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相关论文范文文献,与风险社会的刑法行政性应对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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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行政刑法”这个概念出现以来,关于其法律性质的讨论一直很激烈.但不论行政刑法是属于刑法范畴,还是属于行政法范畴,抑或二者兼而有之,行政刑法与行政法是密不可分的,其所体现出的行政法性质也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所处的后工业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对于风险的预防和管理成了首要目的,这也使得行政管理和作为社会秩序最终保障措施地位的刑法规制备受关注和青睐,随着行政法规的增多和刑法修正案对于行政犯的重视,行政刑法也因其行政性特点而在风险应对中具有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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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行政刑法;风险社会;刑法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公共卫生体系充满隐患,风险不断地渗透到我们的生活当中.安全事故的恐惧将社会舆论从公共政策推进到最后保障法的刑法领域.行政刑法因为同时具有行政目的性和刑罚惩罚性而成为行政法与刑法对风险的管理和预防的契合点,并且随着社会对风险的进一步重视,刑法中所体现出的行政目的性会越来越强,行政刑法的作用日益突出.

一、行政刑法的性质

目前我国的犯罪态势正发生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行政犯罪如走私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环境犯罪、职务犯罪等都呈现上升趋势.只有加强对行政刑法的研究才能为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从而保证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一)行政刑法性质的学说之争

自从德国学者郭特希密特(J.Goldschmidt)在1902年提出行政刑法的概念和理论以来,学界就一直对行政刑法性质的定位争论不休.对此也出现了大致三种学说,即行政法说、刑事法说和双重属性说.

行政法说的代表人物就是“行政刑法之父”郭特希密特,他认为刑事犯与行政犯之间存在“质的差异”,刑事犯是对法规的违反,对法益造成了侵害,而行政犯是对公共行政活动的违反,其实质是侵害公共福利.所以,行政犯应当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的法典,这就是“行政刑法”.其本质上仍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系属于行政法的领域.受其影响,一些欧陆国家以及我国部分学者都持此观点,认为行政刑法其实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惩戒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法说认为行政刑法应当属于刑事法的范畴,这主要为日本学界所倡导.在日本,行政刑法基本上是作为附属刑法被对待的,因而属于刑法范畴.我国就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刑法,是指规定行政犯罪及其行政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由如下:首先,我国的行政刑法规范分散在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法律的刑事责任条款中,而这些都属于广义的刑法范畴,所以行政刑法理应认为是广义的刑法的一部分;其次,从程序上来讲,行政犯罪所适用的都是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诉讼程序,同时行政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机关都是人民法院;最后,从实质上说,行政刑法受刑法原理支配,而非行政法原理的支配.

双重属性说主张,行政刑法语境下的行政犯罪是违反行政法规范,情节严重同时又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6]这种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法性.在我国,行政犯罪行为称之为“犯罪”,那就是具有刑事违法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否则仅仅违反行政法规范而没有触犯刑法的话,就只应当受到行政处分或处罚.同时既然这种犯罪行为被冠以“行政”之名,就具有相当的行政从属性.比如行政犯罪中某些构成要件概念的界定与解释需要依赖行政法规范,该行为是否违法需要参照相关的行政许可规定等等.总之,只有当某一个行为先违反行政法,同时符合刑法对犯罪的判断时,才能以行政刑法为依据对其施以刑罚处罚.

(二)双重属性说之提倡

行政法说起源于德国,而德国刑法对犯罪的判断标准与我国是不同的.德国刑法只注重犯罪行为的性质,凡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命令性规定的行为都是犯罪.而在我国,对于犯罪的判断要同时考虑质的因素和量的因素,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是不构成犯罪的.所以,在我国行政法说是没有什么存在地位的.另外,对于刑事法说,虽然我们无可否认行政刑法是最终落脚于“刑法”二字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略了行政刑法与行政法的密切联系和行政刑法所表现出来的极强的行政目的性.

而双重属性说将我国的实际文化和法律背景纳入考虑之中,不偏不倚的分析,具有较多的支持者.笔者也赞同此观点,认为行政刑法将行政法和刑法联系起来,成为了刑法最终保障行政法实施的最佳表现形式.

首先,行政刑法是刑法的一部分.在我国,学界公认附属规定于行政法之中的罪刑规范是附属刑法,这是刑法的渊源之一.虽然我国的附属刑法条文仅仅是在形式上概括性地表述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对如如何定罪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也许这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但它指引了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去向—刑罚处罚.其次,行政刑法与行政法密不可分.首先,刑法中部分行政犯罪的构成内容都要依赖于行政法的规定和解释.其次,行政刑法是行政法得以实施的保障和后盾: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两种责任属性,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会因违反刑法而受到刑罚处罚.另外,行政刑法与行政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同,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行政刑法所规定的行政犯罪,都是情节严重的违反行政法的行为.

因此,行政刑法搭建起了刑法与行政法之间密切联系的桥梁,而由于行政法的行政管理目的和刑法的保障机能,导致刑法中部分条文所体现的行政目的性是不容忽视的.

