法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而由于反垄断法属于人大立法,产业政策大都是政府行为,因此,反垄断法是更为高级的、法律化了的产业政策.

我国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在运行上的协调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刚刚制定实施,而产业政策已经运行几十年,在有关经营者集中方面,尽管两者在价值层面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的运行方面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

现在除了在立法层面需要清理原先的产业政策,使产业政策符合(或者不违背)反垄断法的规定外,我国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在有关经营者集中领域运行上的协调,主要是要解决反垄断执法机关与负责相关方面产业政策实施的部门在执法上的权力协调,特别是反垄断执法部门与具体产业的管制部门之间在经营者集中领域中的权限协调.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需求和其他国家经验来看,我国目前比较适合采取“反垄断执法机关与产业管制部门共同管辖、各有侧重”的模式.

自建国以来到2008年8月期间,我国有关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基本上是由商务部或者相关产业部门负责的.但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反垄断执法部门在此领域的介入已经成为现实.依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的介入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当前世界各国采取的主流做法.当然,现在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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