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C2C模式下网店征税的必要性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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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高科技技术时代的到来,网络购物快速发展,这种新型的购物方式已经逐渐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并且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喜欢.C2C电子商务在全球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C2C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关系到我国税收能否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也关系到对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

关 键 词 :C2C;网店;征税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146-02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网络经济应运而生,并随着信息化的发展逐步渗透到各个层面,电子商务俨然成为了网络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迅猛发展给予了传统商品经济以及贸易经济重大的冲击.电子商务具有虚拟化、无纸化、无界化等特点,给现行的税法法律制度和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暴露了现行的税法法律制度和征管模式的漏洞和缺点.现行的税法法律制度和征管模式无法再适应电子商务的模式,使得税收流失的风险日益增大.因此,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已成为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探讨的焦点问题.

一、网店的模式及征税情况

电子商务网店的模式大致有4类,即商户对商户的网店(B2B)、商户对消费者的网店(B2C)、商户对政府管理部门的网店(B2G)、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网店(C2C).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有B2C和C2C两种,而C2C在我国电子商务中占有了相当的规模.

B2B(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交换的电子商务)提供的多是大宗的批发采购,双方都为企业,相互交易也都需要开具发票作为交易凭证,通常不会产生太多税收问题.

B2C的典型是京东商城和当当网.B2C模式下的商家就像家电卖场或者大型书店一样,销售时除非你主动不要发票,网站默认是开具发票的,所以也不会产生太多税收问题.

C2C模式即消费者之间的网店模式,指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交易服务,便于交易双方(主要是个人消费者)达成交易的一种在线交易模式.也就是人们所俗称的个人网店.

我国最大的C2C网站是淘宝网,采取的是个人卖家对普通消费者的销售模式,所出售的商品五花八门.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多数商品不支持全国联保,而且销售方并不主动提供发票,从而导致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纳税的边缘.由于C2C模式交易一直游走在纳税的边缘,所以,难免会有卖家以C2C形式从事B2C交易,规避纳税义务.最典型案例是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该网店实际已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为公司,属于B2C模式,理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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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2C模式下网店征税的必要性分析

关于将C2C个人网店纳入税收体系,很多人持有不赞同的观点,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认为征税会削弱C2C个人网店的低成本优势,阻碍网店的发展空间.事实上,拥有大量销售额的C2C网店经营者与个体经营者没有太大区别.如果只对C2C网店进行免税,将会压榨线下商家与B2C网店的生存空间.从这一点意义上说,对C2C个人网店不进行课税是不公平的.

(一)避免税收流失的需要

据2013年1月2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络购物应用呈现快速增长势头.截至2012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达到2.42亿人,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与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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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网络用户增长了4 807万人,增长率为24.8%.当前,居民消费在拉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明显提升,而网络零售更是成为促进消费的重要抓手,网络购物应用呈现迅猛的增长势头.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见表1.

在网购交易中C2C市场份额占据网购交易的比重见表2.从C2C市场来看,淘宝网稳居第一,市场份额占94.96%;拍拍网次之,占比为5.03%.近几年来,C2C市场格局一直保持稳定.电商企业频繁的低利润促销也持续激发用户的使用热情,带动了网络购物用户规模的加速增长.

随着我国网购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仍不对C2C模式下的网店进行征税,一方面会让网购侵蚀实体店的销售额,另一方面会有卖家以C2C形式从事B2C交易,这将催生大量的灰色利润,从两方面给政府税收带来巨大损失.

(二)有利于保护实体店经营户

近几年,不断有书店、服装店关门倒闭,原因各异,但不断增长的网购才是真正的元凶.越来越多的读者,到书店去翻书、查阅,然后记下书名、出版社,再到网上去购买打六折、五折的书.这导致很多书店的门面一缩再缩,直至倒闭关门.而网购兴起后,对于服装业,特别是年轻的消费群体,很多顾客先到店里试穿衣服、鞋子后就是不买.记下标号和款式,再去网购,加上快递费,网购的价格也就实体店的60%左右.实体店最终沦为了网店的“试衣间”.C2C模式下的网店与经营同类品牌的实体店是竞争关系,网店不必缴纳税金、交纳店面租金和水电费等,其经营成本远远低于实体店,因此低价格成为电商攻城略地最大的“杀手锏”,对实体店的经营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三)规范网店经营的需要