二、风险社会下刑法的行政性应对

(一)风险社会的风险

近些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全球性事件,如疯牛病、非典、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以及最近的H7N9新型流感等各种灾难都以席卷全球的态势震惊世界,正如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所说的,风险成了现代社会的根本现象.现代世界正在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风险社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性普及,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简单便利,同时每个人的实践活动又在制造各种风险和危机,对整个人类的生产生活乃至生存和发展都造成严重威胁,而人类对此却无法掌控. 我国有学者论述过,风险社会的风险有其独特性:一是风险人为化.风险是现代化的产物,科技发展的风险威胁都建立在人类的行为之上,同时由于人类的进一步自由和开放,风险也得到了空前的释放.二是风险兼具积极与消极意义.现代风险是个中性概念,它既会带来不确定性与危险,也有可能创造更多选择自由.三是风险影响后果的延伸性.现代风险已经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仅绕过了地理与文化边界的限制,使风险全球化蔓延,也使得风险的影响不可逆转,同时一直延续到未来.四是风险影响途径不确定.现代风险形成有害影响的途径不稳定且不可预测,往往在人类认识能力之外运作.五是风险的建构本性.现代风险既是受概率和后果严重程度影响的一种客观实在,也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它不仅通过技术应用被生产出来,而且在赋予意义的过程中由对潜在损害、危险或威胁的技术敏感所制造.

(二)风险社会中行政刑法的崛起

由于现代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充满了恐惧.一方面,这样的风险我们不能有效掌握,另一方面又不能因噎废食,因惧怕风险而盲目地限制人类的活动,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活动一起被停止了,如此一来处于法益保护和社会秩序保障地位的刑法就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有学者提出增设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等法益保护早期化的方法来实现刑法对风险社会的积极应对,而这将使得法益抽象化,造成处罚界限的模糊,最后可能带来刑法罪责范围不适当地过度扩大的恶劣后果.


该文来源:http://www.sxsky.net/shehui/flshx/451763.html

而我们上面所说的西方语境中的行政刑法是在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和过度犯罪化的背景下,并因为对现状予以修正的非犯罪化需要而产生并得以发展的.或许在刑法应对现代风险和与此同时治愈自身的“风险”时,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其实,“风险社会”除了对刑法提出了挑战以外,也对社会治理下了“战书”.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生态危机、核危机、化学和基因技术所造成的危机,不仅潜藏于管理上的失误和失败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管理系统的坍塌和崩解之中,也潜藏于有关科学技术和法律法规之思维理性与逻辑理念的坍塌和崩解之中.因此,对于风险的应对就应当是全方位的.特别是在行政管理方面,项目建立前、进行中和完成后都要不断检测、监督和评估.所以,刑法面对“风险社会”应当保持足够的理性,应对社会风险不能成为刑法过度扩张的借口,而应当坚持谦抑性理念.当某种行为用行政法予以规制就能有效防控时,就不能动用刑法.

对于因应对“风险社会”而产生的“风险刑法”理论持反对意见的德国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刑法应当仅限于核心刑法领域,仅针对个人进行保护的核心刑法才是刑法规范的合理范围;反之,通常被视为“风险刑法”中风险犯典型类型的经济犯、交通犯、环境犯等(多以抽象危险犯的方式立法)应以干预法(干涉法)的立法方式解决,而非使用刑法.所谓干预法,可视为介于行政法、民法、其他管制性法律之间的过渡状态.

虽然学界对这种理论存在各种批判,但我们可以从它对介于行政法等其他管制性法律的重视中得到一些启示,这就是对不被容许的风险行为可以运用其他法律和刑法来共同调整.并且,刑法只能作为最后手段来使用,只有在某种不被容许的风险行为通过交通法、环境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卫生法等行政法无法调整时才能运用刑法,并以行政刑法的形式存在,充分发挥行政刑法的行政目的性,利用行政刑法与行政法和刑法的密切联系来解决刑法在面对现代风险的挑战时将会产生的不适应、新的漏洞或者有可能毁灭自己的风险,这也未必不是一个好的建议.

三、刑法行政性应对的现实

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相当多的问题与挑战.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保障人们生活工作的安全有序,行政权力不断扩张,行政保障措施也在不断增多增强,同时人们对于公权力行使的要求也更为严格.近年来行政法规数量一直在增加.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10],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可以说法律体系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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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做到了科学和谐统一.由于行政法与社会管理密切联系,其规定的内容全面、细致而繁杂,这为刑法保障机能的发挥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也为行政刑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也成为了风险社会情境下刑法的行政性应对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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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每一次修整都在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现实的态度和目的,刑法的几次修正也是如此.纵观八个刑法修正案,每一个修正案中都包括有对行政刑法部分的修改,并且涉及到的行政领域不断扩大和深入,尤其是在近几年相关内容的条文数量也在逐渐增加,也更加关注公共安全领域.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内容总共五十条,是八个修正案中修改内容最多,对行政犯罪的定罪和处罚进行改动的数量也是最多的,典型的行政犯罪有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等,每一条都关乎民众的公共安全,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和环境卫生安全,这些都是刑法与行政法交集最多最明显的区域,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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