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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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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工作管理办法

福大教〔20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前期教学的继续,深化和检验.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设计(论文)思想和严肃负责的工作作风,使学生获得专门人才所必需的基本训练,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目标,实现所学知识向能力转化,完成从学校走向工作岗位的过渡.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二条 为了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质量和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 的

第三条 通过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本专业生产与管理过程或科学研究中的技术经济政策,培养学生具备理解和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

第四条 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设计思想,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和严肃负责的工作作风,培养和提高学生发现问题的调研能力,分析归纳,综合比较的逻辑分析能力,处理问题,独立完成任务的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勇于改革和大胆创新的开拓能力.

第五条 进一步加深对基础理论的理解,扩大专业知识面,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的综合训练,力求在收集资料,查阅文献,调查研究,方案制定,理论计算,设计绘图,实验探索,模拟测试,计算机处理,撰文论证,口述表达等方面加强训练,实现所学知识向能力转化.

第三章 要 求

第六条 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各专业要在毕业设计(论文)前切实做好毕业实习,专业课程设计,大型综合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

第七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中要注意因材施教的原则,拓展学生的知识面,重视开发学生的创造力,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安排提前参加教师的科研活动,鼓励学生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

第八条 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审核制.凡在进入毕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或论文)前,累计未修读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总数(含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若达到或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的1/8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自行进入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职责

第九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1.统一管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通过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对其进行宏观指导,

2.组织校级毕业设计(论文)检查组,负责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3.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考核,总结,组织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估等工作,

4.组织审定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编印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 要 选编,

5.审核聘任毕业设计(论文)校外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院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根据本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的实施细则,

2.负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核工作,

3.负责毕业设计(论文)校外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工作,

4.做好毕业实习文件汇总整理工作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及时将总结报告报送教务处,

5.聘请2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对申报的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审,

6.成立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答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1)审定本学院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和指导教师,

(2)审定各系的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人员组成,

(3)定期检查各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特别要做好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环节的检查,

(4)随机抽取3%-5%的学生进行学院答辩,

(5)对各系答辩成绩有异议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二次复审答辩,

(6)负责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系主要职责

1.确定指导教师,

2.向学院报送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人员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成员必须由讲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组织选题,组织教师拟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经审查后报送学院,并审查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编制与下达情况,

4.为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适当的资料,实验条件等,

5.组织安排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6.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总结,及时将工作总结报送学院.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及主要职责

(一)指导教师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原则上第一指导教师由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务教师担任,首次或由助教担任指导教师时,应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共同指导.在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可聘请该单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协助我校指导教师共同进行指导,并报教务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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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导教师师生比.理工科类不高于1:8,文法经管类不高于1:10.

(二)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指导教师负责学生作开题报告,组织调研,实验,上机运算等各项准备工作.编制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目的,原始资料,经济技术指标,工作程序,日程安排,成果要求及主要参考文献.

2.指导教师定期(每周不少于2次)对每个学生进行具体指导,

3.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考勤并做好考勤记录以备检查,把学生的出勤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

4.考察学生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成果质量,写出评语,答辩前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及评语表》提交答辩委员会,

5.在校外单位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应代表学校同外单位一起,落实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准备工作,处理设计(论文)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做好同外单位有关的各项善后工作.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安排

第十三条 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的完成,选题工作须在第四学年上学期期末结束之前完成.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安排原则上应覆盖一个学期,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实行.鼓励学生与指导教师在第三学年进行双向选择并参与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其科研工作的成果可以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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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第十四条 选题原则

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选择,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并满足毕业设计(论文)大纲的要求.力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的知识,使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得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训练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

1.选题应面向经济建设,特别是本省的经济建设,尽量与生产实际,科研项目,实验室建设等相结合,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

2.课题应大小适宜,难度适中,内容要求具体明确,尽量不用副标题,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并有阶段性成果,若课题较大,需要两人或几个人合作时,必须分解为若干小课题,明确分工,使每个学生有所侧重,以利于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得到独立训练.

3.课题类型应多样化,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文科及经管类的选题需突出现实性,分析,解决当前经济改革和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理工科类的课题要尽可能是在研的科研立项课题.工科类应要尽可能进行有工程背景的毕业设计,旨在强化工程基本训练,掌握专业的基本功.

4.毕业设计(论文)应做到一人一题,选题确定后不随意更改.

5.对于个别学习成绩优秀,实践能力强且有特长的学生,可允许自选题目,但必须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经学院批准列入计划,并请老师予以指导.报考研究生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尽可能在其所报考导师的指导下完成.

第十五条 选题准备与程序

1.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工作由系负责,在第四学年上学期期末之前提出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教师,选题,要求,分组,进度安排等)向学院报告.

2.学院组织有经验的教师成立课题遴选小组,统一审定各专业上报的课题,经批准后向学生公布,并适时组织有关教师研究落实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3.学生报名选题后,各系应根据教学的基本要求和学生的具体情况,按照志愿和指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适当统筹平衡最后确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4.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之前,学院应开设有关撰写毕业(论文)的专题报告或课程,不仅介绍学术论文的写作的技术规范,更主要的介绍当前学术动态和参考文献.文科及经管类还应开设当前经济改革和社会热点讲座.

5.选题程序:指导教师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系审查→学院复查→公布题目→师生双向选择(志愿和指定相结合)→系合理平衡→汇总填报情况登记表

第十六条 学生在选题确定后,各有关系需填写《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情况登记表》报学院批准后,在第四学年下学期第5周之前报教务处备案.如因故改变原有课题或任务书内容,要向系负责人说明理由,并报学院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七章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纪律守则

第十七条 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工作,以便指导和考察.

1.严格遵守校,学院及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在校外进行设计要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2.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应实行考勤制度,一般不准请假,请病假要有医院证明,请事假要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3.学生缺勤(包括病,事假)累计超过毕业设计(论文)时间的1/3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不及格计,

4.要求独立完成任务,严禁抄袭,套用他人成果,凡袭用他人成果者,按作弊论处,不能参加答辩,成绩按不合格计,

5.不准在规定的工作场所做与毕业设计(论文)无关的事情,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与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

选题,确定任务和下达任务书→思想动员→开题报告或开题综述→中期检查→毕业答辩→答辩成绩汇总→文件归档,总结.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文档规范

毕业设计(论文)文档按《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三阶段检查规范:

强化过程管理,认真进行初期,中期和末期三个阶段的检查,增强指导教师责任感,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以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九章 到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资格条件

(一)接受我校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单位基本条件

1.接受我校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单位须是我校的教学实践基地单位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且必须具备能够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1)合适的题目,(2)合格的协作指导教师,(3)能顺利完成课题的场所,仪器设备,资料及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等.

2.各学院应对校外指导单位的培养条件,师资水平,管理学生的能力等进行认真的考察,鉴定,从而确认接受我校学生单位的培养资格,不能允许学生到不具备培养资格的单位去做毕业设计(论文).

3.在确认指导单位的培养资格后,学院应与校外指导单位签订正式的《协议书》.《协议书》应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管理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二)申请到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申请到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

1.学生必须已取得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2.学生已经获得免试推荐外校研究生资格,或学生已经同校外单位签署工作协议,或学院已经同校外单位签署了联合指导协议.

第二十二条 基本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必须在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工作阶段向所在学院提交《福州大学本科生到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

2.由学院与指导单位签署相关的协议书.

3.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方可到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同时学院应在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工作阶段向教务处提交计划到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其它规定

1.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实行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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