由于网店的虚拟性,使得网上商店对货物的描述很具有迷惑性,顾客无法直接看到和触摸到商品,也无法判断是否是正品.这使网店成为假货、劣质商品及违禁物的藏污纳垢的场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受理的各类消费投诉中,涉及互联网的投诉占1/3,而网购投诉又占其中的1/2.所以,通过责令网店注册登记并由工商、税务部门核查交易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必将减少假货、劣质商品的涌现.而且,在对个人网店进行大范围的征税后,网店的经营者往往会更加的注重商品质量以及服务质量,这样便有助于推动网络交易的规范化,淘汰掉那些不专业的、赢利能力差的卖家,留下大型、专业、有特色的卖家.这不仅使得个人网店能更加吸引消费者,也使得这样一种新兴产业可以走上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形成消费者和经营者双赢的局面.对个人网店开征税收,在短期内可能对会部分网店形成较大的压力,但从长远来看是有益于其整体行业的发展的. (四)有利于完善征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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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品流转税为增值税,由于下游的零售商不需要发票,上游的生产厂家销售不计收入或者从原材料到销售都不使用发票,全过程进行账外经营,使整个生产销售链条都不在税收监控之内.而最后零售环节的失控可能导致整个增值税链条的失控.同时,税收公平是我国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税收公平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如果对C2C模式下的个人网店给予免税优惠,那么对于从事实体店销售的纳税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三、推进网店征税的建议

税收的征收制度主要包括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征税地点、期限和环节等内容.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对传统的税收征收制度构成了挑战,主要包括在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征税地点、征收环节等方面的认定存在困难.并且对网店征税会阻碍网购市场的繁荣发展.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更应该认真研究,循序渐进制定网店征税的相关措施,促进网购交易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以“税收优惠,逐步完善”为原则

C2C模式下的个人网店作为全民创业的一个渠道,在网店发展初期,政府还是应该给予更多的扶持.对于经营状况一般的个人网店,主要是为了解决个人或家庭生活,提高网店征税的起征点,鼓励他们做大做强.就本质而言,网店能突破传统商务的障碍,是市场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模式.网上购物是世界未来的发展趋势,因其方便、快捷.对这种全新的模式,我们必须充分认清其成本低廉,惠及消费者,扩大就业的积极意义.无论你是健康人,还是残疾人,想在网上做生意,只要一台电脑一根线,上网进入网购平台,为(下转187页)(上接147页)自己注册一个账号,就能上网干活.据报告显示,国内依靠开网店谋生的人里,有1/4是残疾人、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所以,对开网店创业者,可以制定一套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等.对网店的征税要逐步完善,随着网店越来越规范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全面推行税务登记注册制,实施普遍的网店征税政策.从长远看,征税是网店行业规范发展的必由之路,将不缴税费带来的低价作为网店的核心竞争力,并不利于电子商务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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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合理的网店征税标准”为前提

网店交易的生产、物流环节都是可以分离开来的,其交易具有跨区域性的特点,如若征税标准差异过大,将会导致网店转移经营地以寻求避税.因此,政府部门应出台统一的网店税收政策,消除地区性征税差异.制度一个合理的网店征税标准需要多方考虑.首先,由于网店存在无界性,所以应消除网店征税的地区性差异;其次,由于各个行业的盈利能力、创造就业率等存在差异,所以网店征税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再次,网店征税标准的制定应该公开征询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尽量做到兼顾各方的利益;最后,网店征税标准的实施应简洁且易于操作,提高税收效率.

(三)以“完善的网店征税的技术”为保障机制

网店普遍具有数量多、分布广且场所不固定等特点.相对于实体店而言具有不易管理的特殊性,技术问题一向是网店征税很难突破的门槛.网购的“无纸化”交易使得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也失去了基础.但是,虽然个人网店数量众多,却基本都集中在淘宝、易趣、拍拍等几大电子商务平台上,电商对每家网店的销售数据了如指掌,对于网店销售情况的统计也可以做到比较准确.而且,如今网店交易流程中,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也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能够全面反映资金的流入流出信息、商品和服务的流转信息,由此环节采取加强税源控管措施,必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政府也可以借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办法,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一定比例扣缴的方法进行.最后,电子发票的推行也意味着,网购 “无纸化”交易而产生的无凭证难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破解.总之,通过税务、工商、物流、信息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部门的协调合作,是可以采用相应的技术达到对个人网店实施有效征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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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报,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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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杜 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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